科技部也成了卖国部?
一位朋友打电话来,让我看一看科技部刚刚发布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他认为,按照这个文件的逻辑,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资企业也是中国法人,他们的产品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是中国的自主创新产品。这不是“宁赠友邦,不予家奴”吗?
我赶紧到网上搜索这个文件和相关解释,一看,果然如此。国家统计局将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产值统计为中国的GDP,商务部顶着要给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科技部把外资企业的创新活动认定为中国的自主创新活动,财政部掏钱支持外资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中国的这些部委一个接一个讨好外资企业,这究竟是为什么?中国的纳税人为什么要替外资企业的技术创新买单?如果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那真正中国人办的企业还能不能申请到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本来就是针对外资企业而言的。现在,科技部却居然将自主创新这面旗帜挂到了外资企业船上,这不是新时代的指鹿为马吗?当汉奸的水平怎么比汪精卫还低呢?
韩德强
2007-3-27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技部等2007-3-20 15:31:31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产品申报材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产品认定标准和具体认定程序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八条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产品目录》,办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和,《科技日报》上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科技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
(二)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其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军事装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近日,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在《办法》中已明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目前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中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优惠措施,比如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等。
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主要体现“国家”、“自主创新”和“产品”三个要点,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同时,《办法》还对一些概念,比如什么叫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怎样反映产品的创新程度等作了说明。
问: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答: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问:如何申请和认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答:主要需经过四个步骤:一是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二是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三是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在国家层面上,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四是发布产品目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将通过中国政府网“执法监管”专栏(www.gov.cn/zfjg/)、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和《科技日报》向社会公布。
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有关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如果产品状况在有效期间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相对于认定工作,《办法》只是对认定的程序、标准等提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科技部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编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相关规范,将在今年启动第一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问: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六方面材料:一是统一的申报表格。二是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三是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四是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五是产品采用标准证明。六是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中央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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