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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想哭的深层次原因

拓荒者 · 2006-11-16 · 来源:mao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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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心而论,我同李昌平几位朋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法》)的出台欢欣鼓舞,因为近30年的改革终于以法定形式确认了农民组织起来作为主体而可以进入“市场”了。然而李昌平这位了解农村关心农民生存状态进而一心想着农民组织起来共富的汉子,却在中国改革论坛撰文不无伤心地称:“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想哭!”是他故意自作多情地“炒作”吗,非也!读了李昌平“想哭”一文,我立即反应了一个问题:作为同是法定认可的“市场主体”,其它的企业如房地产行业等经济组织可以到银行贷款,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已“量身裁衣”因地制宜搞“农民金融合作”《合作法》不给农民这一权利?这就怪了,搞市场经济近30年,谁不知道一个企业没有资金的流动等于一个人没有“血液循环”,农民自己启动“造血功能”以强自身为何就“违法”?用李昌平的话说:主要的理由是金融部门不同意,而不同意的理由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我们知道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给了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也从来没有听说、哪个国家因为农民的金融合作而引发该国的金融危机。

接下来我又想起了孙大午:

2003年10月30日14时,倍受社会关注的农民企业家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个人罚金10万,大午集团罚金20万。11月1日12时,孙大午在亲人和员工簇拥下回到大午集团。

2003年07月11日16时 ,南方都市报以《农民富翁借贷难自己吸存合法借贷还是非法集资》首次暴出“孙大午事件”,7月12日侨报以《河北富翁涉非法吸收存款被捕》为题跟进报道,7月15日新华社以《亿万富翁孙大午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及偷税被逮捕》向全国发了通稿,7月16日香港明报以《被捕河北巨富孙大午案简述》为题首报香港,紧接着凤凰卫视台、美国之音、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财经杂志 新闻周刊等内外近千家媒体先后报道了孙大午事件。
10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的大篇幅详细报道了事件的由来和判决结果,把“孙大午事件”的关注推向了高潮!11月6日,南方周末报报出《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与痛》,再把高潮推波助澜。

关于孙大午罪与非罪以及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他的辩护律师在内的法学界人士,对法院的判决持相反意见。为比,许志永、张星水、朱久虎三位律师联名起草一份《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建议》提交至相关部门。请求有关部门能够对刑法第176条进行清晰界定。

  在《建议》中,三位律师指出:刑法第176条未能清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体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涉罪行为概念不清。《建议》称: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就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处于任意状态。
二、涉罪行为与合法民间借贷界限不明。《建议》称:《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到底什么是“不特定对象”,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不但刑法对此规定含混不清,即使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6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即: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关于“整顿乱集资”中,“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主要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整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整顿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同样未说清什么是“不特定对象”。是否孙大午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使用诈骗方法”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了?都没有!用孙大午回答央视的提问是,因办大午中学使他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而孙大午又无法从银行贷款,所以只好跟职工借钱,所谓1400万“非法集资”,主要是因为建设投资大午中学。

三、涉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定性不准。《建议》称:和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相比,民间借贷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有限的规模决定了其对金融秩序的不良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刑法在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应当着重考虑民间借贷事实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而不是笼统的“扰乱金融秩序”。从犯罪构成论的条件看,孙大午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无罪!可为什么落到了个“罪犯”下场?胡星斗教授这样描述孙大午的理想化个性:孙大午混迹商场,却坚持“众人皆浊我独清”,他痛斥权钱交易,也不屑红顶商人胡雪岩之流,他几乎是在与整个社会作对,他搞企业却不务正业地办起了免费的农民技校和赔钱的中学,还收养很多孤儿,自己也只靠工资过日子,从不奢侈,唐吉珂德式的风格也就决定了他悲剧性的命运。“大午集团我去过,非常受感动,孙大午先生是我最敬佩的企业家之一,但是我觉得他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因为他不愿意苟且,不愿意贿赂别人,甚至如果对方要采购他的商品他不愿意给别人任何回扣,是一个非常正直善良的人,因此我更加认为他是一个思想家,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与孙大午有着多年交往的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这样谈自己的感受。

出看守所的第3天,县委书记请孙大午“吃饭”。孙大午带着大儿子,心事重重地前往赴宴,一看出席的人员:县长、政法委书记、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银行行长,都到了。

  书记端起酒杯首先为孙大午“压惊”,并当场对他提了三点希望:一、正确对待对你的这场诉讼;二、今天,参与诉讼的各级部门的一把手都在,希望你正确对待参加诉讼的单位和个人;三、回去以后把企业继续做好,尽量少接触媒体。你说你有罪,个人形象不好;你说你无罪,政府形象不好。县委书记的这两个“不好”怎么听起来就那么的别扭而令人心中酸、甜、苦、辣?!面对当前“司法审判地方化,法院审判行政化,法官职业平民化”的今天,谁能保证类似孙大午独特企业家风格和他骨子里农民淳朴的其他农民,在走专业合作为筹资金的途中,不当心得罪了地方政府的那位要员而不会成为孙大午第二、第三乃至更多呢?也许这正是李昌平想哭而最为担忧的!

自胡锦涛“我拍板”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之后的今天,农民群众中蕴藏着一股极大的“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是社会主义和谐改革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你们看到了吗!

(星期一 2006年11月13日上午 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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