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耕地:真的还有18亿亩吗?
望远镜 2011-5-7
摘要: 本文首先按1996年土地普查前的口径,算出2008年末全国仅有耕地13.848亿亩。接着,用“对一个县统计年鉴耕地数据的剖析”、“对国家统计年鉴相关指标与耕地关联的测算”以及“占、补耕地质量比较”等三方面资料,论证了2008年末(按新口径计算)很可能不足18亿亩;再次,用一些城市、交通规划数据,说明今后12年耕地将以更快的速度减少;最后对耕地水分产生的原因做了一点探索。文末附上“关于耕地普查新增5.26亿亩有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以供参考。
目录
一、按普查前口径,全国耕地面积远远低于18亿亩一
二、N县统计年鉴表明:实际耕地明显少于国土部门上报的耕地数二
三、国土资源公报公布的耕地数,疑有水分三
四、新增耕地只能弥补占地数量,却不能弥补对粮食产量更有意义的耕地质量四
五、从—些城市交通规划看,未来的耕地将以更快的速度减少五
六、国土部门为何对耕地数的“水分”如此“宽容”?六
小结七
附录:关于耕地普查新增5.26亿亩有无实际意义的讨论八
注释九
2008年10月,中央在17届3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国家公布2008年年末耕地数18.257亿亩[i],有的网友今年发表的文章,还是引用的“18.26亿亩”耕地数(那是2007年末的公布数),似乎至今并没有越过“18亿亩耕地”的红线,但据笔者研究,很可能早就不足18亿亩了。
1980年、1990年和1996年全国耕地面积分别为14.90亿亩、14.35亿亩和14.246亿亩[ii]。2000年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公布了截止1996年10月末的全国耕地总量,比同期原口径增加了5.26亿亩,这才使全国耕地超过18亿亩,达到19.506亿亩[iii]。1997-2008年又净减少了1.308亿亩耕地[iv],扣除原未计入耕地口径的陡坡地(坡度>250)0.91亿亩,12年内按原口径净减少了0.398亿亩。若按普查前的原口径计算, 2008年末全国仅有耕地13.848亿亩(14.246-1.308+0.91)。比18亿亩少4.152亿亩。按这个口径计算,2008年末全国人均只有1.04亩了。
1996年1O月的全国耕地数,为什么能在同一时点增加了5.26亿亩,增幅达36.9%呢?其实耕地并未增加,只是把原来未记入耕地统计数之内的“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田埂”,以及后来又退耕的陡坡地,加入新口径的耕地中所至,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详见文末附录)。
那么,按普查后的口径计算,至2008年末中国的耕地还有18亿亩吗?笔者通过“基层统计数字的对比分析”、“国土公报耕地水分剖析”和“占优补劣导致耕地平均质量的下降”等三个方面来回答耕地“红线”有没有越过的问题。
经查阅N县的统计年鉴发现,至少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实际耕地明显少于国土部门上报的耕地数。
第一层次,全县各乡、镇、(开发)区、(农)场耕地汇总数,少于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年末耕地数”。
在统计年鉴的《耕地面积表》的“正表”,反映各乡、镇、区、场汇总的“年末耕地数”;同一本年鉴的《土地资源基本情况表》反映由县国土局报送的“年末耕地数”。2000年末,这张表均按1996年普查后的新口径作了调整。调整之初,前者为133.00万亩,后者为133.13万亩。二者只相差0.13万亩,可算基本一致。后来差距越拉越大:2003年,前者为132.14万亩;后者为133.7万亩,比前者多1.56万亩。占国土局上报数的1.17%;至2008年末,前者降至131.64万亩,后者却增至135.35万亩,国土局上报数比乡镇汇总数多 3.71万亩,占国土局上报数的2.74%。国土资源部如按国土局上报数逐级汇总,而全国各县也像N县这样多报2.74%,则2008年末的18.257亿亩只有17.757亿亩了(18.257*(1-2.74%))。(详见表1)。
表1 N县1997-2008年统计局与国土局所报耕地数对照表 单位:亩
年份 |
统计局《耕地面积表》全县耕地(正表) |
国土局报表年末耕地 |
国土局比统计局“正表”多报年末数 |
当年实际减少的耕地 |
当年未经批准减少 |
1997年起按实际减少滚存的年末数 |
国土局比“按实际减少”多报的年末数 | ||||
上年末耕地-原口径 |
上年末耕地-1997年后调整成新口径 |
当年新增 |
当年经批准减少耕地 |
年末耕地--1997年起调为新口径 | |||||||
1996 |
1202385 |
|
0 |
270 |
1202115 |
|
|
1470 |
1200 |
|
|
1997 |
1202115 |
1340235 |
0 |
315 |
1341620 |
1355169 |
13549 |
17370 |
17055 |
1322865 |
32304 |
1998 |
1201800 |
1339920 |
0 |
6690 |
1336280 |
1343649 |
7369 |
22020 |
15330 |
1300845 |
42804 |
1999 |
1195252 |
1333372 |
0 |
5113 |
1329959 |
1347599 |
17640 |
37090 |
31977 |
1263755 |
83844 |
2000 |
1328259 |
1328259 |
1747 |
47 |
1329959 |
1331266 |
1307 |
36729 |
36682 |
1228773 |
102493 |
2001 |
1329959 |
1329959 |
140 |
476 |
1329623 |
1333782 |
4159 |
15350 |
14874 |
1213563 |
120219 |
2002 |
1329623 |
1329623 |
|
270 |
1329353 |
1342112 |
12759 |
19503 |
19233 |
1194060 |
148052 |
2003 |
1329353 |
1329353 |
|
7906 |
1321447 |
1337029 |
15582 |
16149 |
8243 |
1177911 |
159118 |
2004 |
1321447 |
1321447 |
|
3731 |
1318344 |
1340496 |
22152 |
6797 |
3066 |
1171114 |
169382 |
2005 |
1318344 |
1318344 |
254 |
1006 |
1317592 |
1342275 |
24683 |
4938 |
3932 |
1166430 |
175845 |
2006 |
1317592 |
1317592 |
1777 |
1968 |
1317401 |
1346515 |
29114 |
3297 |
1329 |
1164910 |
181605 |
2007 |
1317401 |
1317401 |
2073 |
1372 |
1318102 |
1349217 |
31115 |
3310 |
1938 |
1163673 |
185544 |
2008 |
1318102 |
1318102 |
1164 |
2887 |
1316379 |
1353550 |
37171 |
2887 |
0 |
1161950 |
191600 |
普查净增 |
138120 |
说明:本表资料均来源于N县各年统计年鉴。1、统计局《耕地面积表》中耕地在2000年按1996年10月普查数的新口径调整;2、普查净增数=《耕地面积表》2000年年末数1328259亩-1999年末1190139亩=138120亩;3、1997-1999年初、年末数,由笔者在原表基础上加“普查净增数”调整为新口径数;4、“实际减少耕地数”来源于《耕地面积表》的附表;5、国土局上报数来源于统计年鉴中由国土局提供的《土地资源基本情况表》。 | |||||||||
|
|
第二层次,用《耕地面积表》的“附报资料”计算的“年末耕地数”,比“正表”反映的该数少,比国土局上报数字更少。
统计年鉴的《耕地面积表》“正表” ,是按“上年末存+本年增加-本年经批准减少”的公式,得出各乡、镇、区、场“年末耕地数”的。本年未经批准减少的耕地,不参加滚存计算。但《耕地面积表》的“附报资料”列有当年各乡、镇、区、场的“实际减少的耕地面积”,1997~2007年11年合计,该县“实际减少的耕地面积”达18.255万亩,而同期经批准减少数仅为2.889万亩,意味着11年内“未经批准减少的耕地”达15.366亩,为“经批准减少的耕地”的5.32倍。2008年起,这张“附报资料”取消了。用“实际减少的耕地面积”滚存计算至2008年末,该县耕地应为116.20万亩,比国土局上报的135.35万亩少19.15万亩,占上报数的14.16%。哪怕全国耕地的平均水分率只有该县的一半,即7.08%,则按新口径计算的2008年末全国耕地只有16.96亿亩了(18.257*(1-7.08%))。
第三层次,各村汇总“年末耕地数”,又比各乡、镇、区、场按“实际减少的耕地面积”滚存计算的“年末耕地数”少。
统计年鉴列有《分村基本情况表》将2008年各村耕地数相加,合计数106.73万亩。比为按1997-2008年“实际减少滚存计算” 至2008年的“年末耕地数”116.20万亩,少9.47万亩。比国土局上报的耕地数少28.62万亩,占上报数的21.1%。
由此可见:上列三层次的2008年的4个“年末耕地数”的关系是:
国土局上报数135.35万亩〉各乡镇按“经批准减少数”计算的耕地数131.64万亩〉
各乡镇按“实际减少数”计算的耕地数116.20万亩〉全县各村合计数106.73万亩。
如果各村数相对可靠,则国土局所报耕地数字将有1/5的水分,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全国其它地区有无类似情况?尚需要更多的调研才能给出答案。
被各方面广泛引用的18.26亿亩,是2007年《国土资源公报》公布的“年末耕地数”。至少从以下几方面怀疑该数有水分:
其一、国土部门每年都查处若干宗违法占地的案件, 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都应在下年公报中反映,并应调减“年末耕地数”,才能与实际相符。在2000年以来的《国土资源公报》中,只有2004、2005两年作了调整,两年分别调减年末数14.77万公顷和7.34万公顷。共折合331.65万亩。而2007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违规违法案件3.1万件,涉及土地336万亩,仅退还15万亩[v]。对其余321万亩没有调整次年的年末耕地数;2009年仅公路、铁路就被查出违法用地2608宗,31.67万亩占全国违法用地面积的56.94%[vi]。由此推算全国违法用地55.62万亩,尚不知2010年的公报是否作相应调整。
其二、“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未计入耕地减少数中。在“耕地减少”项目内只包括建设、灾毁(指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包括人类活动损毁的耕地)、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4类。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就《土地复垦条例》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了解到:“平均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几百万亩”[vii]从1997到2010年14年损毁达几千万亩,其中必有相当比例的耕地被毁—如开矿塌陷,都没有计入“耕地减少数”中。相反工矿废地经整理而成的耕地,却计入“耕地增加数”中,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结存数怎能没有水分?
其三、仅从城市征地和交通用地两方面可推算出“建设用地”被少报,详见表2:
表2 1999~2008年城市征地、交通应征耕地与公布的建设用地比较表 单位:万亩
年份 |
667城市建成区面积km2 |
比上年增加km2 |
扩城征用土地面积km2 |
667个城市 征用耕地 |
公路、铁路占用耕地估计 |
城市和交通占用耕地合计 |
公报公布的“建设”征用耕地 |
公报少计“建设”征用估计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1999 |
21524.54 |
|
340.47 |
35.7 |
243.60 |
279.35 |
307.9 |
-28.55 |
2000 |
22439.28 |
914.74 |
447.25 |
47.0 |
193.17 |
240.13 |
244.5 |
-4.37 |
2001 |
24026.63 |
1587.35 |
1812.19 |
190.28 |
499.17 |
689.45 |
245.55 |
443.90 |
2002 |
25972.55 |
1945.92 |
2879.86 |
302.39 |
198.83 |
501.21 |
293.4 |
207.81 |
2003 |
28308.02 |
2335.47 |
1605.6 |
168.6 |
184.61 |
353.20 |
343.65 |
9.55 |
2004 |
30406.19 |
2098.17 |
1612.56 |
169.3 |
244.29 |
413.61 |
439.2 |
-25.59 |
2005 |
32520.72 |
2114.53 |
1263.5 |
132.7 |
249.51 |
382.17 |
318.15 |
64.02 |
2006 |
33659.8 |
1139.08 |
1396.48 |
146.6 |
2277.19 |
2423.82 |
388.5 |
2035.32 |
2007 |
35469.65 |
1809.85 |
1216.03 |
127.7 |
571.26 |
698.94 |
282.45 |
416.49 |
2008 |
36295.3 |
825.65 |
1344.58 |
141.2 |
555.86 |
697.04 |
287.4 |
409.64 |
1999~2008年合计 |
14770.76 |
13918.52 |
1461.44 |
5217.48 |
6678.92 |
3150.70 |
3528.22 |
说明:1、[1、2、3]栏数据来自2000-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指全国667个城市的总和数; 2、[4]栏:将[3]栏Km2化成万亩后,按城郊耕地占土地面积70%估计,换算成征用耕地数; 3、[5]栏按相应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所示各年、各等级公路、鉄路增加的里程,乘以相应的占地宽度,再化成万亩土地面积。各等级公路占地宽度=《公路技术标准》的路基宽+估计排水沟口宽+规定的沟外控制宽度。其中高速、一级公路占地宽按100米,二级公路按50米,三、四级公路按30米,等外公路按10米,鉄路按100米估算,分别乘以当年增加里程得到占地面积。各等级占地面积合计数,乘以耕地占土地50%,换算成占用耕地面积;4、[6]栏=[4] 栏+[5] 栏; 5、[7]栏来自相应年份国土公报或环境公报; 6、[8] 栏=[6]栏-[7] 栏。
由表2可见:1999-2008的10年内按统计年鉴所示全国667个城市由扩大“建成区面积” 14771平方公里,而征用的土地为13919平方公里,按城郊耕地占土地70%估计,共占用耕地1461万亩;
2008年铁路营业里程为7.97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1.33万公里。公路里程373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245.17万公里。各年增加的各等级公路、铁路里程,分别按相应规范估计的占地宽度,算得各等级公路和铁路的占地面积,再按耕地占土地50%估计,计算得10年内交通占用耕地5218万亩。城市与交通合计占用耕地6679万亩。而同期国土公报公布的“建设减少”的耕地只有3151万亩,按此计算,10年的公报少计了3528万亩“建设用耕地”。
这还不包括:a、全国2千多个县(及县级市)扩大城区占用的耕地,如上文N县2008年末建成区面积达22平方公里[viii],另有2个工业区约12平方公里,共34平方公里。老县城只有12平方公里,新增22平方公里都是近10年增加的。按70%耕地计算,共减少耕地2.31万亩。在2008年前全国大多数县(及县级市)均有不同程度的扩城用地现象,都未算在表2的667个城市之内;b、“建设用地”在县统计局报表中称“三项建设”,由“国家基建”、“乡村集体”和“农户建房”三部分构成,如N县报表反映10年内的“后两部分”为3350亩,占“国家基建”上报数的23.3%。可见全国“乡村集体”和“农户建房”用地,也都未算在表2的667个城市建设用地之内;C、在“国家基建”中除扩大城区和交通用地外,还包括水利、工矿用地等,也未包括在表2之内。所以表2反映的少报数是保守的估计。
若在2008年公报公布的18.257亿亩基础上,仅扣除表2估算的3528万亩,则2008年末只有17.904亿亩了。再扣除2009、2010年净减少的耕地、查处的“先占后报”等违纪用地、十几年“生产建设损毁耕地”及多年未批准也未查处的用地,2010年末耕地数就更少了。
四、新增耕地只能弥补占地数量,却不能弥补对粮食产量更有意义的耕地质量
虽然国家对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作出了:“占多少,垦多少,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规定[ix]。但实际上“开垦荒地与占用耕地”不可能同时在质量和数量上相当。因为中国的可垦荒地主要集中在缺水和无霜期短的西北和东北地区,而非农建设用地侧重于东部和中部,尤其是沿海地区。实际执行中只强调数量的“占补平衡”。近几年的“国土资源公报”特意把“建设用地与新增耕地数”加以比较,如《200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强调:“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6.7万公顷(550.8万亩),超过建设占用耕地42.0%”。并未分别公布占、补耕地的质量。言下之意:建设占地没有影响粮食生产。事实上,耕地净减少最快的是广东、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北京、天津及辽宁等沿海省份;而内蒙古、黑龙江、新疆、云南、广西、贵州、甘肃、宁夏等自然条件较差的边远省份,1988年以来基本上是净增加的。有的分别按增、减耕地所在县的“粮食平均单产”进行了的估算: 1980~1994年间,我国耕地净增加的县份,平均每年共增加耕地10万公顷, 按所在县1990年粮食平均产量估算,每亩平均产粮约565斤;而净减少的县共减少44万公顷,每亩平均产粮约974斤。约为新增耕地单产的1.72倍。这一资料表明:即使实现了面积上的占补平衡,按产量折算,占了1亩,却只补了5分8厘。[x]。 2004年对全国15个省(市)调查,大部分新增耕地需要5~10年不懈地培肥,才能达到现有耕地的肥力水平[xi]。进一步证明了按“占补平衡”的要求,只能使耕地质量下降。何况多数年份是占多补少呢?
需要说明的是黑龙江省土壤肥沃,雨量较丰,又有后备耕地。容易使人们对开发后备耕地“补产”,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据报道,该省2008年耕地面积只增加了2.4万亩,仅占全国当年增加的244.4万亩的0.98%,可见对新增耕地的平均产量影响甚微。况且,按该省“十一五”计划,至2010年耕地总量还要比2008年减少21.72万公顷,即325.8万亩,相当于全国一年建设用地。这表明今后不再可能依靠这一沃地省份增加耕地了[xii]。
质量下降不仅表现在“占优补劣”上,更为严重的是未被占用的耕地出现了大面积退化:至2004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1%。由于水土流失、贫瘠化、次生盐渍化、潜育化和土壤酸化等原因,已造成40%以上耕地土壤退化。全国耕地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8%,棕壤、褐土等土壤类型比欧洲同类土壤有机质含量低2倍以上[xiii]。就连最肥沃的东北黑土层,已从解放初的80-100厘米降到现在的20-30厘米。预计30-50年后东北黑土将会消失[xiv]。主要由于大量施用化肥、滥伐森林、过度放牧等原因所致。
可见至2008年末,如按1996年普查前的平均质量折算,也早已越过了“红线”。
按2008年8月13日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应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也就是说18亿亩红线要守到2020年。即使2008年末真的还有18.257亿亩耕地,那么2009-2020的12年内只能净占用0.257亿亩,每年只能净减少214万亩。即14.28万公顷了。比近3年平均建设用地21.3万公顷还少7.02万公顷。这就要求收缩用地方面的建设规划。然而无论从城市还是交通规划看,都要求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1、N县:规划中的主城、开发区和化工区核心面积将达266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近19%,为原有县城的22倍。如规划全部实施,除老城区12平方公里外,即使按其间60%的耕地估算,将占耕地22.86万亩。为1997-2008的12年经批准减少的3.18万亩耕地的7.19倍。该县地处淮河流域下游,地势平坦、土质较肥、雨量较丰、排灌畅通。是全国的粮、猪大县之一。尤其是城郊耕地,亩产都达吨粮。如果用新疆、内蒙等地开发的土地补偿,开发10亩增加的产量,难抵上在该县占用1亩耕地减少的产量。然而该县的规划并非只在“画”中,而是紧锣密鼓地实施。两年前笔者到离县城10多里的村庄走访,当时见村民们正在平沟填塘,归并地块。他们说为了增加耕地,当时还以为是利农之举。然而至去年夏季,全庄农民都被搬迁,所有土地卖给商家办厂了。原来平田整地是为了卖地。村民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坑害自己铺平了道路。去年,政府下令将7个村的良田挖成小湖,开办沙滩浴场,占地3万多亩,可畏大手笔了。目前已将政府主要机关,中、小学,迁至新区。医院、住宅小区也在建设。县城已拉开了50平方公里新区的框架,此区域内农田按70%估算也达35000亩,已超过此前12年经批准减少的耕地总和。当然,N县只是全国滥占耕地的一个缩影。
2、苏州市:该市地处太湖流域,是全国少有的“渔米之乡”。该市规划中心城市面积为599.2平方公里,为古城地区面积22.63平方公里的26.48倍。地级市内城市规划区面积为2597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30.6%。除了城市,还有水域及城间交通占地,还有多少可耕地呢?“渔米之乡”的人民要向外地买粮了[xv]。
3、北京市: 从每年变更的交通旅游图可见,隨着环线的外扩,把越来过多的农田变成房屋、道路及旅游区。若以老北京外城的2环包围的面积为“单位1”,则3环内约为2.6;4环内约为4.6;5环内约为9,近于4环内的2倍;而6环内则为5环内的2.8倍,约达25个老北京外城。从2011年地图看,5环内已被市区填满—奧运公园、颐和园都在其内。5~6环之间也将逐步增加房屋、街道。目前至少在东面、东南面的通州方向,正南的大兴方向和正西面的石景山方向已由房屋、街道取代了昔日的农田。
上述三地也仅是全国的缩影。外出旅行所到之处,哪怕是县城,都可见塔吊林立。开发商的脚步甚至已跨向农村腹地了。如果过去用“蚕食”来形容城市吞并郊区的农田,那么现在改成“蛛食”更为合适:城市先向四周辐射的道路,然后将各条射线远端连接成环。于是乎,环内区域的农田迟早要被房屋、道路和园林取代。好像蜘蛛捕食一样,只要蛛网结成,它的“捕食领地”自然而然地扩成一张蛛网大小了。
4、公路规划:预计到2010年年底,中国公路网总里程将达到395万公里,比表2截止的2008年底增加22万公里[xvi]。若平均占地宽30米,耕地占土地50%,则2009、2010两年,此项需占耕地495万亩。“十二五”期间,即2011-2015年“五年时间农村公路的建设总规模约90万公里”,其中“通畅工程”50万公里,“通达工程”40万公里。若平均占地宽20米,耕地占土地50%,则5年内此项工程将占耕地1350万亩[xvii]。仅此两项约需占耕地1845万亩。此外还有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总规模约8.5万公里”[xviii]。
事实上,国土资源部应该知道各地少报“耕地占用数”,表现在:
一是所公布的国土资源公报中也采用“全国批准建设用地××万公顷”的表述。如2008年公报反映,“全国批准建设用地38.35万公顷,同比减少7.1%”。言外之意“实际占用数”没有参与增减滚存计算。
二是县级统计局按“当年增加数”和“经批准减少数”进行滚存计算得出“年末耕地数”,而将附报资料反映的“实际减少数”弃之不算。后来又把这份“附报资料”从县级统计年鉴中剔除,以离开公众的视线。事关“统计口径”的大事,决非县级统计局决定的。而反映国土指标的“统计口径”,国圡资源部也应该参与决定的。
三是2009年的《国土资源公报》突然回避了“耕地减少数”和“年末耕地数”这2个最为重要的指标,只反映“耕地增加数”、“批准建设用地数”和“建设用地供应数”三个指标[xix]。2010年公报至本文发稿时尚未发布,在2010年《中国统计公报》中也只见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总量”这个与“年末耕地数”无关的指标。
四是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国土普查,为了鼓励各地将真实数字填报上来,不仅不追究以前的责任,反而承诺“不会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指标” [xx]。
五是通过土地督查和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各地你追我赶的“造城运动”以及更为宏伟的城市和交通规划应当了如指掌。
六是国土资源部拥有卫星监测、航测、大型计算机等各种高科技手段和高科技人材,还可以组织人力进行局部详测,完全有能力查出全国耕地的真实数,并发现基层报表的水分。
那么国土部门为什么对基层虚报如此“宽容”呢?即使在2007年的土地督查中查出336万亩土地违法事件,也只退还了15万亩,只占4.46%。而对其余321万亩土地究竟如何处理却未公布[xxi]。可见对用地违法处理是“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理解:“国土”机关只是一个部门,任何一级“国土”机关都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之下。为快速发展经济保驾护航,满足加快“城市化”的土地需求,才能对上负责。而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只是稳定民心的需要。在耕地数中掺水,却是上下兼顾的最妙办法。
当然还可以再来一次土地普查,使耕地数增加若干万亩。但这些妙招都无济于增加粮食产量。可能在决策者看来,今后的粮食完全可以靠进口和高科技来解决。所以才不惜牺牲大量的耕地来换取城市化和GDP的。
1、按1996年土地普查前的口径,以1997-2008年公布的增减变动计算,2008年末全国仅有耕地13.848亿亩,人均只有1.04亩。
2、按普查后口径计算,从以下三方面可以说明,2008年末很可能不足18亿亩耕地了。
一是剖析一个县的12年统计年鉴发现:国土局上报“年末耕地数”〉各乡镇按“经批准减少数”计算的耕地数〉各乡镇按“实际减少数”计算的耕地数〉全县各村合计数。如果各村数相对可靠,则该县国土局2008年所报耕地数字将有1/5的水分。
二是《国土资源公报》公布的“年末耕地数”很可能有水分。其怀疑依据: a、土地执法的查出的先占后批、以租代征等问题,只有2004、05两年对“年末耕地数”作了调减,其余年份均未调减;b、“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未计入耕地减少数中;c、仅计算667个城市的扩城征地和增加鉄路、公路里程用地,1999-2008的10年内占用的耕地,就比同期公布的“建设用耕地”多3528万亩。2008年公布的18.257亿亩仅减此数,就剩17.904亿亩了。
三是由于占优补劣及大面积水土流失,至使全国耕地的质量普遍下降。现有耕地用“普查前平均质量”折算,也早已越过了“红线”。
3、18亿亩红线要求守到2020年,而从一些城市和交通规划看,今后12年耕地减少的速度更快。
4、国土部门应该知道耕地数字有水分,但处于上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下要稳定民心的“部门位置”。只能选择对违法用地、虚报耕地存量的“宽容”态度。
截止1996年10月末的土地普查,全国耕地增加了5.26亿亩,增幅高达36.92%。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公布的“第5号: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中表明:所增加的5.26亿亩“主要是耕地面积数据的计量单位和统计口径标准化了,数据准确了,实际耕地并没有增加”,即对耕地的概念和口径范围也实行了统一标准,包括了北方宽二米、南方宽一米以下的沟、渠、路、田梗面积。笔者认为:此次增加对于粮食及其它农作物的产量缺乏实际意义,其理由是:
一是统计口径。北方宽二米、南方宽一米以下的沟、渠、路、田梗,是农业生产的必备设施。普查前不能种庄稼,普查后仍不能种庄稼。随着农机化的普及和灌溉面积的增加,这方面的面积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二是计量单位。公报解释:“以国际和国内标准的公顷和市亩普查,统一了各地在耕地面积计量中普遍使用但标准不同的习惯亩 ”。如果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那么决定作物单产的”播种面积”必然随之变化。但是比较普查前、后的《中国统计年鉴》,均未见“播种面积”因“耕地面积”增加36.92%而大幅度增加,如表2。
表2 1995,1999,2001,2008年统计年鉴农作物播种总面积比较表 单位:亿亩
1995年鉴 |
1999年鉴 |
2001年鉴 |
2008年年鉴 | ||||
年份 |
播种总面积 |
年份 |
播种总面积 |
年份 |
播种总面积 |
年份 |
播种总面积 |
1990 |
22.254 |
1990 |
22.254 |
1990 |
22.254 |
1990 |
22.254 |
1991 |
22.438 |
1991 |
22.438 |
1991 |
22.438 |
1991 |
22.438 |
1992 |
22.351 |
1992 |
22.351 |
1992 |
22.351 |
1992 |
22.351 |
1993 |
22.161 |
1993 |
22.161 |
1993 |
22.161 |
1993 |
22.161 |
1994 |
22.236 |
1994 |
22.236 |
1994 |
22.236 |
1994 |
22.236 |
普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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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22.482 |
1995 |
22.482 |
1995 |
22.4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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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22.857 |
1996 |
22.857 |
1996 |
22.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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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23.095 |
1997 |
23.095 |
1997 |
23.095 |
普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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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23.356 |
1998 |
23.356 |
1998 |
2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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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23.456 |
1999 |
23.4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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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23.445 |
2000 |
23.44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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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2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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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23.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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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22.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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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23.020 |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本表已将“千公顷”换算成亿亩。
如果认为,过去使用的是“与标准亩不一致的习惯亩”,那么2001年普查结果公布后,应将此前“播种面积”调整为标准亩,才具有普查前、后的可比性。但由表2可见:2001、2008年的统计年鉴,并未对“1995和1999年鉴”所公布的“普查截止期前”1990-1996年的播种面积加以调整。而2008年的统计年鉴也未对 “2001年年鉴”公布的1997-2000年“播种面积” 加以调整。可见,普查结果公布后对“播种面积”的数据处理,仍以“普查前耕地面积的口径”为基础处理的。
三是根据播种面积计算的粮食单产也应有可比性。但各年粮食单产也以普查前、后一致的“播种面积”,而不是大幅度增加的耕地面积计算的。
四是复种指数,即同一地块全年平均茬数,等于播种面积除以耕地面积。1990-1995按原耕地口径计算为1.55-1.58,1996年按新口径计算猛降至1.17,这样快速地、大幅度地变动是不符合实际的。中国南方每年2熟以上,北方至少1熟,全国平均约为“1.5熟左右”更接近实际。
综上可见,全国耕地采用普查后的数字缺乏实际意义,从复种指数角度上看,采用普查后更接近实际,而采用普查后的数字容易因盲目乐观而导致的滥占耕地。
关键字:18亿亩 耕地 真实性
[ii]见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
[iii] 见第一次农业普查第5号公报: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iv]据相关年份国土资源公报计算。
[v] 引自“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
[vi]转引自2011-03-25人民网-人民日报“全国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公路铁路超一半”。
[vii] 2011年03月29日人民网-人民日报“全国每年损毁土地数百万亩 1亿亩荒地等待复垦”。
[viii] 见该县当年统计公报。
[ix] 见《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x] 多智网2006-01-02佚名:“中国近20年来耕地面积的变化及其政策启示” 转引自中国农科院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耕地[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5’. 原文:增加耕地的县共增10万公顷,估计增产粮食424万吨,平均每亩5653斤;减少耕地的县共减耕地44万公顷,估计减产粮食3216万吨,平均每亩9745斤。可能是总产量丢掉小数点,这里的单产均按缩小10倍计算。
[xi] 见《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xii] 见新华网哈尔滨 记者孙英威2009年7月21日“中国“粮仓”黑龙江耕地面积去年增加2.4万亩”。
[xiii] 见《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xiv] 2009-7-1《报刊文摘》“黑土地将在三十到五十年后消失”。
[xv] 见豆瓣网腾讯微博MSN“解读《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xvi] 见新华资料“中国交通概况”。
[xvii] “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xviii]新华网综合“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7918网。
[xix]见《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
[xx] 参见南方都市报载:长江日报评论员刘洪波:“土地普查数据作假的忧思”一文。
[xxi] 同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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