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乡村的治理中,有两种权力在治理中有越来越普遍化的趋势。
第一种权力,叫“合法加害权”。
什么叫”合法加害权”呢?是指合法暴力机构的执法人员,倚仗其执法者身份、地位和权力,对公民(被加害人)故意实施“设陷阱”、“无自由”、“无透明”、”无帮助”下的伤害,让社会笼罩上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惧情绪。而这种作为,在体制内仅仅被视为“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有魄力、但只是工作方法不当而已”,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合作加害权”本质上是一种官本位特权。
“合法加害权”,在乡村社会的使用有越来越普遍化的趋势。例如:有人三十多岁了,结了婚、生了子,既没有承包地,又没有宅基地,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越级上访。乡村干部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又顺延三十年不变”“不再新增宅基”等政策的限制,既没法解决上访者的承包地,又没法解决其宅基地。但上面对基层干部有“上访一票否决权”的紧箍咒。乡村干部两难,一方面解决上访者的诉求,难;另一方面,阻止上访者上访,难!
怎么办呢?对上访者使用“合法加害权”,如:……此处省略一千字。大多数上访者都被加害过,对上访者使用“加害权”却是“合法”的,不仅不会受处分,反而会受到激励!
第二种权力是“非法激励权”。什么叫“非法激励权”呢?
如:用财政的钱“摆平”无赖,用政府下属单位的就业岗位“摆平”泼皮,这样“激励”无赖泼皮其实是不合法的,就叫“非法激励权”。“非法激励权”有越来越频繁使用的趋势,应用也有越来越广泛的趋势。例如,对合法上访者使用“非法加害权”有效,止访了,使用“非法加害权”者会得到表扬提拨等激励,这种激励是非法的。再如,一个无赖,因为他老婆外出打工了,不愿回家,他要求政府帮他找回老婆,政府觉得他无聊,懒得理他。这个无赖因此上访,为了避免“一票否决”,不得不止访,政府就会给上访的无赖特殊救济金,甚至给他安排轻松的就业岗位。这也是非法激励权的滥用。
这种“合法加害权”和“非法激励权”在八十年代是基本没有的。从九十年开始就有了,例如:九十年代农民进城打工,是可以视为“盲流”随意被抓收容遣送的,2001年底发生的大学生孙志刚在南方被当成农民工“收容”折磨致死的事件,就是典型的合法加害权滥用案例。再如:2000年前后,公安、城管、拆迁等部门大量使用临时工或编外人员,以执法的名义滥用“合法加害权”就很普遍了。
“非法激励权”和“合法加害权”是一对孪生兄弟,相辅相成。有多少“合法加害”就有多少“非法激励”。特别是财政越来越困难、工资福利下降的大背景下,很多有权有势的单位,会不会滥用“合法加害权”创收,以“非法激励权”把创收福利化呢?例如:警察和律师联手搞钱,交警装摄像头创收等等。
我的困惑是:依法治国搞了几十年了,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了,为什么“合法加害权”和“非法激励权”会呈现普遍化趋势呢?!为什么要对很正常的上访,要行使“一票否决”呢?我对四个自信是深信不疑的,但对乡村有效治理却越来越不自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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