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企改革、转制中存在的各类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国内外学者对此中的敏感评论大致具有以下观点:
外刊:《企业国有资产法》能否挽救国有资产的文章说: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10月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尽管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但是由于只对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了规范,资源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仍是禁区和暗区。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在所谓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大规模的国有企业重组中,随意变卖、瓜分企业财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进了私人的腰包。而那些曾经在低工资、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用自己的血汗为国有资产创富、增值的员工们又得到了什么?下岗、失业,甚至最后连退休金都不保!
中国的国有资产流失,从纯经济学理论上讲,是因为商品交易过程中没有体现出该商品的真正市场价值,那么原因呢,肯定就有交易或交易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或者存在买方或卖方的市场垄断或信息垄断问题。一般的交易,可以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垄断,但对于中国的国有资产,这是绝对不应该的,买卖双方在制定价格时必须要公开、透明、竞价,因为财产是属于全国老百姓的。当然这是理论。
现实是,在大批国有企业工人失去饭碗的时候,中国的国有资产在以惊人的速度流向特权阶层的口袋。中国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们在30年的改革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经验不断丰富,政府官员与国有企业经理合谋瓜分国有资产的方式也不断的推陈出新。
所以有很多专家把这个现象形象的总结为资本原始积累在中国,就是一个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就是公有资产不断地转变为私有的过程。庞大的国有资产之所以在四分之一世纪中摇身转变为巨型私人资本,它决不是一个自然的经济历史过程,决不是私人资本在合法经营中滚雪球式的扩大聚集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它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自由扩张的结果,而是另有主谋暗中助阵,这个主谋就是“权力资本”。截至2007年,中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但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发布后,国内有经济学家在欢呼中国的国有资产这下有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法”能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吗?这部法律真能起到这个效果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不是明令“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吗?可事实上,中国股市上,庄家的操纵不是特例,而是每个股民每天都必须面对的事实。在上市公司中,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斯蒂格勒曾经对政府的法律管制行为说过一段名言,即其“中心任务是解释谁从中得益,谁从中受损,以及它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所以一部法律的诞生,不能光看它表面条款上说了什么,而要切实看它的实际效果。在中国,很多看起来“很美”的法律一出台,得到的效果总是“少数人掠夺经济增长的果实,多数人承担社会改革的成本”。
比如《劳动合同法》。从表面上看,这部法律是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但推出的结果是使中国本已过冷的民营制造业至少l/3以上造成严重打击,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当然倒闭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但它确实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容易出现问题的诸多环节都进行了规定,对此,也有国外学者指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资产法以示补救,但是问题是,在没有监督、没有制衡的政治制度建立的前提下,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不会因为有一个国有资产法而停止。相反,这些贪官污吏和奸商会有新的手段来钻法律的空子,继续进行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只要中国的制度改革、政治改革没有完成,我想任何法律,包括国有资产法都起不到任何防止的作用。
1949年以后全民在低收入高积累中创造的财富,来了个最快的转移,在20年内完成了西方国家需要200年才形成的原始积累,产生当今中国的成批亿万富豪!而这些富豪并没有承担任何市场风险,甚至不需付出启动资金,他们只不过是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改制等手段,直接将广大人民的财产据为己有。
还有学者认为:“有些人根本没钱,但可以通过各种关系将要收购的国有资产作为事先合约抵押给银行,然后由银行给出现金流转给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而收购者本人一分不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一夜之间就成功地成为富豪。这种做法的荒唐之处就在于他不仅没有用个人的资本参与市场和协定收购的竞标,而是用银行的钱来购买国有资产,然后变成自己的。”
除了当权者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直接的占有、掠夺外,国有企业上市、破产和银行坏账也都是瓜分国有资产的途径。
首先是股市的抢劫。通过这个过程,容易将国有资产流失,最终给管理层一个犯罪的机会。其实国有企业上市,就是本来属于人民的资产,再通过高价卖给人民。打个比喻,10个人干了一天活,创造了100元的净财富,但每个人只分得了一元钱,告诉你剩下的90元财产先不分,大家共有。结果过了一些年,这90元的财产上市了,告诉你谁要拥有企业所有权得自己拿钱买,而且,一元钱的股票要拿10元钱甚至20元钱来买,这不就是拿人民自己的财产去高价卖给人民吗?完全是对老百姓的第二次洗劫。在监管体系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减少国有资产上市,反过来促进民企上市。
其二是国企通过所谓“破产”转移资产。据初步统计,从1988年试行《破产法》以来到2007年,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份企业占用大量国有资产,有相当一部份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企业破产了,银行贷款理所当然地予以核销。“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破产企业中的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其三是国企因经营不善所导致的银行坏帐。在目前官方公布的2.4万亿坏帐中,绝大部份是国营企业欠下的。这是最大一项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全社会而言,前两项流失可能仅仅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了右口袋,国有财产化成私有财产,资产并没有灭失;而银行坏帐中的很大一部份产生于无效投资。对于许多国企所投资的项目而言,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项目根本不产生任何经济价值,投资永远无望收回。而结果是,全国人民必须为它们最后买单。
另外,国外学者认为新的国有资产法将管理层收购(MBO)合法化。在中国,国企高管的选拔并非是依市场、经济规则而定,却是大多为政治考量,国企领导永远是国家干部,国企永远没有最后的负责者。臭名昭著的管理层收购,就是世人公认的攫取国有资产的世纪盛宴,在光大化日之下一场对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掠夺。在所谓“改革”的幌子下,掠夺变得不仅合理合法,而且那些“拯救”濒临破产国企的企业家还成为了“新闻人物”,名利双收,光环普照。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却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认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但是如何“平等竞买”、“如实披露”,却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就像证券交易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内部交易,可中国股市中的内部交易因此而减少了吗?因此可以想像,没有被“神圣地信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来说,可能真的就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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