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催生了童工奴工现象?
6月开始,广东茂名市300多名中学生(许多未满16岁)经一家名为“华南机电工程学校”介绍后前往东莞、深圳做暑期工。据在东莞做工的学生反映,他们每天至少工作11小时,从不休息,每小时工资3元。由于高强度劳动,几乎所有学生都出现感冒、发烧等症状。其中,16岁少女梁晓雯病倒在工作台旁,7月10日入院,7月27日死亡。(8月8日《新快报》)
大量花样年华的中学生甚至许多是未满16岁的孩子,“每天至少工作11小时,从不休息,每小时工资3元”———除了没有明目张胆的拐骗、殴打、施暴之外,在笔者看来,上述发生在东莞的恶劣劳动场面,几乎就是此前著名的山西奴工童工事件的“缩略”版。然而,所谓“缩略”,仅仅是最极端虐待意义上的,而从事件的规模和普遍性上看,发生在东莞的童工奴工事件,其实一点也不“缩略”。如去年暑期,四川仪陇县大寅中学就曾发生过500多名大多年龄只有十四五的初中生被送到东莞“实习”的事件———“每天工作14个小时”、“加班迟到被体罚”。(《信息时报》2006年6月12日)
如此冲击社会文明底线的事件,为何会一再发生?最直观最表面看,近些年部分沿海地区愈演愈烈的“民工荒”,或许是一个最直接的动因,如数据显示,仅东莞一地,近年的用工缺口就高达27万人———成年的民工不愿意干了、“荒”了,便把手伸向未成年人、童工,如果仅从纯粹的经济理性、市场理性来看,这无疑是合乎逻辑的。
但问题是,作为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除了经济理性、市场理性,我们还有制度理性、价值理性,比如在立法、执法等社会建制中所体现的保护弱小、惩处奴役他人的理性。既然如此,为什么完全违背这种理性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呢?
显然,这实际暴露的是我们许多相关制度的理性成色不足。比如劳动保障制度中的理性。虽然目前我们并不缺乏禁止童工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均有这方面的禁令,但同样必须承认的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针对政府自身的强力规范,这些禁令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仅仅规定,“劳动保障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应被追究责任。可是,如果劳动部门不去主动监督检查乃至消极回避,致使童工未被“发现”,应当负什么责任,上述规定则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于是,现实中的情形难免就是这样的:一方面童工早已在当地盛行,而另一方面,有关劳动部门却可以长期漠然置之。不久前,有环保总局官员曾感叹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的“三不查”———“老百姓不堵政府的门不查、上级领导不批示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其实,这种行政冷漠,岂止是环境治理,劳动执法领域何尝不也是如此。
此外,另一个不能不提到的童工事件频发的制度背景是,现行教育制度公共性的严重匮乏。一方面,义务教育中的政府义务近年虽有所提高,但仍然远不是真正的义务———彻底免费的义务,另一方面,像高中这样的非义务教育,几乎成了高收费教育的代名词,不仅合法的学费昂贵、半合法的择校费动辄数以万计,不合法的乱收费更是一个无底洞。这样一来的后果便是,孩子们极易辍学沦为童工———或者是付不起学费,或者是为了去挣学费。据悉,梁晓雯在临终前留给妈妈唯一的遗言是:“妈妈,你愿不愿意借钱让我读书”。
——无疑,这是一个16岁少女留给母亲的遗言,同时也是留给我们整个社会的诘问、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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