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离奇上市 "第三种上市模式"合法性受质疑
发布时间: 2008-07-06
CFP供图
“如果说证监会办公厅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上代行了证监会的职权,已经从行政程序上暴露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程序的瑕疵,那么,在这种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背后,是不是有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呢?”
法制网记者 张有义
在太平洋证券(601099)的官方网站上,右上方的显著位置,标注着八个字:守正·出奇·宁静·致远。八个字中,“出奇”二字显得格外扎眼和意味深长。
出奇的出身、出奇的上市过程……太平洋证券从成立之初就备受舆论争议。
当《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李德林的两篇文章———《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路径》和《证监黑洞》刊发后,包括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在内,公众哗然。随之,不同媒体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然而,很长时间内,太平洋证券和饱受指责的证监会都选择了默不作声。
6月30日,《证券时报》第九版,以特别报道的形式,发表了一篇记者访谈,内容是太平洋证券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上市的相关情况。文中旁征博引,洋洋洒洒8000余字。但报道隐去了“负责人”的姓名和具体职务。这让本就没有平静下来的舆论,再次感受到太平洋证券之“离奇”。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路,如果在法定条件下进行,是否预示着除了IPO和借壳,证监会正在尝试着第三种模式?但问题的核心是:假如承认这第三种模式,这种创新是否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又是否是合规合法?
“离奇”的出身
中央财经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对记者说: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肯定有问题。我不愿说过多问题,记者可以自己去查阅资料。
李德林就一直在查。他说他查到了作为记者能查到的所有资料:
早在20年前,云南省成立了一家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的几年间,业绩辉煌。可是,在总经理陆海莺上任后,云南证券走向了一条不归路。截至2004年,其被清算出负债近15亿元。陆海莺也因此化名潜逃国外。
危难之际,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有关部门的扶持下,迅速成立,并于2003年12月获得证监会“同意开业”的批复。开业之后,太平洋证券除了为云南证券弥补1.65亿元保证金缺口外,还托管了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使客户交易正常进行。无疑,太平洋证券为稳定云南金融和社会秩序立了一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完成云南证券的平稳过渡过程中,云南的上市公司云大科技(600181),因为2003至2005年连续3年亏损,从2006年5月18日起,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其时,该公司已背负高达9.36亿元的债务,银行债权本金的偿付率只有20%左右。公司近3万名股东面临重大损失。
2005年8月,云南省政府成立了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大科技重组工作小组”。据太平洋证券上述负责人介绍,在长达一年半的重组中,始终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无法找到有足够实力且愿意承担如此巨大重组成本的重组主体”。太平洋证券再次挺身而出。
据《南风窗》杂志报道,事实上,在了解到云大科技的情况后,云南白药、滇能控股和云天化等一些云南本土的上市公司曾经很希望能够接收云大科技,但是所有接触和谈判都未能成功。“原因正是云南省政府已经既定要把太平洋证券顺势扶持起来。”
随后,云南省政府向证监会递交《关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请求支持的函》,并与证监会多次沟通协商。
最终,在云南省政府的主导下,股改换股方案为:云大科技非流通股每8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流通股每4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即换股比例分别为8∶1和4∶1。2007年6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云大科技股票上市,理由正是云大科技连续4年亏损。云大科技董事会声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云大科技股东将成为太平洋证券股东。”云大科技彻底退市。
而此时的太平洋证券的经营状况如何呢?
据李德林的调查,太平洋证券2004至2006年净利润依次为-1623.40、-20051.26、13192.19万元;3年中只有1年盈利、累计亏损8482万元。太平洋证券上述负责人的解释是,亏损是为了弥补云南证券的窟窿,实际上的亏损只有3000多万元。他还特意强调,2002至2005年,券商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
“离奇”的上市
很显然,太平洋证券对自己为云南省做出的贡献,没有被媒体所关注,尤其没有被李德林所看到,感到有些冤。其上述负责人自己总结说:
云大科技组合方案的实施,使近3万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使债权银行的受偿率从20%提高到了50%,大大降低了云大科技各国有债权银行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云南省金融秩序的稳定;使云大科技国有股东避免了巨大损失,使国有资产得到了保值增值;使云南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全部完成,并且使云南省拥有了一家上市证券公司。
李德林用“三级跳”来形容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路,而一位证券界资深律师则将该公司的上市之路形容为:“不走门,走烟囱”。
通常而言,公司上市有两个途径:
IPO和借壳。
所谓IPO,英文全名是:initialpub-
lic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很显然,以太平洋证券的业绩来看,不具备IPO的条件。
太平洋证券的上述负责人也承认:“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范畴。”
既然不是IPO,那么是不是借壳上市呢?
一位证券界资深律师解释说,通常还有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之分。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国内证券市场上已发生过多起买壳上市的事件。
而所谓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即所谓“母”借“子”壳。很显然,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之间,不存在母子关系,不是借壳上市。
据李德林介绍,2007年3月28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了规范类券商的评审。随后,在2007年4月10日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定向增资后,太平洋证券股本增至15亿股。同年5月30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与云大科技换股,原本20个股东的太平洋证券股东人数达到28975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均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为公众化公司,公众化公司可以进行公开的股权转让流通等交易。
换股的行为可否解释为“买壳”呢?上述资深律师介绍说,借壳或者买壳,强调的是对“壳公司”的控制权,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前提是,“壳公司”的存在。显然,云大科技退市的结论是,“壳公司”没有了。实际上,太平洋证券的代码为601099,云大科技的代码为600181。证券代码是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后,在上交所选定的一个代码,这个代码标志着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具有流通权,每一个新代码的出现,意味着有一支新股发行。
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江的分析是,云大科技股改是一件事,太平洋证券上市是一件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以两者之间的换股直接推导出太平洋公司上市的结论。
既不是IPO,也不是借壳或买壳,太平洋证券却在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成功上市。
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盘基准价为每股8元,成为A股第七只券商股,上市首日一度窜到49元的高位,市值突破600亿元人民币。
李德林惊叹道:“太平洋证券在2007年实现了三步跨越:增资扩股、成为规范类券商、上市。而在挂牌首日股票涨幅就达到了424%,40倍的回报啊!”
“离奇”的审批
难道太平洋证券开辟了第三种上市模式?
此时的李德林,翻遍了证监会和太平洋证券能够见到的所有文件,却无法找到该公司上市的任何审批文件。但李德林得出的确切答案是:太平洋证券上市发行并没有经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等上市交易审核机构的审核。
有没有必要经过这两个委员会的审核呢?太平洋证券上述负责人的解释是,没有必要。原因在于: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范畴,而是云大科技股改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其法定职权,依法核准了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同时,太平洋证券部分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也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界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范畴,自然也无需经过重组委的审核。
根据李德林的调查,他找到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的“依据”,即证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该批复内容显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
从行文看,这份函件下发于2007年12月21日,是针对上交所曾经向证监会提交的编号[2007]168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发。
李德林和几位资深律师的质疑是,证监会办公厅有无权力下发这样的文件?记者从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查到,证监会办公厅的职责为: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负责会公文审核、文件档案管理、值班、信访、保密、保卫、新闻发布、信息综合、机关财务和会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的证券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中,并不能找到“审核公司上市”的职责分工。
另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可能是证监会办公厅代发或转发的证监会的文件。但李德林手中的“批复”影印件显示,落款公章不是证监会,而是证监会办公厅。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书上,列举了几个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文件,除了前述“275号文”,还有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下称“81号文”),在这份2007年4月6日签发的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诸如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的事宜。
李德林说,显然,前述的“批复”并不是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准文件,而是与证监会的机构部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机构管理文件,“批复”详细公布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名单以及持股比例,还强调“太平洋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记者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也未找到其他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复文件。
对“离奇”的质疑
太平洋证券的上述负责人,对于广受质疑的上市经历和证监会的审批程序,虽然没有直接说是第三种模式,但也很明确地认为是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带有一定特殊性的模式。他认为这种模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趋势。
李江律师则认为,如果属于创新出奇,就应该能够在完成后得到推广和复制。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在现行法律公示的模式下遵照相同的规则进入资本市场的。作为制度安排,如果需要有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上市通道,这种安排至少也应该是预先公示的,对所有人都是公平适用的。再好的制度和规则,如果只是少数人秘密掌控的“专利”,难免成为寻租的工具。如果未经公示便成为一体遵行的规则,那它压根儿就不成其为好的制度,因此也不会也不能得到推广和复制。
李江说:“如果说证监会办公厅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上代行了证监会的职权,已经从行政程序上暴露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程序的瑕疵,那么,在这种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背后,是不是有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呢?从证监会办公厅这份文字不多但概念不少的文件中,看不出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发行适用了何种法律程序。”
他的质疑是,太平洋证券之所以能上市,前提就是将云大科技的股东们置换进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证券的四家股东用部分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云大科技的股东们按照流通股股东4∶1,非流通股股东8∶1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股票进行交换,但是通过置换形成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不到公司总股份的5%。这么操作后太平洋证券难道就自动获得了流通性?
“上市资格绝不是股东们可以随意叫卖的资产。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交易行为,仅仅是带来公司所有者的变化,并不导致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发生本质改变。所有权的交换并不能改变云大科技以及太平洋证券的法律属性,云大科技的上市流通权已经取得了证监会的许可,这种行政许可不能随着股东的利益交换而发生转移。”李江说。(记者 张有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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