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可决定上市吗
2008年07月16日 上海商报
http://stock.jrj.com.cn/invest/2008/07/1613401042148.shtml
——再论太平洋(爱股,行情,资讯)证券上市
郁慕湛
太平洋证券上市一事,自王益被双规以后,闹得沸沸扬扬。媒体、大众舆论及街谈巷议几乎一致认为,太平洋证券是违规上市。日前太平洋证券自己出来解释,但也漏洞百出,被人猛批。近日《法制日报》发表一组法律专家谈话,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问题。
原想这篇文章,既有那么多法律专家,必定众说纷纭——为太平洋证券辩护的一定有,但从法律上指出太平洋证券上市漏洞的也不会少,毕竟太平洋证券上市在现成法律范围内是绝无先例的,被人质疑的细节是明显的。
谁曾想,诺多法律专家竟然众口一词,都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符合法律的。在对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上,何曾见过专家们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前阶段太平洋证券出来辩解说自己是清白的、守规矩的,对此,人们总有一种欲盖弥彰的感觉。这次请一些专家出来讲话,是不是可以显得更加公正?
或许,太平洋证券上市在法律上的确站得住脚。且听这些专家是怎么讲的——
归纳起来大概有这么几点:“一个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若要考虑其合法性,首先要考虑这里的法究竟是哪一个法?是《证券法》,还是某个可能与法协调也可能不协调的规则?这个问题不在于某个公司,而在于法律规则的不一致性和不协调性。尽管现在证券法制建设成绩很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但是,仍有可能发生一个证券市场的行为无法可依,或者是无适当的法可依的情况。”“股东公开交换股票,需不需要核准和监管。从理论上讲,是需要的,但是从规则上讲,现在是没有这个规则的。”“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公司重组,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或是相关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这里关键是不违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专家其实是在表示,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有漏洞的,太平洋证券上市是钻了这个空子。或许,是没有禁止性的法律条款禁止太平洋证券如此上市,然而,法律同样也没有禁止性条款禁止其它公司这样上市。那么,任何其它公司是否也能这样上市呢?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并不是任何公司都能钻空子的。
再严密的法律也会有缝隙,何况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然而,尽管这些法律法规有空隙处,但仍然是不允许乱来的。因为证监会监管的是整个证券市场。而证监会监管的依据,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它自己已定的一套严格程序。而关于审核审批企业上市和重组,证监会的固定程序是经过发审委或重组委。发审委和重组委的组成人员不仅有证监会人员,还有社会上的金融、法律等各方面专家。
现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绕过了既有的严格程序,搞出了一个“主席办公会议”,弄出了一个“特例”。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以后还有其它公司要上市,是否再弄一个特例?显然,监管太平洋证券上市是有缺陷的。令人不解的是,证监会至今也没出来讲话。
说到这里,我们想起上述专家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的”,这消息是从哪里来的?迄今为止,对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公开报道,只称是“证监会办公厅批准的”。难道就像我们曾经怀疑太平洋证券自我解释的背后有证监会的影子,这次法律专家纵论的背后也站着证监会吗?
请证监会尽早出来说明
2008年07月03日 上海商报
郁慕湛
太平洋证券(16.83,-0.35,-2.04%,吧)上市被媒体质疑后,王益又被双规,大家都认为随着王益贪腐劣迹的被查清,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面纱也会被揭开。人们正等着最终结果时,太平洋证券自己跳出来,作了一番解释。中小投资者对此很不满意。
太平洋证券一再强调,它的上市是“有效地维护了云南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有效地维护了云南省金融秩序的稳定”、“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方案”。让我们看看它是怎么维护“稳定”、怎么构建“和谐”的?
太平洋证券是与ST云大科技换股而上市的,云大科技有高达9亿多元的累计亏损和10多亿元的银行负债,重组成本太高。而太平洋证券所谓通过新的办法重组上市,实际上就是填补前一个窟窿。云大科技为什么会如此亏损?是否已经追查责任并给予处罚?都在云里雾里。
云大科技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巨额亏损在重组上市当中得到弥补,使云大科技近3万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重组上市当中得到有效保障,使太平洋证券的原始股东在重组上市当中得到“纸面富贵”。太平洋证券在解释中所说的“多方共赢”,实际上是这三方共赢;所谓“构建和谐”,也是这三方和谐。而这一切都是通过二级市场完成的,都是由二级市场买单。受损的是中小投资者,不和谐的也是中小投资者。
太平洋证券最大的问题是:上市是否合法?
太平洋证券在解释中,不厌其烦地引征各项法律,信誓旦旦斩钉截铁地说,自己是合法上市的,只是有“一定的特殊性”。
照太平洋证券解释中的话,当年太平洋证券和ST云大的换股动作是一次“公开发行+完成上市”的资本行动。这样的行为怎么理解也是资本市场的“借壳”。然而事实又非如此。在具体运作中,壳公司和太平洋证券的职责正好颠倒,并非是由ST云大向太平洋证券实施定向增发,反而是太平洋证券向ST云大进行了“公开发行”,而被发行人在卖出股权后就退市了。既然不是“公开发行”,怎么能用“公开发行证券”的条款套用上去呢?难道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特殊性就在这儿?连适用的法律也没有?没有适用法律依据的上市算不算违法上市呢?
违纪违规违法者,多半不会自动承认自己违纪违规违法,多半是由监察部门执法部门以纪律法规法律来裁判之。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合法,由其自己来说,信服力是不大的。当务之急,应该由证监会出来查明事实,向市场说清楚。
在太平洋证券可疑上市一事中,人们对证监会已有怀疑,怀疑其中是否有权钱交易。此次太平洋证券跳出来,自我撇清,难免更增添人们的疑虑,因为发在证监会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上,有人认为这是是证监会授意的,甚至有人怀疑是证监会“披着太平洋证券的皮”在为己“澄清”。当然,这些猜测很可能被定性为尚福林主席所说的“加剧市场动荡的谣言”,但笔者认为,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还是及早对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特殊性”作出说明为好,而不应该默认太平洋证券以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答记者问”方式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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