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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在重庆钉子户事件讨论会上的发言(旧文)

巩献田 · 2009-04-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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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钉子户事件讨论会上的发言

巩献田

(主题:重庆钉子户事件的社会意义——兼评《物权法》及江平言论;时间:2007年4月7日星期六下午3:00; 地点:北大资源宾馆三层1308室  书社)

   本来我不想来,为什么?因为《物权法》已经通过了,很快就要发生法律效力了,虽然说是10月1号开始生效。关于它的争论没有也不会停止,但可以说,已经搞了一个段落了。和我们的关系都不错,我们2004年关于“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卫国家财产,维护公民劳动权”的公开信和2005年我自己的关于物权法的第一封公开信还有很多文章都是在发的。我看这次关于“钉子户”研讨的消息也发了,所以就来了。没白来,收获很多,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张宏良老师的发言我很佩服,为什么?我们很多人一直要求国资委或者国务院每年应该向全国人代会报告我们国家到底有多少家底?我们一直讲“产权明晰”,早就提出来了的,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产权要明晰。那么国资委能否告诉国人,我们国家到底有多少资产?没人说,没人讲,没有负责人的负责的说法。不但没人讲,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在他“双规”之前的文章里,我在报纸上中看的,他说统计工作不能政治化,这个对,不能功利化,也对,但是他还说了一句话,统计工作不能数字化,我就纳闷了,你搞统计怎么不数字化?我看完后马上打电话给国家统计局老局长李成瑞同志,我说不能政治化、不能功利化,这我理解,说到统计工作不能数字化,怎么行?李老说,哪能这样说,过去统计部门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数字是统计工作的语言”,统计工作是用什么说话的?是用数字来说话的。我认为,邱晓华作为副局长期间就搞了很多名堂,大家看看从1998年以后,国有、私有、集体的GDP等的财产数字是非常不明晰,荒谬到什么程度?三者加起来应该是100%,可加起来出现117%。那17%是怎么来的?就是把公有的多算了。我说你是对上欺骗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下你忽悠老百姓,这个人太坏。而且是他首先在报纸上公开提出“国退民进”,国有企业退出市场,民营就是私营,集体的很少,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了。然后就是所谓的MBO私有化的改革。

     今天张宏良老师说我们国家金融资产、国有企业等资产多少多少,我们从这里还多少知道一个数,这些我们很多人都是不知道的。但是有一个问题,作为国家统计部门,国家政府的官员,这个数字你能不能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和代表们通报一下,国家财产到底还有多少?从来没有人做过。这是不透明的。我们是不知情的。到底国有资产有多少,最近我听说吴仪副总理在接见美国一个代表团的时候说过,公有制是35%,,65%是非公有制的。这种情况已经违背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规定。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但是我们知道县级以下的企业基本没有公有制的了。有人说又是姓“社”姓“资”,我说对,就是姓社姓资,邓小平早就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他就提社会主义,所以这场争论还是姓社姓资的争论,这是回避不了的。

     我认为张教授说的是对的,我们主要矛盾是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的矛盾,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经济方面,我们殖民地的经济成份已经很多了,应该这样讲,民族资本岌岌可危,所以2005年我的公开信出来以后,第一个用特快专递给我寄信的是安徽省蚌埠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他就写巩教授,我是完全支持你的观点的,说我们再也不容许出现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了,他害怕大资产阶级。他还说:我虽然是小富有了,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比我们在座的是富有的,他说他是小富有了,他说我们再也不容许出现大资产阶级,大地主了。美国共产党经济委员会的一个委员叫瓦迪•哈拉比的,去年春天他来北大见我,我问,你找我干什么。他说是我引起了美国大资产阶级的忧虑,我说,好,大资产阶级忧虑好啊,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多数啊!

     《物权法》的立法是一种民主化的立法,开头开得好,结尾不是那么理想。为什么说不理想呢?因为它一旦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以后,不同声音就出不来了,开会期间没有发表不同的声音。任何政党在内部都要求自己的党员投赞成票,这可以说是国际惯例。问题是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盛华仁,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说,要确保通过,这就不对了,党是不能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发号施令的,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政治路线、通过你的组织,通过你的党员来发挥作用,不能向人大发号施令。列宁早就明确说过:党的代表大会是不能制定法律的。叫高票通过《物权法》,但是括号里是否应该加上有高票反对?高票通过是对的,我们每一次都是高票通过的。有时候一票反对的也没有,这次反对票是52票,我认为这次通过法律的反对票也是最高的,你既然信息都公布了,不能光说高票通过,也该说也是高票反对,50%过了就是通过了。

     据我所知,这次法律的制定也是内部争论最大的一次。这里又谈到一个问题,刚才有人讲改革共识已经“破裂”了,这是一个问题。为什么提出改革共识破裂呢?原来的改革是很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对于这个共识并没有破裂。但是,改着改着以后我们觉得不对劲,少数人暴富,相当一部分人虽然生活水平也在提高,但是他的社会地步没有得到尊重和提高,而且问题是下岗了,我们中国叫下岗,实际就是失业。很多人说现在是盛世,和盛世很不协调的现象,我国每年平均自杀人口30多万,别的不说,就是北京大学来说,过去很少有跳楼自杀的,可是有一年就自杀了三个,既有本科生,又有硕士生,有一年两个博士都从楼上的窗户下去死了。说幸福指数,什么叫幸福?因为幸福这个东西是非常主观的东西。人们一说到社会存在的问题,就被说成是反对改革。

     不要认为GDP、生产力发展了就是幸福,环境的破坏,特别是人们道德的堕落,那是什么幸福?原来旧社会官员纳妾是合法的,可是现在共产党里边的腐败干部包二奶不是少数的,哪一个腐败分子,男的不包二奶?广州有个女公安局副局长就是乱搞。中国要搞资本主义可能是世界历史上最残酷,最野蛮,最封建,最不人道的资本主义,绝不是那种文明的资本主义,不是规范的资本主义。在这一点上,他们一定要维护宪法。但是对宪法、宪政的理解不一样,含义不一样。严格来讲,西方的宪政和某些人的宪政与我们说法不一样。第一,共产党的领导,他们就认为不符合宪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体制,也不符合宪政,那就不一样了,就麻烦了。我们是讲人民民主专政的,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讲什么宪政,讲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就讲人民民主专政。

      关于“钉子户”问题,本来我认为这一次江平校长应该与我们是一致的。我看了下,结果又不一致,与我们不一致,他自己前后也不一致,不一致在哪里?为什么不一致呢?在讨论《物权法》的时候,最大的问题是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能不能平等保护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平等保护?国家财产每个人都是有份的,它是公共的,每个人都有权利的。但是私人财产就是自己的,法律地位不一样,而且是有宪法根据的,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个表述,从文字上说就是不一样,一个是神圣不可侵犯,一个是不受侵犯。可是我看到在香港电视上,江平反驳我们说:“为什么必须国家财产大于私人财产的利益?”这不是很荒唐的吗?难道国家财产能与私人财产的利益一样大吗?国家或者公共财产如果不大于私人财产的利益那还叫国家吗?任何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的国家财产都大于每个人的私人财产的利益,有哪个个人的财产大于国家的,这不是笑话吗?他认为是平等保护,我认为不是。实际上,难道国家财产的利益还不是为了每个公民的利益吗?从《物权法》上来说保护钉子户的权益,可是江平校长他却同意强制拆除,它说是妨碍了公共利益。他在这里就自相矛盾了。

     我认为重庆所谓“钉子户”和房地产开发商都不是公共利益,都是私人利益,都是为了做买卖,都不是国有企业。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确实要平等保护,但是重庆市地方政府开始没有平等保护,而且有人和江平校长却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当成了公共利益。

     所谓“钉子户”的问题,要具体分析。我就是农村出来的,是土包子,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恢复研究生制度以后,1978年考入北大,我在山东做了将近十年的地方工作。那个时候曾经听到过所谓“钉子户”这个说法。是一种什么情况呢?过去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关系上,提倡个人服从集体和国家,这并没有错,任何国家也都是这样的,问题是我们过多地强调了个人服从国家,个人服从集体,不可避免地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照顾不够。比如说我们国家干部和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十年、二十年、甚至更多时间调不到一块儿,为了国家建设事业,对于个人生活问题确实关注不够。现在年轻人结婚假如十年、二十年调不到一块儿,早就另找几个人了。那个时候为了国家的事业,为了党的事业,就光顾工作,放假回家探亲。过去很有意思,我们有些干部和工人子女的出生日期为什么大多都是一个季节呢?因为都是春节回家探亲,所以他的孩子都是那几个月出生。那个时候确实对个人利益考虑少,这是由当时的任务、环境和条件决定的。那个时候,人们首先想的是国家利益,是工作需要,没有那个劲头我们有抗美援朝的胜利吗?会有几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吗?会奠定了像邓小平说的那样我们改革开放的基础吗?我国改革开放的基础不是毛泽东时期的29年奠定的吗?

    有的说,你招商引资,你和外国商人走的这条路就是我们那个时候修的,改革开放的基础、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毛泽东时代搞的。现在什么坏事都说是毛泽东时代,改革多少年了,找问题,找原因,改革从1979年开始现在28年了,还说是计划经济造成的,道理能说得通吗?还有的说苏联垮台了,说是社会主义不行了,难道这不正好证明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原理是对的吗?因为苏联修正主义领导集团背叛了马克思主义,它不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搞社会主义,所以必然垮台。过去我们1963年、1964年学习反对修正主义文献的时候,大家都明白,那时候真是盼着苏联垮台,但是它真垮台了,又惋惜了,不搞社会主义了,不搞马克思主义了,它不垮台谁垮台?

     但是现在的做法,张老师分析得好。前几天我碰上了五、六十年代留苏,后来到南斯拉夫进修,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做过经济杂志主编的张老师。他说普京现在是把私有化的企业向回收,把原来卖出的国有企业收回,可是我们却仍旧在向外卖。我也记得,朱镕基当总理的时候,讲国有企业改革,他说什么叫卖,是半卖半送,干脆是送,他说了两次。山东省淄博市,蒲松龄老家那个地方,中央电视台播了,叫“左手倒右手,公有变私有”,什么意思?我是国有企业的厂长,但是我又注册了个私人企业,鼓捣鼓捣就把国有企业的财产转到私人注册的企业账户上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很普遍的。改革,大家开始都同意,没有不同意的,邓小平也说过没有反对改革的,你查查邓小平文选中就有这样的话,但是改着改着就出现问题了,就背离了原来邓小平制订的改革的方向,就不是社会主义的改革,就是私有化了。这样所谓的改革人民怎么能拥护呢?反对这样的“改革”难道不应该吗?

     去年2月25日什么民法学家齐聚人民大学,实际上是声讨我,我知道,开始发布的消息是法理学家、宪法学家都去,后来法理学家,政法大学的没去,北大的也没去,怎么办?他就只好请了自己法学院的法理的老师帮忙,但是也没有报道呀!只是看到一位法理学家在网上发表的并不赞成他们那个《物权法》草案的发言,反倒说他们是搞民法帝国主义。

     这次会议实际上是一个闹剧。什么经济学家、民法学家,有的是顽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学者,是逻辑混乱,毫无水平的。比如就说平等保护吧,我问谁平等保护,有一个起草小组重要领导成员顺口就说,是法院啊。难道法院平等保护我们13亿人的财产权吗?他说,我搞了一辈子民法了。意思是他错不了。我想,你搞了一辈子,资产阶级法学家好几辈子都是搞民法的,也弄不清楚。社科院有个学部委员更荒唐了,他竟然在去年三、四月份的报纸刊载的答记者问说,“谁的财产谁保护”!哪一个国家有这样的论调,谁的财产谁保护,哪还叫平等保护吗?这个在逻辑上是很糟糕的,是没有学术良心的。

      关键在于他们要搞私有化。这里为什么提到人民大学的那位著名教授呢?他就写他们不搞“绝对私有化”,绝对私有化和相对私有化是什么意思?当然你不能到古巴搞私有化,你也不能到朝鲜搞私有化,那是搞不成的;不能到河南的南街、山东的南山集团去搞,那里也搞不了私有化的,你只能在那些受私有化影响的领导干部那里,他们的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搞私有化。难道绝对和相对说的不是一个事物吗?绝对和相对不是从不同角度认识一个事物的吗?绝对私有化、相对私有化难道不都是私有化吗?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既包含有相对的方面,也包含有绝对的方面,任何事物都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就没有相对,没有相对,也就无所谓绝对。二者互为存在的前提,彼此不可分割。对于客观辩证法说来,相对中有绝对,而对于主观主义和诡辩论说来,相对只是相对,因而它是排斥绝对的。

     这一次他们这些人逻辑上的混乱就显现出来了。他们说保护私有财产,按理说,“钉子户”和开发商这两者不应该平等保护吗?他却说是钉子户违反了公共利益了,要拆除。在《物权法》讨论的时候,国家财产与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可是在这里他们又主张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了!只不过是把大开发商的私人利益说成是公共利益罢了。我认为两者都是私人利益,开始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因为两者都是平等主体,在平等主体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时候,你当地政府为什么批准他开工,给人家挖成一个孤岛?原来我们关于拆迁是有法律规定的,有拆迁的条例,2001年国务院颁布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年建设部还公布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尽管这两个法律文件不怎么完善,但是有章可循的。我为什么说“钉子户”的精神好得很。有人说钉子户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不,是维护公民个人正当的权利。不过这里的公民权利正好代表了当代中国那些最有可能被侵权的公民的权利,是最一般公民的权利。不是代表的极少数公民的权利。北京市区也为拆迁发生过事,一个律师告诉我和我们的学生们,有的竟然把替老百姓说话、维护老百姓利益、懂得点法律知识的人给打死了。

    问题坏在哪里?贪官、奸商和不良学者构成的铁三角,这就形成了当代中国问题的关键,最坏的就是官商勾结,知识分子中的极其少数为侵吞了人民和国家财产利益集团的私利辩护,丧失良心,制造舆论骗人。

    最明显的,是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最近我看到这个报纸刊载的一篇文章,大意是说: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有贫富分化的问题,但是我们国家平均人均GDP提高了,大家的物质生活普遍都高了,这还不好吗。意思是要叫大家正确对待现在的社会问题,要满足,不要有“红眼病”。请问,封建社会人平均生活水平比奴隶社会高不高?当然高了,那为什么农民还造反呢?资本主义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比封建社会高,为什么还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呢?这必须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来解释。尽管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比奴隶高,但是农民还为什么造反?难道工人的物质生活不如地主剥削下的农民物质生活高吗?工人照样革命。革命的发生,是上层和下层两个原因。上层再也不能够继续统治下去了,而下层再也不愿意过那种生活的时候,革命就会发生。革命者他不是不能够过那种生活,而是它不再愿意过那种生活,于是就发生了革命,革命也不是如同自由化分子所说的那样,比如俄国十月革命,不是谁想发动就发动得了的。

    我认为我们现在党中央的领导人应该是很清醒的,有的措施也是比较有力的。但是这里边还是有个问题,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怎么理解,怎么坚持,这是非常关键的。还有知识分子的使命到底是什么,有的知识分子自己暴富了。毛泽东提出工农分子知识化和知识分子工农化,那个思想我认为没有错。当然不是说把知识分子的文化水平降低到工农的水平,不,工农分子知识化就是要求工农分子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而知识分子呢,主要是从思想上,从世界观上发生变化,要求他们站到工农的立场上来。多年以来,我们光说解放思想,从来不谈或者很少谈改造思想,这是一个最大的失误,光说一手硬一手软,怎么软怎么硬,就是经济发展GDP,天天搞那个。所以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科学发展观我理解就是针对这个的。

     我认为中央应该是清醒的,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可以看的出来,开始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吸收群众意见,是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但是,后来,我们群众提出不同意见,倒在某些民法学家那里变成了“非正常干扰”和“杂音”。干扰也好,杂音也好,干扰了修正,结果吸收了我们的很多意见。法律的第一条就吸收了我们的意见,第五稿就把“根据宪法”写了进去。可是写上以后,在网络和上海社科院的《社会科学报》上,还是那个中国社科院的学部委员,它发表文章讲“不宜”写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什么写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搞“三权分立”的,说了很多理由,后来权力机关还是没有听他的,就加了“根据宪法”。同时对国有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写的也不错,当然原则上的问题,所谓平等保护的问题,没有变化。这部法律的好处,起码遏制了房地产开发商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掠夺,遏制了搞房地产商人,搞物业的,对业主权利的侵犯,应该说这方面是不错的。立法技术也有改进,比如原来是268条有101个“等”字,法律最怕“等”字,不知道等什么,后头不能列举了就来等了。现在好一些了,是247条有77个等字,还是不少。现在条数少了,等字虽然也减少了,但是立法技术还是很低劣的。

     为什么导致这样一种状况?从方法论上,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个立法领导小组的构成是不科学的,大概是九个成员,除了领导干部以外,都是民法专家,什么叫专家?专家就是“一孔之见”,不过有的孔大一些,有的孔小一些。他的知识受限制,制订这部法律,应该有民法学家、宪法学家、经济法学家、刑法学家等,不光有法学家,还要有经济学的,政治学的,社会学的专家,总该全面一些,不,他们光是民法学家。人家讲,你搞民法学会自己的行规,自己的规章,那可以,但是你们是给全国人民来制订法律的。所以有记者问我,中央领导人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那么为什么他们也同意这部法律草案?我说看不懂。谁看不懂?大学毕业生看不懂,这有证据的。武汉大学新闻系一个毕业的记者对我说,她就是看不懂。我说不光你,都看不懂,一个是专业性太强了,另外没有通俗化,没有用老百姓能容易懂得的语言。法学博士和法学教授、博导如果不是专门研究民法的,他一下子也不容易看明白,为什么?动产不动产,那就是财产,后头条文都是动产和不动产,就是给你绕,就是不让你看懂的。江平校长辩护说,这个法律颁布制定是不是必须普通老百姓都能懂,我想这个不懂为好,如果颁布的法律每个老百姓都懂的话,你在这里学什么?每个老百姓都懂的法律的时候要律师干什么?还说,法律是一门专业,是一门技术,那是不可能让每个老百姓都懂的,如果都能看懂的话,那它的科学性,它的裁判功能就没有办法实现了。你看,按照江校长的意见,难道法律老百姓都看懂了,就没有科学性了吗?虽然要求每个老百姓都看懂是不可能的,但是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代表了他们的利益的法律,总应该一般老百姓能看懂吧?问题是不仅一般老百姓看不懂,就连一般知识分子也看不懂。你制订法律,你故意让人看不懂就是糊弄人,如果真正是为了老百姓无论如何就要让一般老百姓能基本上看懂。另外,关于善意和恶意的问题,这虽然是民法学界约定俗成六、七十年了,实际上的翻译是不对的,善意和恶意在逻辑上它不是矛盾关系,而是对立关系,除了善意和恶意,还有既不善也不恶的。

     民法学最守旧,为什么?上世纪80年代我们国内出版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那里实际上这个概念翻译的错误已经纠正了,在国际法的词条中已经纠正了,“善意”翻译为“信实”。它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不知情,我买了你的东西,不知道是你自己的,还是你偷来的,还是别人给你的,我买来了,我是不知情,我那叫“善意”吗?实际上我查了几种词典,实际的意思,就是“实际”、“正好”和“信实”等意思。那个好,光英语的good就有18种解释,有的字典更多。我打得你好疼,那个好就是善疼吗?你好坏吗,就是你善坏吗?我们有个学生是毕业于中文系的,在网上发表文章说草案不讲语法,不讲道理,总而言之,极少数人,决不是所有的民法学家,也不是所有的参加制订这个法律的都是不好的,但是肯定是有不好的,有的实连语法都不讲的。比如说王轶老师,他是王利明教授的博士生,原来在北大法学院,现在回到人大法学院去了,去年过春节期间我碰见他的时候,我就问他,如果“善意取得”的财产是国家的,和“善意取得”的财产是私人的,都要按照那个规定吗?他说,他没想到那里。当然,他是想不到,因为他年轻,可是有人是想得到的。问题就在这里。所以现在事情非常复杂,但是,每个人讲话都值得考虑,都可能有可取的因素,问题是站在什么立场上说话,这是最关键的。

     我认为当代中国最大的问题,一定要想方设法抑制外国资本的入侵,这是最关键的,经济的入侵还有文化的入侵。包括“同志”这个称呼,早年光明日报谈了几次。前几天我听电台的广播,就是讲俄罗斯,说他们要呼唤同志的称呼,现在没有同志称呼了,就是先生、教授、老板,俄罗斯说原来称同志的时候,人们之间是平等的,现在换了称呼,人们之间的距离拉远了。

    有人问我有没有压力,我说没压力,有动力。我看了很不清楚很不明白的事,像重庆“钉子户”那是顶着相当的压力的,把你的住房弄成一个孤岛,那你还保护人权吗?2004年人权入选了,还要保护物权,到底是人权,还是物权?有物权,有无狗权、猫权?从概念的选用上就不科学。当然这个东西很复杂。我们不要迷信那些资产阶级的说法,还是老老实实地回到马克思主义的轨道上来,认真读几本马克思主义的著作,比如说《资本论》,学经济学的不读《资本论》,而且现在很多人引用了马克思说什么,其实哪里是马克思说的?是马克思说的人家说的,只不过马克思同意而已,高级干部都那样,读几本书,多少年来不提倡读原著,这是错误的。

     总的来说,我们来参加这个座谈会的,应该说是对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关心的,尽管在理论上和思考问题的方法上有一些分歧,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前进,我相信大家只要目标一致是会逐步走到一起来的。我肯定说了很多不对的地方,它不可能都对呀,邓小平说过不犯错误的人没有。说他没犯错误,那他就不是人,我的话里肯定有错误,起码我是把我的认识,我的主张,我的见解,我知道的告诉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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