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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逻辑悖论

李季平 · 2006-08-26 · 来源:光明观察
房地产绑架了中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建设部、检察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住房利益。

    看了这个通知以后,我的第一个想法是:国家什么时候出台过允许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政策?既然没有允许,那里来的“停止”?其正常的逻辑应当是:党政机关未经批准搞集资建房就是明显的违规,对有关责任者应当查处。现在,既然国家三部门的明令禁止,就说明这种行为已经相当严重。

    本来,国家对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有着非常明确的政策要求。早在2004年5月13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其中的第6章专门对集资合作建房做了规定。该章的第30条指出:“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集资建房;参加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户”。该《办法》第32条规定的更明确:“凡已经享受房改购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不得再参与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用这两条来对照,我们的党政机关从上到下参与集资建房的有几个能符合这些规定?那么,既然不符合,为什么还要参与?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因为按照集资建房的政策,可以免去高昂的土地出让成本,不用交纳营业税等其他政策优惠,使建设成本明显 低于商品房,房价自然也就大大低于同地段的售价,有的低三分之一还多。

    党政机关违规集资建房的行为有多么严重?据《经济参考报》今年6月13日的报道: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吉林省长春市集资建房比例占当地房地产开发总面积的近40%。除机关以外,凡是有权、有钱的单位大都参与;比如公检法、国地税、银行、教育等。通过集资建房谋取的个人利益更令老百姓咋舌:该报道称,吉林某机关的小张,花27万元买了一套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单位集资房,竟然有人给他出价48万。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报道中所揭示出的社会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地方甚至严重:能争取到建集资房的政策,房子还没有开建,只要把房号一转手,就可获利几万元。这一现象,在我国城市中有70%普通居民买不起房、在国家屡屡出台措施调控房地产的大背景下,越发显得突出和与国家政策的不协调。

    作为普通公众,对国家近年来政令难通、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感触颇深:比如土地、环保、GDP指标“竞赛”等,如果说这些违规都尚能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理由”的话,那么,突破禁令,集资建房就是再明显不过的“牟利”行为了,再也找不到可以向社会“遮掩”的理由。

    应当看到,我国关于“集资建房”的政策,正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即使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从运作到完工,都面临者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权力通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相当一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实力”,违反规定,争取到“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结果是困难职工虽然有集资建房方面的优惠政策,仍然建不起房;而那些已经享受过房改购房、甚至有几套房的人员却把到手的“集资房”转卖牟利,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现在,国家三部门已经明确禁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这无疑是正确的,也维护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严肃性。但是,公众更加关注的是那些已经违规享用“集资建房”政策的行为怎么去清理?对此,建设部2004年第77号文件曾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建设出售集资房的,由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补交同地段与商品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公众或许担心:这样的政策能落实吗?这也许是对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一个最实际、最具体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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