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纬伦
最近发生的邓玉娇刺死地方官员已是一桩天下皆知的案子。此案受到多方关注,引来众多的议论和评论。如邓玉娇是否犯罪?邓玉娇的行为是否值得鼓励?邓玉娇案刺痛了谁的神经?等等。笔者对邓玉娇的单个行为不做价值判断。但邓玉娇案背后揭示了什么?邓玉娇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映,刺痛了诸多的社会神经,如此邓玉娇案就不仅仅是个简单的个案,它应该是目前社会状态真实的典型反映。此案的典型,在和谐社会建设如火如荼之时,对其深入分析探讨,能看清很多问题,给我们很多重要启示。
我们来看看这个事件主要经过,5月10日晚,服务员邓玉娇在湖北巴东野三关镇“梦幻城”水疗区包房内洗衣服。当地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邓玉娇拒绝,邓贵大等对其反映强烈不满,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接下来是不是邓贵大等人进行了性侵犯行为没有统一的报道。但笔者认为,如果邓贵大等人没有更加强烈的行为,邓玉娇又怎么会拿刀刺他们呢?
从上面案情可以看出,邓贵大等官员认为,娱乐场所提供特殊服务是应该的,是一种正常的现象,邓玉娇在这种场所做事,就应该提供特殊服务。对于邓玉娇拒绝,他们理直气壮的认为这是对他们的“消费者权利”的“侵犯”。那么这些官员身为政府工作人员,执法者难道不知道这种要求不但无理,而且违法吗?要求色情服务,从公民个人来说,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违法治安管理条例可能受到处罚。从官员身份来说,这种嫖娼行为首先违反行政人员的纪律,其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身为政府官员执法着应当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有道德,国法,监督制裁机构等多方位的监督与制约,为何邓贵大们还会认为那是理所当然呢?当遭到邓玉娇正常的合理合法拒绝时,他们不但没有清醒,反而发出更加强烈的行动,试图强奸。最终酿制苦果,送了一条“狗命”。
色情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除了台湾外已经完全被取缔,曾被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引以为傲的事。为什么在这短短的几十年如此猖獗?为何在社会制度内严防,法律体系所制约,各种监督主体所监督的色情业在种种打击种如此泛滥?结合邓玉娇事件,来深刻的认识一下。其实问题早已超出了邓玉娇案、色情业的范围,涉及到社会环境与整个制度建设的思路;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思维模式的僵化。还是结合案例,先从案件主要行为人作为入口。
第一,官员队伍出现腐化分子,官员成为色情业的主要消费者与保护伞。色情业等腐朽文化本是法律、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这些腐朽文化的泛滥让整个社会风气每况日下,社会环境弥漫着诸多乌烟瘴气。结合此案,首先对行为人邓贵大等进行分析。邓贵大等人的身份是官员。他们是知法、懂法、执法的官员队伍;对这些色情业,他们本应该成为坚决打击与取缔的主要力量。事实是他们不但没有打击取缔,反而成为色情业的主要消费者,有的还成为其保护伞。这充分说明这个队伍本身出现巨大的问题。我们用阶级的分析法来看,这些官员及国企管理者已成为权势阶层。邓贵大等人是这种特权阶层忠实的信徒,他们在权力与金钱腐朽的社会规范信仰中,完全不顾人民公仆身份,丧失了崇高的政治信仰,甚至没有了最基本的价值判断的能力。这些曾经的人民公仆,退步如此,成为人民的寄生虫,成为腐化社会的重要主导力量。 何新 先生在《关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及利益集团分析》对这一阶层的给于了深刻的剖析, 何 先生认为,从1949——1976年(毛泽东时代),党的主导政策取向,是对内抑制民间资产阶级集团的形成,对外抵御西方资产阶级的渗透和入侵。但是,近十年来,这一政治取向发生了转变。为了发展私营经济和引入外资,国家对内扶植民间富豪一族的形成,对外则鼓励和吸引跨国资本的渗入。在这一过程中,干部体制逐步官僚化,衍生一个特殊权力阶层,由于权力失去监督和制衡,腐败严重,发生了深刻的政治蜕变和组织蜕变。
第二,制度监督成了部分阶层利用的套子游戏。色情业本有严格的监管体系,如公安等等部门,还有法律等规范作为后盾。邓贵大们等官员阶层作出邓玉娇案行为,完全没有考量党纪国法的行为底线。他们受到体制内的管理监督,还有社会众多的监督力量。但为何都不奏效呢?一些国内的学者专家一直在呼吁,我们的制度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可制度监督体系到什么时候才是完善健全的?从唯物主义运动发展的角度看。制度永远是在一个动态矛盾的运动中,永远不可能有一个终极的完善。其实中国的制度监督体系已经够繁杂了。有行政制度内部监督,司法监督,政治监督,还有社会监督。这些年来监督机构是不断的增加,监督部门在不断增多。如有专门监察监督机构,还要成立反贪局等。还有人建议继续增加。
实事求是的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制度监督是必须的。但制度总是刚性的,总是有着机械的一面。如司法体系,终究是人来操作运行的。如果掌控司法的人坏了,那么法律制订的再完善,也是没用的。再加上法律异化现象,很多立法者是西化的奴性学者,整天喊着三权分立,搬来西方法律教条,套用在中国法律中,误国误民。有些司法制度还不顾国家政体,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些在现实社会实践中更被放大。尤其在市场经济狂奔的环境下,在市场经济的自由主义精神内核指导下,人们的价值趋向个人的利益。权利不断向地方官员手里集中;中国的司法制度,有沦为保护强势阶层,欺压弱势人群的工具。所以综上看,制度监督不断完善不过是不断增加的套子,已经被官权与财富阶层作为游戏。光靠制度去打击权势阶层,保障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净化社会环境也是一场游戏一场梦。
第三,道德被制度边缘化,人们没有了道德免疫力。光用制度与法律是不能治理好社会的。管子认为:四维不张,国恒亡。四维就是礼义廉耻。中国的先哲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先哲圣贤提倡教化的力量。在法治与人化之中平衡。人们常说,法律不过是人类的最低道德底线。仅仅从最低的人类社会规则法律制度去规范社会,调整人类是很危险。当这条防线被突破,人将没有任何制约力量。从另一个层面说制度不是防线,而是工具性,以此作为规范被大力提倡,成为主要制约力量,是没有核心力量的,因为制度很容易被利用。邓贵大等人,就是突破的这条底线,而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价值判断能力。然而这个社会太迷信于法制化,泛滥法治运作。在目前市场经济驱动着社会范式,市场经济又被称为法治经济。西方的自由主义是市场经济的立论基础,市场经济假设人都是自私的,利益指引成了其主要形式。当一个社会整个没有一高标准的道德价值指向。社会的整个环境毫无置疑的趋向恶化。色情腐朽文化泛滥就顺理成章了。邓玉娇案正是由于社会的规范制度底线被突破,邓贵大等人没有了制度防线,而道德不在心底存在,把嫖娼认为只是市场经济下的交易。把这种腐朽的东西认为是理所当然。邓玉娇的反抗是人间正义的反弹使然,也是道德力量对邓贵大等人的一种自然的惩罚。
邓玉娇案让我们认清了,制度被人们高唱的甚至淹没了道德的存在。人们不断的强调制度化、法制化、法治化,然而道德被制度边缘化,整个社会在一个最低底层的社会制度防御体系内,很容易使得整个社会没有价值防御能力。制度层面本身就是最低层次的监督要求,这个被优势地位的人利用,如现在的官僚权贵,买办洋奴,制度监督就完全没有能担当社会的正义要求,监督制度成了保护强者的游戏,加剧社会分化,矛盾会不断激化。还有现在不断强调的市场经济理念被放大成整个社会的行为范式,个人主义私有化理论强调泛滥,褪社会主义色彩,使得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一一呈现。畸形的制度监督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给这些以合理的旗号不断的合理化、合法化。在目前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体现和谐,建设和谐,除了对过分迷信的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加码,还应该重视整个社会的教化,社会需要有崇高的价值导向,对官员进行为人民服务的教化,对社会强调社会主义的集体价值观。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是自律,自律如果发挥作用具有最强的有效性。邓贵大们当时有一定的道德底线,或道德意识,定然不会在制度监督被突破后,强行做出邓玉娇案的行为。所以,在这个社会强调制度监督,不要把道德边缘化。道德如果完全被泯灭,社会就是在机器化的运作,人与人就是格式化的生活。人将在心灵世界崩溃,人将不人。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