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问题的产生原因和解决办法
宋公明
征地拆迁的问题,由来已久,且愈演愈烈,由此引发的血案和群体事件此起彼伏,严重困扰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百姓强烈希望能尽快拿出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也在着手修订这方面的法规。然而种种迹象表明,某些精英们仍然走的是闭门造车的路子,用少数专家学者的所谓“头脑风暴”来代替群众路线。弄出来的东西,在形式上好象也在征求意见,但实际上仍然是不肯按照科学发展观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不肯到群众中去吸取营养和智慧,一意孤行,充当包打天下神仙,以为只要下达一纸规定就能万事大吉,实在是拿国事当儿戏,不知天高地厚也。
其实征地拆迁问题的根子不在于是谁在征地拆迁,而在于是谁批准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关键不在于用多少金钱赔去补偿,而在于如何安置。下面就从这两方面做一些说明,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 有建设就有征地拆迁。国家要富强,社会要发展,就必须要搞建设。例如要建公路、铁路、机场;电厂、水厂、矿山;住宅、学校、医院;各种文化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国防设施,还有抢险救灾的需要,等等。不建设是不可能的。而要建设,就必然会有征地拆迁。对此,百姓自然是理解的,也是支持的。同时,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征地拆迁往往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地方政府总是要争项目,多数百姓也盼望能够碰到征地拆迁的机会。
第二, 建设项目是要经过批准的。不仅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如此,在今天同样如此。哪怕建一个猪圈,搭一间灶披,也要经过批准,否则就是违章搭建,要强制拆除。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有的是国务院批准,有的是发改委批准,有的由中央各部委、各地方政府批准。而项目一经批准,就必须按计划进行建设,征地拆迁就不可避免。地方政府以及任何人都无权阻止项目建设,当然也无权制止征地拆迁的进行。所以征地拆迁的根子,是在项目的审批。
第三, 项目的审批,是很严肃很关键的事,不能随便拍脑袋乱批一通。众所周知,大型建设项目,都要经过不止一次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环境、城市规划、地质灾害、工程水文、环保、安全、消防、劳保、卫生、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热、供汽乃至生态保护和文物保护等各方面都要进行评估,做出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评估。这其中,征地拆迁的数量和所需费用是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征地拆迁的数量太大,费用太高,项目就有可能不能成立,就需要另行选址或者停建。例如大型水库的建设,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淹没损失和移民搬迁问题。大型煤矿的开采,也必须考虑到采空后地面塌陷所造成的损害和拆迁数量,城镇居民点压煤区往往就不能开采。如果在项目审批时,就充分考虑到了征地拆迁的数量和所需费用,并且纳入到项目总概算之中,那么在以后的项目实施中,就可能比较顺利地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第四, 在项目审批阶段,由于地方政府要争项目,百姓也希望征地拆迁,大家都盼望项目早日上马,因此各方面比较容易达成一致。但是,由于乞今为止,在项目审批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因此就产生了以下问题:
1, 地方上有人会因为争项目而故意掩盖矛盾,等项目上马后再讲价钱。项目一旦上马,就成骑虎难下之势,拖延一天,损失要成百万千万计,往往就会造成严重的冲突。
2, 项目审批走过场,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征地拆迁的问题,没有充分征求被地拆迁群众的意见,没有将征地拆迁的费用列入总概算或者列入严重不足,造成后面工作无法开展。
3, 征地拆迁费用被层层克扣,到不了被征地拆迁群众手上,因此造成对抗。
4, 项目审批混乱,大到国务院,小到社区、村委会,谁都有权批项目。难免就会出现不顾客观可能和后果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曾经处罚过的江苏铁本项目,例如一批一轰而起的高尔富球场项目,动不动占地就是几千亩上万亩,远远超出了地方审批权限。县乡下面更是各行其是,为了GDP,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乱批项目,不惜牺牲百姓的利益,强行征地拆迁。
5, 无节制的房地产开发和土地批租。土地拍卖,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本来,开发商拍得的土地,应当是净地,开发商也应当支付现钱。但是实际上,土地不是净地,开发商也不会支付现钱。土地上的拆迁还是要开发商去完成,而开发商的资金又不可能及时到位,这就造成了《蜗居》中开发商和拆迁房进行战争的情况。
第五, 征地拆迁的关键在于安置。大型建设项目,必须要考虑到对生态平衡的影响。例如三峡工程,就要设置鱼道以利鱼类回游;西藏铁路也专门设置了通道让藏羚等动物迁徒。对动物都是如此,那么对于因征地拆迁而改变了生存环境的人,当然就更应当作出妥善的安置,以解决因征地拆迁而脱离了原有生存环境居民的居住、工作、上学、就医等各方的问题,使之安居乐业,而不是给几个钱赶走了事。否则以人为本从何说起?例如三峡工程,移民数以百万计,岂是给几个钱就能解决的?现在有些人把眼光一味盯在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上,而根本不考虑安置问题。其实即使把补偿标准提高,如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生产生活得不到妥善安置,又有何用呢?只会让不动产多的更加发财,而不动产少的只好更加拚命多要,谁都不肯放过这一棰子买卖。这样岂不是让矛盾更加激化?
第六, 综上所述,要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 规范项目审批。为此,应当制定项目审批办法,明确项目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应当规定在项目审批阶段,充分征求被征地拆迁人员和当地政府的意见,并就征地拆迁的标准、安置方案和费用达成协议。如果征地拆迁达不成协议,项目就不能批准。如果达成协议,征地拆迁总费用应计入项目总概算之内。项目一经批准,征地拆迁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履行。如果征地拆迁费和安置方案需要调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征地拆迁费用和安置方案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落实到具体被征地拆迁人的头上。达不成合同的,可以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进行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样,就从源头上理清了征地拆迁关系,把责任落实到项目审批单位,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光批项目不负责任、自己拉屎让别人揩屁股的不合理状态。
2, 实行无偿安置。如上所述,征地拆迁的关键在于安置。既然建设项目对于动物的生态都要妥善安置,那么对于被征地拆迁的人员就更应当如此。也就是说,对于被征地拆迁人员(包括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工作、就业、上学、医疗等基本生存条件,应当无偿安置。其中居住应当按人口无偿提供基本面积的住房;原有承包土地的,应无偿提供相类似条件的同样面积承包土地,并无偿办理户口转移,转学,转医等手续。当然,这种安置的标准,只能是基本的水平。如果被征地拆迁当事人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自己另行掏钱购买。对于住房很多不需要安置的当事人,可以拆价。实行无偿安置后,对原有不动产的补偿,就不是主要要矛盾了,可以按不动产的评估价为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使征地拆迁费用漫天要价无限上涨而承担不起。从而大大缓和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建设项目也可以更加顺利地实施,从而加快国家发展的速度,建设和谐社会。
2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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