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刘老太和徐老太两起案件会带来什么?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两天,国内多家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媒体都报道了这样同一则新闻消息:“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南京一位卖甘蔗的刘姓老太,在发现有人偷了她的钱之后,一边高声呼喊抓小偷,一边手拿削甘蔗的砍刀拼命追撵。一位姓任的热心市民在听到了刘老太的喊声之后,截住了小偷,由于小偷拼命想挣脱,与任先生扭打在了一起。刘老太赶到之后,先向小偷索要回了被偷去的钱,然后又用砍刀砍了小偷头部几刀,并同时误伤了热心的任先生。”各家媒体在报道这则新闻消息的时候,又同时报道了刘老太由于涉嫌故意伤害,现在已经被南京警方取保候审。但对偷了刘老太的钱、并与抓住他的热心市民任先生发生扭打的小偷如何进行处罚,报道中没有作丝毫的介绍。
看了这则新闻消息,我想大多数的人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会这么做?为什么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由于小偷的反抗而给他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还要负法律责任?我们的法律到底是在维护和弘扬什么?是在保护谁的利益?如果单纯地从司法机关对刘老太这一起案件的处理上,人们可能还难以看出一些什么。但是如果结合四年前司法机关对同是发生在南京的也是涉及到一位老太太的案件的处理情况看,相信每个人都一定会豁然明白。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一公交车站见一徐姓老太倒在地上,遂与另一名好心的市民陈先生上前将其扶起,陈先生及时打电话通知了徐老太的家人。徐老太的家人赶到后,彭宇与徐老太的家人一道将徐老太送到医院并为徐老太垫付了二百多元的医疗费。事后,徐老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自己撞倒,并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了法院,要求彭宇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三万多元。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缺少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依据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便裁定彭宇赔偿徐老太经济损失四万五千八百七十六点六元,这就是轰动于世的“南京徐老太案件”。 法院在裁定这起民事赔偿案件进行逻辑推理所依据的大前提是如今我们这个社会的常理,那么,如今我们这个社会的常理都是一些怎样的常理?法院裁决所依据的又都是那些常理?不同的人对社会常理的认识恐怕也不尽相同,在东郭先生的眼中,狼可能是不吃人的。而在狼的眼里,只要有可能,什么人都是可以吃的。仅仅相隔四年,南京就先后发生了两起“老太太案件”。徐老太用自己的无赖加无耻戕害了人间的正义,得到的却是法律和法官的保护。而刘老太以自己羸弱的身躯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反而却即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难道这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常理?
徐老太恩将仇报的行为和法院荒唐的判决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徐老太的行为固然是无赖和无耻,而法院的这纸判决则更为荒唐。如今,虽然南京的徐老太和法院的这纸判决已经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无耻和最荒唐的典范而被人民载入了史册,刘老太的法律严惩还尚未具体实施,但是,它们所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已经产生,而这种社会恶劣影响所造成的社会环境的恶劣,却正是如今那些知识精英们所刻意追求的。精英们之所以要刻意地追求这样的一种社会环境,就是要泯灭人性中的善恶美丑,就是要泯灭社会的正义与正气。而能够在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里受益的,只有那些洋奴、买办、汉奸和贪官污吏以及地痞流氓,可受害的却将是整个中华民族,而且受害最深的则是那些社会底层的普通劳动群众。
近三十年来,当代中国绝大部分知识精英所做的最邪恶、最无耻的一件事,就是将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原本是完整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道德与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精英们置中国的客观现实于不顾,拼命地鼓吹所谓的“程序正义”和“法律事实”,片面地强调“依法治国”,彻底地抛弃了社会的道德。
社会道德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多数人所达成的一种共识。道德是通过人们自身良知所产生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其对人们社会生活的约束作用的。社会道德应该是国家法律制定的基础并要推动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必须要通过其强制力来推动和保障社会道德的建设,而不能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讲求以忠孝治理天下,这既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政治理念,也是一种传统的社会道德。因此,自北齐到大清,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中无不设置了谋逆和恶逆的罪名,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树立人们思想中的忠孝意识,从而达到国家法律和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相统一。特别是在至今仍然还在受到那些精英们讥笑和诟病的“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时代,人民的意愿就是法律。在一九八0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开始实施之前,无论是在“砸烂公检法”的军管会期间,还是设置和恢复了法院体制的时期,刑事判决的依据就是“党的政策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就是多数人的意愿,而这个意愿也就是人民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观念。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特别是在毛泽东的时代,玩弄妇女的流氓行为是最为缺德的行为之一,历来是要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和法律的严惩的。即使是在一九七九年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当中,流氓罪也是名列其中的重罪之一。而在如今的社会现实生活中,最有条件玩弄妇女的,则当属是那些有职有权,有钱有势的精英了。于是,在一九九七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流氓罪就被取消了。虽然为了与原先的流氓罪有所对应而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增设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可精英们玩弄妇女凭的是有职有权和有钱有势,根本就用不着使用强制手段。所以,玩弄再多的妇女,精英们也构不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至于聚众淫乱,那就更不与精英们沾边了。绝大多数的精英可是从来不讲“风格”的,恨不得独自占尽天下的美色,因此是绝不肯将自己喜欢的尤物拿出来与人“共享”的。三十年来,精英们制定了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精英们的这种执法行为的肆意泛滥,才将中国从原本一个举世皆知的道德大国,改革成了如今闻名于世的缺德大国。
精英们之所以要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割裂开来,就是由于道德是大多数人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因此,道德的标准和如何判定才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中而不是掌握在少数的精英手里,而如今的国家法律却是由少数精英制定并掌握和实施的。也许有人会认为国家的法律都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才颁布实施的,但是如果看一看如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那些人大代表的素质,相信有些人的认识一定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虽然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也确实有保护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个“义”如何界定?又由谁来界定?刘老太追赶小偷,虽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讨回被小偷偷去的钱,但是,刘老太追赶和惩治小偷的行为至少给了那些专门欺压弱小和良善的邪恶之徒以震慑,从而在客观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理和正义。敢于反抗邪恶的不屈精神,是目前我们这个社会急需的,是老百姓维护自己心中正义的唯一精神力量。对邪恶只有敢于反抗,才能维护老百姓自己心中的正义,才能维护老百姓自身的利益。精英们虽然能够制定法律,但必须还要有人来进行具体的实施。通钢工人打死了资本家委派来的第一个为虎作伥的陈国军的行为,使资本家委派第二个“陈国军”来为虎作伥的时候,恐怕这个“陈国军”至少要多掂量掂量。没有了为虎作伥的恶鬼,老虎吃人恐怕就不仅要多费一些周折,而且可能还要为此多付出一些成本。而且由于由于吃人的成本提高,老虎可能还会因此暂时放弃吃人打算。
一个民族的民族性格的培养,一处地域的社会风气的养成,离不开来自道德的鼓励和法律所提供的保障。南京在中国真可算得上是一个特殊之地,南京不仅因历史上东吴、东晋、宋、齐、梁、陈六朝和南唐、大明王朝前期的朱元璋和建文帝时代以及晚期的南明政权、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蒋介石建立的南京政府等十一次成为过国都而闻名于世,而且南京还有与法国的塞纳河、美国的圣安东尼奥河并列为世界三大名河的秦淮河,特别是秦淮河上的画舫与名妓更是举世闻名。南京城临江近海,号称是虎踞龙盘之地,还曾经历了曾国藩的湘军和侵华日军的两次大屠杀。可这南京城自古以来却只是成就了众多的攻城名将,而未闻有一支雄狮劲旅因守城得固而名垂青史。看来,秦淮河上《玉树后庭花》的曼妙和江南名媛名妓们的温柔确有蚀骨销魂之奇效,只是可惜了这虎踞龙盘的形胜之地。曾国藩和曾国荃兄弟对太平天国军民进行的大屠杀因年代久远而且还不见正史因此不好考证,但日军在南京进行的大屠杀不过才七十多年,而且各种资料浩如烟海,可只见有攻入南京城的十几万日军屠杀了三十多万中国军民,强奸了两万多名中国妇女的残暴记录,而却不见有一条中国军民为反抗日军的屠杀和强奸而杀死一名日军的记载。
当年,曾国藩和曾国荃兄弟二人对南京城里的太平天国军民进行大屠杀,是为了掩饰他兄弟二人侵吞了太平天国的巨额财富而杀人灭口;日本侵略者对南京军民进行大屠杀,是为了摧垮中国人民的抵抗意志;精英们今天对徐老太的纵容和保护而拟对刘老太进行的严惩,难道是为了泯灭中国人的天理良心?难道是为了泯灭社会的正义与美丑善恶?难道是为了泯灭中国人敢于反抗邪恶的精神?如果真的就是这样,那么,我们这个民族今天面对的还只是些小偷小摸,而将来所要面对的,恐怕就是种族灭绝的大屠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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