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今日香港“竟是谁家之天下”!
——香港岂能有选择地贯彻《基本法》
据16日《环球时报》报道,香港律师会14日召开特别会议,罢免了爱国会长林新强。
什么原因?因为林在今年6月曾公开支持中央政府发表的“一国两制”白皮书,并在接受采访时讲了一句“我觉得共产党好伟大,因为它将我们的国家带领到一个新纪元,我好欣赏他们”。
特别会议还强烈要求:林新强必须收回有关支持白皮书的言论,并呼吁律师会发表声明,捍卫“司法独立”。
香港自诩是最讲“法制”,最讲“民主”的地方。仅仅因为同意、支持中央政府的“白皮书”,仅仅因为讲了一句赞扬共产党的话,仅仅因为秉持爱国主义的立场,香港律师会的“会长”就得下台?
按照香港人一贯标榜的逻辑,任何个人的政治观点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都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因此,无论是从法制观念上讲,还是从“言论自由”角度看问题,因为发表了爱国主义言论,因为发表了与某些人不同政治观点的言论,就要在政治上受到打击,这不是法西斯专政是什么?这不是近乎白色恐怖的统治又是什么?
记得前年年初发生“孔庆东骂‘狗’事件”——指某些香港人仍存在洋奴意识,就一度引起一场轩然大波。惹得香港政界头面人物唐某人也出来讲话:
“香港人不是狗,我知道法治是我们的核心价值,香港人很多都自觉地守法,这是值得尊重的,(这)也表达了香港人的素质。”
言下之意就是说,“法治是我们的核心价值”,你大陆小孩在地铁车厢里吃干脆饼,违反了香港的法规,遭受香港市民的指责、围攻是理所当然的。这是香港人“自觉地守法”的表现,正说明“香港人的素质”高!
如果说,当时一些香港人指责、围攻大陆游客是为了维护香港的“法治”;那么,这次香港律师会的动议:让爱国会长下台,责令其改变爱国主义观点又算是什么呢?是维护香港式的“法治”?抑或是维护香港式的“言论自由”?
香港律师会让爱国会长下台,其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这就得搞搞清楚:什么是“司法独立”?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或任何个人、团体的干预;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林新强会长支持中央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白皮书,讲了一句赞扬共产党的话,究竟“干预”了哪一件司法案例?影响了谁的“司法独立”?
谁都知道,社会上的任何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只要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的思想也必定受到社会的影响。要求人们不准有自己的思想与观点,这是不可想象的。像林新强会长这样的司法人员,他既是律师同时也是公民,同样有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权利和言论自由。林会长只要不去干涉某个具体个案,不去妨碍人家办案,就根本不存在影响“司法独立”问题。
其实,所谓的“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是说司法人员就可以仅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办事,而不需要任何依凭。相反,他们必须遵循“法”的意志,即“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
那么,现今的香港人和香港的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究竟是谁家的“法”?答曰:
不是1840年以来“英据”时代推行的“大英帝国”的“法”;也不是二战“日据”时代推行的“大日本帝国”的“法”;更不是“二战”后英国总督重返香港后实施的英国女皇的“法”!答案只有一个: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也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香港地区专门制订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离开了这个《基本法》,香港今天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
“法”,是国家主权的产物。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因此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对香港行使国家主权,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才是唯一有效的“法”。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为此,全国人大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如今,香港的一些右派、汉奸,在外来敌对势力的推动下,不断地掀起一股又一股反共、反华恶浪。他们逢中必反,煽动歧视大陆同胞的地方民粹主义情绪,不断制造事端,直至公然鼓吹“港独”,冲击军营,是可忍孰不可忍?
他们选择性地对待《基本法》,凡对其“有利”的,就无限地扩大;凡对其“不利”的,就拒不遵守。比如,《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可是,《基本法》实施已整整17年有余,香港行政区至今仍未把这一条兑现——制订出一部“爱国法”(香港司法界难道都是白痴,竟17年搞不出这样一个“法”?);反之,却听任“港独”反华分子嚣张无比地捣乱!
他们享受着《基本法》给予的种种权利,却不愿承担《基本法》中规定的义务。比如《基本法》第一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这一条,凡是鼓吹“港独”、制造民族对立,并由此制造政治事件的人员,当属违法犯罪之列。可是,17年来在香港出现了那么多的此类案件,有几件得到了处理?远的不讲,仅就近期的“占领中环”事件来说,难道不正是此类性质的政治案件?怎不见香港的有关机构的起诉、立案与审理?
近日看到被许多香港人奉为最为“法制”、最为“公正”、最为“民主”和“自由”的“天堂”——美国,又一次发生警察任意枪杀黑人少年布朗的案件;联系香港前次发生的冲击军营事件中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处理,其结果竟有天壤之别!
如果从“法治”观念看问题,今天的香港法制,实际上已沦落到“无法无天”的境地!该罚的不罚;不该罚的乱罚(如大陆游客在香港购买奶粉会遭天价罚款!)。鼓吹国家分裂无罪;发表爱国言论遭惩。
笔者不禁要问:今日香港,竟是谁家之天下?
看来,中央有必要收回对香港的“授权”,采取必要的非常措施:对其实行军事管制,进行坚决的整顿!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