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北大教授贺卫方的质疑:依据基本法,香港特首除年龄及国籍规定外,只有四十七条规定的“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爱国爱港并不在其中,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再说,爱国爱港标准何在,谁界定?大难!的微博只想说一句:“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天经地义,贺卫方其心可诛!”都什么年代了还拿出类似白马非马论的说辞来瞎忽悠。
历史上的典故法律规定了马不可以过关。但诸子百家中的名家一向以诡辩著称。过去公孙龙凭着白马非马的诡辩说服了门官过了关。但今天我看以贺卫方的道行和德行来忽悠全国人大却未必能实现。因为他仅能够说出法律条文里的“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却没有足够的道行和德行理解法律规定“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的法律精神。
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的“公”指的是什么?尽忠职守的“忠”应该忠于谁?职责该守卫的又是什么?难道说法律要求的“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的香港特首可以不爱港爱国?如果出一个卖国特首,他能叫“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吗?其实如若要照贺卫方的逻辑,骂贺卫方是王八蛋也不叫犯法了。因为法律条文里没具体指出王八蛋是句骂人的话,这仅是个常识。用白马非马论甚至可以说杀了贺卫方都不叫杀人。
说作为什么法律人的贺卫方其心可诛,因为他一贯以个人私愿曲解法律意志和法律精神。看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是怎么规定的?“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难道这不是爱港爱国的要求。难道这个要求对特首就能有特例?
又如贺卫方在反对重庆打黑时为李庄辩白的一段言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这是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比如说,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最难受的事儿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
贺卫方这段话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意志吗?不符合。律师辩护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不单纯是律师个人的权力。而上面贺卫方这段话显然把怎样行使法律完全当成了他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私事。在刑事犯罪审判中之所以要建立法官听取控方与辩方辩论的形式,就是为的法律公正公平的实施。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律的神圣就是因为其公平公正,而任由个人意志操纵法律就会玷污本来神圣的法律为肮脏的法律。而在贺卫方的言辞里你没有看到崇高而神圣的法律,他在玩弄法律如自己手中的草芥。讲到德就有公德和个人私德之分。贺卫方的主张很显然是在主张以个人私德践踏公德。
中国话讲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但人为的法律却很难做到疏而不失。在严密的法律总有漏洞。法律应该是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所以律法的精神是为了实现公道正义。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违法者,他很显然不是违背了法官还是律师的个人意志才被审判。所以无论是执法的法官,还是辩护的律师都没有权力用个人意志代替法律意志。法官是出于法律意志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如果出于个人意志就必然是对法律的罔纵,而不是公正的判决。同样律师也是出于法律意志来为违法者辩护,来维护法律的公正。这就是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律师和法官辩论的中心就只有两个一个是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第二个适用法律是否得当。
什么使贺卫方之流胡说八道呢?就是一个“钱”字。有句古语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向贺卫方这样的所谓法律人士就是一心想挣他们客户的钱财而忘了道义。是什么让他忠于他的客户?他的客户给了他钱而矣。正因为他的客户给了他钱才行成了法律委托关系。由此他就忘了公道正义,为了客户的利益,说白了就是为了钱,为了挣钱可以颠倒是非。
由此可见,法律的公平正义首先要人的思想从公道正义出发,通过法律审判形式的程序正义,最终落实法律的结果正义。而人的思想不能从公道正义出发,仅通过追求表面上的程序正义,并不能实现法律的实施的结果正义。出发点不对,心术不正一切皆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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