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据说还是中共党员?)等人靠胡编乱造煽动民意,甚至欲搬出外国来干涉中国的内政。
还是要读《中英联合声明》,读《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记牢这几点:
所谓“英国有干涉之责”
要记牢,香港是由中国政府单方面决定收回,与英国无涉。此点在《联合声明》的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做了宣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关于此,弗兰克•韦尔什(Frank Welsh)在其所著的《香港史》中谈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恢复行使主权’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与其说这是双方的协定,不如说是中国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联合声明》没有提及主权移交后英国继续参与香港行政的可能性。1997年以后,香港问题将成为中国的内部事务,英国无权过问。”
所谓“民主倒退”
要记牢,直到1985年,港人无民主。
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才开启了立法局的部分直选。九十年代以前香港总督非选举、回归前的立法局选举“直四间六”;香港回归后,特首间选、立法局选举“直五间五”。2017年将行“双普选”。从港英时代的完全无民主,到即将实行“双普选”,香港民主是在“倒退”还是在大前进?请问独裁统治了香港156年的英国,有何"干涉之责"和资格?
所谓“违背一国两制承诺”
要记牢《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特首“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最终达至”这四个字及“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这些字眼,意思十分浅显和明确,港人只要读懂了这些字,香港今后的特首选举问题就将一切无碍。
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铃兰台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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