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中国独特的制度化产物,既集中地体现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内含着高尚的民主价值。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和根本制度,不仅支配和决定着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而且决定和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政治制度。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一方面要加强民主,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高度警惕和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巩固政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保证绝大多数人充分享受民主权利,并且为此目的而向少数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因此,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首要任务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实质是党领导人民,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国人民是由不同的阶层组成的,而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最高权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准则。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作用,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确保民意表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要加强执法监督和司法部门自身建设,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和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具体而言,依法治国主要体现在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努力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损害,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保证全国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的权利。
与此同时,只有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坚决打击他们的敌对活动,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不可少的另一面,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对敌专政的强大武器。当前,我国的阶级斗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说已经不存在了,阶级斗争也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继续担负着对敌实行专政的任务。这是因为: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对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残害生命和危害国家政权的邪教,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我们必须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我们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力量不但不能削弱,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在这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必须镇压叛国分子,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还规定了各种犯罪构成的要件以及应给予的惩罚。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少数敌对破坏分子进行严肃的处理,不仅能够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而且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为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对敌专政方面的作用,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但社会主义法治在发挥对敌专政作用的同时,必然对人民内部也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内部矛盾是大量的、复杂的,处理这些矛盾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关系,仅仅依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解决某些人民内部矛盾,除了说服教育之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必须运用必要的法律来约束和制裁。这种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法律在矛盾纷争面前具有公正准绳作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法律的公正性易于取得人民的信赖。二是法律在矛盾排解程序上具有规范作用。法律是基于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的,当某些人民内部矛盾不得不诉诸法律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各种矛盾。三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权威作用。法律具有国家赋予的强制性,运用法律手段打击那些危害社会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时,就具有极强的制约力和权威性,尤其在防止一些人民内部矛盾由非对抗性转向对抗性方面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可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无疑会维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当前,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大量地表现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为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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