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并不是创新。先秦时期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政治思想,就主张以法律为准则统治人民,把君王的意志形成法律,称为“王法”,并依此治理国家,之后各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无数的法典,以至于州官县官就是判案的法官,封建社会可谓真正的“依法治国”的法制国家,即“依法治国”掩盖下的一人独裁。资本主义社会是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专制,尽管比封建社会的一人独裁是一个进步,但少数人剥削压迫大多数人的社会本质没有变,要维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统治,他们特别“青睐法治”,宣称“依法治国”。为什么?资产阶级理论家并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他们声称不得不借助“法(制)治”,“使少数一方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制止了凭借多数所可能出现的专制。”(《保守主义》第115页)资本主义“依法治国”就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制止大多数人民主专政。“依法治国”根本不是创新,是堕落的少数人的专制!
社会主义是大多数人完全民主的国家,但不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尽管也有法律制度,但这种法制是建立在生产力的主体工农大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当家作主)的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民主意志,是消灭少数人私有剥削制度的法制,本质上已不同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保护“少数一方(剥削者)的权利”的法制。社会主义的法(制)治,是“凭借多数”人的意志建立的,因此,它只需要极少的辅助的法律就会把社会治理的秩序井然,所以社会主义不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它是无需掩饰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统治的完全民主的社会——无产阶级专政。
在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只有很少的法律,全民皆兵,民兵有步枪机枪,工人农民有猎枪,农村到处是雷管炸药,也没有像私有制社会那样,法律千千万,杀(人)(爆)炸抢(银行)持枪犯罪不断。追根求源,“迎接豺狼的猎枪”是无罪的,持枪犯罪的泛滥,罪在少数人专制的私有剥削社会制度。资本主义的少数人专制尽管比封建主义的一人独裁是革命性进步,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大多数人完全民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社会,它们是堕落的少数人的专制!
任何法(制)治都是不同阶级“人治”的具体形式,抽象的“法治”是不存在的。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任何法律都是那个社会的统治者按其意志制订的,法(制)治都是不同阶级的人统治的一种形式。不同的是,封建社会的法制是君主一人意志的表现形式,是独裁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是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占人口少数的资本家的专制统治;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工农大众意志的表现形式,是保障大多数人民主的统治。因此,只有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才将“法(制)治”的真实意义告诉民众,法(制)治就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建立起来的维护统治阶级社会地位和社会秩序的工具。由于资产阶级是少数人的统治和剥削自由,特别害怕大多数人的民主和民主群众运动,所以“一般自由资产阶级,尤其是自由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不能不追求自由和法制,因为没有自由和法制,资产阶级的统治就不彻底,不完整,无保证”,(《列宁选集》第2卷第430页)资产阶级包括修正主义叛徒集团必须建立千奇百怪的法律,才能维持剥削者的统治。唯此,资产阶级中修叛徒称其国家为“法制国家”,称其社会为“法治社会”,其实它仍然是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人治的专制社会!
社会主义不是“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而是法制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灭法制的社会。在现代,法制的增加和泛化绝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社会的堕落即与时俱退,它说明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社会秩序的程度在下降,以至于不得不制订千奇百怪的强制性的法律,来维持这个腐朽社会制度的存在,一旦进入“法制社会”就步入了腐朽专制的私有制社会。唯有实行社会主义“完全的民主”,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治国方略,辅之于极少的法律,就能实现夜不闭户的安宁社会,人民安居乐业,进而消除大批(不是全部)寄生于人民身上的警察、保安、律师和法官。如果以法制完备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准,美国堪称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与法制健全的“楷模”,它们社会的恐怖、枪杀、吸毒、色情、暴力、失业、以强凌弱、抢劫、金权政治、国内国际缺少安全感等,这样的“法制社会”,怎么可能是人们设想的社会稍微安宁的社会呢?要建设这样“法制完备的社会”,难道不是堕落成为腐朽动乱的资本主义社会吗?一个社会的民主范围和程度与法制的多少成反比,越是民主则法制越少,越是专制则法制越多,一旦实现了全民民主,法制也就消亡了,共产主义就实现了,这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