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在召开,会议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一时间,“依法治国”成了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色人等的“口头禅”和“共识”。但是在这表面完全一致的景象下,生出的是“中国和桌子会跳舞”的幻象,其中,最根本的对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国”,还是依照所谓“现代国家”的“宪政”统摄下的法律体系“治国”的“依法治国”主张。这决定着“中国之命运”。但中国的命运绝对是《宪法》确定的命运。
一、在《宪法》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的“依法治国”
在这个法律体系下的“依法治国”必然是:
1、进一步强调国家的性质,即国体。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即政体。中国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协商制度、民族自治制度。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这个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通过发展国有、集体经济,并采取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所有制形式,逐步增长公有经济的比重和控制力。
4、进一步增强人民民主权利。将逐步赋予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逐步恢复“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自由权利,赋予人民群众罢工的权利,逐步扩大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一步增强人民的出版、结社、言论、财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在立法和司法的权利方面,将继续赋予人民参与立法的权利,以体现中国法律的“人民性”;将恢复人民陪审制度,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将进一步弘扬“枫桥经验”,加强群众和地方的自治和自我管理;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制度,将大量的“人民内部”的法律问题解决在现场、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将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以彰显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将逐步恢复司法专门机关与群众结合的司法制度,以既保证人民群众的司法权利,又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必然进一步强调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在国家制度层面,将继续加强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在党内制度方面,将继续加强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在各地方事务方面,将继续强调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在各单位事务方面,将继续强调民主集中制制度的建设;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都将进一步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
5、毫不留情地镇压“敌人”的反抗。将对那些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企图推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人民公敌依法打击,决不会再让他们肆意诋毁、谩骂。
6、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一要巩固。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中国比较完整的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这个成果要巩固;二是创建。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创立新的法规;三是修改。对那些过时的条文进行修改,以适应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四是废止。将那些体现资本精神、精英精神的所谓特色法规清除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能只是法治口号,他必须是深入法纪骨髓的法治精神。否则,必将“法网日密而盗贼日众”,“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8、建立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管官”而而不是“治民”。治国就是治“官”,如果官吏一个个寡廉鲜耻,国家自然国将不国。
9、逐步做到“虽有刑错而不用”。让全体公民知耻且格,知法、守法,“虽有刑错而不用”,这是法治的最高境界。
总之,在《宪法》框架指导下的依法治国,就是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治理体系,这个体系,就是习总书记指出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依照所谓“现代国家”的“宪政”统摄下的“依法治国”
这个法律体系目前在中国还是子虚乌有,也只能是子虚乌有。如果已是既成事实,那已经是国将不国,或者彼国已不是此国了,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些人的意图和主张是:
1、实行资本主义的国体。让资产阶级成为领导阶级。
2、拷贝美国的政治制度。两党制或多党制;总统制;三权分立;联邦制。
3、移植美国的选举制度。“一人一票”,当公民投票的时候,他是“主人”,当公民投完票的时候,他是“奴隶”。
4、精英法治。立法交给议会立法精英,司法交给司法精英,尤其是交给那些能将死罪辩成活罪、活罪辩成死罪,重罪辩成轻罪、轻罪辩成重罪,有罪辩成无罪、无罪辩成有罪的讼棍精英们。法治的公平就在这“精彩”的辩论中得到了彰显。
5、注重程序公正。法律的事实不重要,司法的程序最重要。事实可以凭借资本的力量、精英的三寸不烂之舌将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是的说成不是的、不是的说成是的;而程序只要走完了,一切就是公正,一切就是十全十美。
6、“法”成公平的唯一尺度。“法律至上”、“法律神圣”,“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这唯一公正的尺度之下,有钱有势的公民的公平、正义得到了伸张,无钱无势的公民的公平、正义在“程序公正”面前有的得到了伸张(但事实是否公平、正义就只能天知道了),而大多数却连“程序公正”都得不到伸张——据说,中国公知们向往的美国每年审判了的案件不到一半,而公知们心中的圣地——印度现在积累的案件,要想审完,则要排到三十多年以后!
总之,这个所谓依照“宪政”框架指导下的法律体系“治国”的实质含义,就是依照资本主义的“宪政”法律体系“依法治国”。
三、依照资本主义的“宪政”法律体系“治国”的目的不会得逞
想依照资本主义“宪政”法律体系“治国”的人,虽然人数不多,但能量极大,已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对这股势力绝对不能低估,也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但他们的图谋绝对不会得逞。
道理很简单。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不允许,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允许,中国共产党不允许。
因为中国共产党重拾了阶级意识,重新强调了人民民主专政。更重要的是习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实际已给“依法治国”——未来中国的国家现代治理体系校正了方向、定好了调子。
如果有人不信,那么咱们“骑驴看戏本——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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