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20日至23日在京举行,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这次全会在党的历史和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因而备受各方关注,备受人民期待,也必将在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留下不可磨灭的历史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在网络上出现了一种质疑、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质疑、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观点,这种观点甚至将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试图人为地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坚持依法治国之间制造矛盾,借此干扰、削弱甚至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歪曲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因此,必须从理论上深刻讲清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关系,廓清错误认识,凝聚理论共识。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新中国须臾不可动摇的国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者是国家性质与治国方式的关系。
从民族危亡、存亡续绝的乱局中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课题。而在中国建立何种国体,以什么性质的国家政权来保卫党领导人民奋斗取得的成果,既规定了解决这一课题的方向,又是解决这一课题的必然结果。
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上下求索,艰难寻找着能够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道路。只有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才为中国人民的求索找到了正确的方向。1940年1月,毛泽东以“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的豪迈,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对国家的国体问题做了科学的论述,初步指明了党领导人民奋斗将要建立的国体。针对“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的国体问题,他指出,国体“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也就是说,国体反映的是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封建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哪个阶级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新民主主义之所以为新民主主义,就在于基于历史和现实,确立了以社会主义为方向的“新中国”的目标和性质,它是方向,是道路,又是激发最广大人民为之不懈奋斗的动力。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制定了《共同纲领》,确立了“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认了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成果,奠定了保卫新中国建设事业顺利开展、捍卫国家长治久安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65年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对捍卫国家主权、保障人民自由安康、实现我们的各项发展目标,发挥了最根本的制度作用。实践日益证明,这个制度和其他基本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这个目标,丝毫不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也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因为,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国体,要解决的是国家性质的问题;依法治国要解决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问题,强调的是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回答“是什么”,依法治国回答“如何是”,二者没有任何矛盾或冲突,辩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之中。正如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使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为了不断巩固我们的国体,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卫党和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民主专政强调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不是属于某一利益集团。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深刻指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也始终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在四个坚持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但不会削弱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会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方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更加牢靠,范围更加扩大,方式更加完备,程序更加顺畅。这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不可移易的治国方略。邓小平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此后,依法治国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成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从根本上指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同时也从根本上指明了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时期,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须臾不可动摇的国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者高度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实践,共同闪烁着人民的光彩,保障着人民的权益,指向人民的福祉。人民的意志、权利和根本权益,从最本质的层面上将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方略有机统一起来。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两个方面组成的一个整体,必须统一起来理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伟大成果,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庄严使命。
在这里,“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是两个方面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统一起来认识和理解,决不能将之割裂、分隔甚至人为对立起来。我们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格局和完整进程中来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不存在抽象的法治目标,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离开了党的领导,所谓“社会主义”,所谓“法治国家”,都只能是空谈。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以任何借口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正由于此,在“八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同志要求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时,第一条就强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当前,尤其要清醒地辩明并反对那种打着推进“依法治国”旗号,行偏离党的领导、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之实,企图使中国走西方宪政民主之路的主张。西方国家所谓的宪政民主体制机制等,以西方民主政治为价值选择,以多党制、三权分立、两院制等为形式,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统治要求和政治使命。这条路子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行不通的。我们需要借鉴人类文明创造的一切有益成果,但不接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模式、政治理念和治理体系,照抄照搬西方的政体模式。南橘北枳,水土不服。中国这块葆有五千载文明史,拥有13亿人民磅礴聚合之力,纵横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不能成为西方宪政民主话语的跑马场。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按照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来实施。
今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协力奋斗,让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光芒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基础上更加灿烂地迸射出来,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行驶得更平稳、更顺畅、更有力。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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