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谁的问题,是根本立场问题,是检验立法者是否具有人民性的根本问题!
你跑到大街上,随便问一个人:我们的法律到底应该保护好人还是坏人?
我相信大家几乎会异口同声地说——应该保护好人!
可实际上呢?刑法第十七条的根本导向,就是要明白无误地告诉你,它,就是要保护坏人!
而且它保护的还不只是那种普通的坏人,甚至包括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它都要保护!
一个11岁男孩,杀死了一名4岁女童,刑法第十七条说:放开那个杀人犯,他还是个孩子,让它恢复自由!
一个13岁男孩,强奸了一名8岁女童,刑法第十七条说:放开那个强奸犯,他还是个孩子,让它恢复自由!
刑法第十七条不是保护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而是保护施暴的强奸犯、杀人犯,最神奇的是,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导向,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
每一次都是身处社会底层的未成年儿童以生命为代价,引发舆论的关注,才推动立法者慢条斯理地修订刑法第十七条,可为什么不彻彻底底地修订呢?
为何总是要预留一个让杀人犯、强奸犯们逍遥法外的“后门”呢?
难道我们的立法者,担心哪一天自己家的孩子把别人家的孩子杀死的时候、把别人家的孩子强奸的时候,可以凭借这一法条来逍遥法外吗?
如果不是顾虑这个,那为什么不彻彻底底地修订刑法第十七条,彻底堵住法律的漏洞呢?
如果这就是立法者想要向全社会倡导的价值观:
刑法第十七条是保护低龄杀人犯、强奸犯,保护一切作奸犯科的低龄坏人的!
那么,我无话可说。。。
因为你们是立法者,法律是你们阶级性的体现,你们的立场不在老百姓这里,所以你们制定的法律就是要保护坏人,那我还能说什么呢?
如果立法者像他们声称的那样,是有着坚定的人民立场的,那么,就应当立即拿出行动来,让老百姓看得到:
彻彻底底地修改刑法第17条!
1.杀害未成年人者,一律承担刑事责任;
2.杀人者若是未成年人,追究监护人连带责任。
我希望我们的立法者可以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
刑法第十七条到底是要保护好人还是坏人?
到底是要保护无辜的孩子,还是要保护低龄杀人犯、强奸犯?
我希望能有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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