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遵纪守法.何怕钓鱼执法
或许是由于道德下降和价值观劣化的缘故,现今我们这个国度里有越来越多的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将丑当美、以耻为荣等现象在发生和演绎着,尤以某些媒体的评论版热衷于“护罪媚劣”、褒邪贬正为甚。以致违法犯罪和歪风邪气者强辞诡辩、气壮如牛,而扬正抑邪、遵规守法者却动辄得咎、噤若寒蝉。这些都极大地扭曲了公众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导向,因而更加剧了当今社会的乱象和浑沌。例如完全正当合法的暗访式获取证据,亦即所谓的“钓鱼执法”遭到某些媒体与“时评家”肆意围剿和妖魔化即为典型一例。鉴于此有必要予以辨正以正视听。很显然,除了搞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的以外,凡是获取了违法犯罪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暗访”均应予以肯定和支持。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钓鱼式”暗访应该是一种常态,无可非议。要求打击犯罪和整治邪恶的活动完全明晃晃地公开进行是不可能的,也是毫无道理的。那样做的客观效果将无异于打草惊蛇、自缚手脚、庇护犯罪、纵恶为患,致使违法犯罪势力更为猖獗肆虐,加剧社会的不宁与震荡。
而今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那些被暗访中被抓获的违法犯罪者明明属于事实和证据确凿、无可抵赖,但在“时评家”的声援和策动下,却非要以是“被钓鱼执法”方式抓获的而诡言狡辩,并欲因此就将违法犯罪事实全盘否定一风吹掉。此类被暗访中抓获的当事人非但不引以为戒和服从处置,反而还像是为国为民立下“丰功伟绩”般振振有词,咄咄逼人。如今的社会当真堕落到将犯罪当“英雄”的不堪程度吗?现在的某些报纸和“时评家”唯恐天下不乱,专门声援和支持假恶丑的东西,毫无顾忌地在报纸上发文挺邪贬正。对“钓鱼执法”的恣意攻击、否定和妖魔化,既印证了部分媒体及其人员的价值劣变,也见证了社会的日趋窳败。违法犯罪既遂后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其违法犯罪的性质决不因为是在明访抑或暗访中败露而有所不同,更不应该因为明访或者暗访而有所改变,此乃基本常识。由于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是在隐秘状态下悄悄进行的,而且通常情况下很难被发现,因此同样应之以隐蔽的暗访和钓鱼方式予以打击也算是针锋相对,何错之有?难道只准违法犯罪和歪风邪气者隐蔽地作恶,却不准执法和整治行动隐蔽进行?这是谁家的逻辑?毋庸讳言,当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和狡诈多端、花样百出、隐匿性极强的各种违法犯罪及不良倾向时,暗访和“钓鱼”以及“引蛇出洞”等是不可或缺的方式,特别是在打击凶残暴戾刑事犯罪分子的时候,当明访得不到证据的时候。
综观那类被暗访式执法钓到的、违法犯罪证据确凿的“鱼”们,无一不是私欲膨胀、心怀不轨的法制意识淡漠者。他们本身就有着显在或潜在的不良动机,就无时无刻不在寻找时机遂行以“获利”为目的之不法行为。因此他们的被“钓”是一种必然。尔等若是贪欲和非分之念不除,即便此时不被钓,彼时也终有一天会因时机到来去违法犯罪而自投罗网。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被钓的“鱼”只强调被“钓”,而不反省自身为何被钓。在良法行为既遂后非但不认账还倒打一耙,怪罪于抑恶扬善的“钓鱼人”。岂有此理?我们不妨做个颇堪回味的、非常浅显的判断和推理:为什么会钓到了你而没有钓到别人?这其中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反之,当面对一个诚信守法、能够自律、文明有德、素质较高的人时,任凭你如何引诱他也不会上钩被“钓”。那个以暗中出售虚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牟利2.5万元者,在受到法律制裁时就企图以“被‘钓鱼执法’”来开脱自己、否认犯罪。此人行为的犯罪性质昭然而鲜明:其一,出卖根本不存在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单》是在公然造假,说不定还引起公众恐慌和社会局部动荡。其二,凭借职务和工作之便,仅仅私下出售一纸虚构的“灾害报告单”就获利2万多元。其三,正是那些虚假的“地质灾害报告单”的卖出,导致了众多的非法取土,破坏地表、地貌和植被,危害环境事件的发生,并为之披上“合法”外衣。其触犯的渎职罪,受贿罪,伪造文书证件罪等不容置疑。这些铁的事实,岂能是一个“被钓鱼执法”就可以否认的?
暗中进行的“钓鱼”和打击歪风邪气做法有着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应该给以旗帜鲜明的肯定和支持。因为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这样做都有利于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遏制和威慑。所以“钓鱼执法”不但无过反而有功,应该大力地提倡和推行。惟此方能让那些意在违法犯罪和歪风邪气者不得不有所顾忌、畏惧和收敛,不至于肆无忌惮、任所欲为、嚣张至极地为祸作祟,才能使这类危害社会和他人者尽可能地减少,让我们的社会尽可能地变得祥和、清明和安全。因为“钓鱼执法”的存在,还可能让那些具有犯罪动机者因惧怕被“钓”而自我约束并终止违法犯罪,进而悬崖勒马改邪归正,避免踏入人生歧途。此为“钓鱼执法”在遏制和减少犯罪方面的又一作用。而那些诟病和抹黑“钓鱼执法”的时评家及报纸,至少在客观上具有纵容鼓励、袒护助长邪恶与不良的作用,会使得更多人因受到声援、鼓动而毫无顾忌地去违法犯罪。“钓鱼执法”无可非议,是有关各方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的利器与常态,别再对之妖魔化了。就法律层面而言,在打击违法犯罪等过程中只有是否真实和公正的问题,而决没有治理手段的公开和隐蔽与否问题。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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