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曾兵看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发现“应当”这个词使用频率较高。比如: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等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应当”就是理所当然的意思。用于法律条文时,带有必须的意思。由于汉语词汇的复杂多变,不同语境表达方式不同,所指程度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按照曾兵的理解,“应当”与必须、一定相比,主体要表达的意思相似,但从语气上来讲,就要婉转多了,有苦口婆心的劝告之意,大体上讲,就是希望被要求者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
当然,曾兵相信这一规定的出台,必是经过逐字逐句的推敲,无论从法理还是伦常来讲,肯定都是有理有据。但作为一个非法学出身的门外汉,不知为啥,总感觉这个规定缺乏他应该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在人人学会变通的当下,真担心好好的规定,被几个“应当”给毁了。
曾兵从几个“应当”的苦口婆心的劝说中感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之事,其路将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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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100711/0009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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