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财产申报内容我暂时不是很关心,我最关心的首先是“向谁报告”、“向谁请示”、“谁来监督”、“谁看报告”、和“违规咋办”,概括地说就是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给谁看以及没有按规定申报怎么处理。我们先看看新的申报制度是如何说的。
1、向谁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2、向谁请示?如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3、谁来监督?未按时申报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4、谁看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可以查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5、违规咋办?主要靠自觉,万一有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总共5条,前4条基本属于“组织(人事)部门”,通常是不让知道官员有多少财产的(有点像国家机密),看来还是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当作领导干部内部的事情,至于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在履行职责时经批准察看申报材料,该条文纯属多余,一般到了那个地步,几乎就没有不可以调阅的资料了,必要时可以抄家。
罚则部分最有意思,“情节轻重”的弹性大得无边。啥叫轻啥叫重?它没说,任由裁判灵活掌握,由中国国情可知,实际执行的时候,莫说红牌,掏黄牌都稀罕。
前文说过,我对财产申报内容暂时不是很关心,但多少还是关了一点心。关于“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总共6条,其中就有4条限定于“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就是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在申报范围内。这个窟窿可真够大的,想不到钻这个窟窿的,要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么太软或挖地三尺没挖到宝,对这些人来说,有没有申报制度都一样。
说了那么多不足后,我得说《规定》具有不可否认的进步性,比如说比从前类似的规定要详细一些,比如说申报人群下放到副处级,总而言之是有进步但步子不够快。
对于以副处级为起点,我有一些不同看法,应该以副科级为起点。不错,科级副科级到了首都就算不得什么官,但这是最为庞大的领导干部队伍,要是腐败起来,那也是相当心狠手辣的,何况他们还掌管着具体事务,可千万别拿亲家公不当客人。
除了以副科级为起点,我还另有关于财产公示和细化罚则两条建议供日后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时参考。
从国外经验看,也不是所有国家都对官员申报的财产予以公示,如果设有不受地方管辖直接向金字塔顶端负责的廉政机构,公示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了,但这种机构与中国国情不太相符,此外,中国是一党专政,群众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必要补充,另外,不可否认,中国当前的腐败非常严重,这就加深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必要,因此,将官员申报的财产予以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达成财产申报目的的最有效手段。
任前公示财产,首先是对社会负责,过不了公示这一关的直接拦住,其次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不使他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升职了,权力更大了,本来只是受个处分就可以,何必要让他走到非得法办不可的地步呢?既然担任公职,让渡部分隐私不是过分的要求。领导干部获得了更多的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人民群众很羡慕的,让渡部分隐私当在情理之中。
对于财产申报违规的处罚条文,一要划分轻重等级,轻的轻罚,重的重罚,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报而督促抓紧时间,被人发现申报不实而反复发回重写,当革命是挤牙膏啊你!迟申报一天要罚钱,迟两天要罚更多的钱,如此类推,无正当理由推迟10天,不用申报了,直接撤职外加立案查办。第二要细化罚则,如果合理的罚则弹性范围应该在荷兰足球与西班牙足球之间,则新《规定》的罚则事实上有中国国足到西班牙国足那么长的距离,弹性太大。大家都知道,一个“认罪态度好,缴纳赃款积极”不知免去了多少巨贪的死刑,就是由于认定“态度好”、“积极”的主观性太强。
由于腐败现象普遍,按照本建议,怕是敢于如实申报的官员太少了,有人担心缺乏可操作性,不要紧,我另有办法增强可操作性。
科级腐败金额不超过20万的允许留用,减半的提拔;
县处级腐败金额不超过60万的允许留用,减半的提拔;
省部级腐败金额不超过180万的允许留用,减半的提拔。
注:1、以上级别均含副职;2、上述金额可根据当地发达程度加减;3、本措施一次性适用,下不为例;4、如实申报而超额的免职,申报值小于实际值一半的法办;5、腐败金额减半再减半的,优先提拔并作为廉洁模范全国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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