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醒吧!炎黄子孙
——普通公民如何行使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句话在中华不同历史时期激励着亿万炎黄子孙为民族、为国家奋勇前进,不计个人得失和安危以天下兴亡为己任,贡献自己的力量!
有人认为自己是普通公民与天下大事没有关系,若天下事我也不管、你也不管、他也不管......无人去管,民族与国家岂不危险矣!
有人一定会说自己能力微薄无力与天下事相联系,不!普通公民除做好本职工作,不可不关注、明了国事及天下事,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天下事一定是天下人管理,无论你是普通公民还是杰出人物,一定要努力做到“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就是伟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国家和宪法精神之下依法行事,否则公民有权行使监督权。即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公民一般理解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人权益受到侵害才行使监督权,现实中也的确有百分之九十九的上访案是为一己之利。广义的公民监督权还涵盖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等违法、失职行为侵害公众利益而提出的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任何公民在知实情的前提下有义务和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提起主张,不受地域,身份、职业的限制。普通公民在为国家或者集体利益行使监督权时,必须查清事实真相,在这一前提下可以实名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了不致于重复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贯彻执行的不良、不理想的效果,让中央的精神严格的畅行于地方,全国公民积极行动起来,把党中央和政府的相关意图和精神落实到实处,打一场“人民战争”,让不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接受人民的审查!若国家工作人员已触犯刑律,坚决依法追究,万不可手软!
为什么公民要实名行使监督权?这就是为了防止有人会“压制和打击报复”。如果不采用实名监督,第一方面有关国家机关难以查证或者消极作为甚至不会“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同时有人会更加无所顾忌的对监督人进行暗中压制、打击报复,让监督人有苦说不出;第二方面监督人无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处理结果进行督查,以至于许多案例以不了了之告终。所以,普通公民一旦觉察或者发现有违纪、违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实名行使监督权,把自己公开暴露给有关国家机关,就更够预防有心“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人对监督人下手,同时也有利于监督案的最终结局。如果实名行使监督权的公民确实受到了“压制和打击报复”,可以立即向社会舆论机构发布实情。若相关国家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回复监督人,监督人可以依法(实名)进入网络发布相关实情,让广大的公民知情后将该事项置于更广泛的舆论监督机制中。
同时作为享受新闻自由的广大新闻工和从业者应承担起历史重任,不畏强暴勇敢地如实反映、揭露公民监督案的事实真相,使侵犯人民利益的“公敌”无处藏身!
普通公民有时会感到迷茫,总认为自己不懂大法所以不敢行使监督权。其实不必顾虑,只要公民根据事实认为其有违纪、违法的情形,完全可以只述说事实真相部分不用考虑其违背了何种法纪的问题,总之就是积极地为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确实有力的线索或者证据,让不良的国家工作人员得到及时追究,让违法的国家机关及时更正。只有这样清廉而公平的政府才会保持下去,利于全体炎黄子孙!
如今我国、我党“反腐倡廉”工作已进行到关键时刻,我们身为普通公民虽不能做惊天动地的大事,但有义不容辞之责关注、明了国事,反对和指正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在必要时,普通公民可以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不属上访的范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的法治精神,我们一定要从民族、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为维护宪法的尊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每个公民都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社会主义宪法精神,其实质就是为了维护广大的人民利益!让国家工作人员做一个真正的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如果千千万万的炎黄子孙能够醒悟到自觉地行使公民监督权,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复兴致世界文明之巅已为期不远,大同盛世必现前!
文刀星麟
2010年7月13日于白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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