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主义的道路私有化
某富人家居乡村,改革后,数年间财源滚滚,不久即打算买私家车,因道路太窄,遂买下屋前良田数亩和他人房屋一栋。买无屋买天后,即拆除他人房屋,填平数亩良田,修筑一条坚实的水泥路,以利私家车通行。因此道路为私人出资修筑,且修筑于其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地块上,所以该道路,在法律意义上,于一定的年限内,为其私人所有。他人欲要通行,须征得其同意。
数年之后,因社会发展之需要,附近村民开始依赖这一道路通行。而该富人,在数年的豪奢之后,家境没落,竟至无处牟利。经他人建议,决定以护路之名设卡收费。但凡本地车辆通行,必须交纳若干年费。但凡外地车辆通行,则必须交纳一次性的通行费。
二、小集体主义的道路私有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为宽阔的道路日益成为乡村民众之迫切需求。某家族自筹资金,在新建祠堂的同时,拆除旧祠堂,修筑一条利于家族通行的道路。因筹资之时,当地其他家族并未出资,故新修道路只为该家族提供交通便利,其他家族依旧从原有道路通行,不得从新修道路通行。非家族内村民,欲要拉砖运货,事先须经该家族之长者许可。
数年之后,因社会发展之需要,附近村民开始依赖这一道路通行。而该家族,也决定以护路之名设卡收费。但凡本地车辆通行,必须交纳若干年费。但凡外地车辆通行,则必须交纳一次性的通行费。
三、地方主义的道路私有化
小而言之,某村集资修路,有愿意交钱也交得起钱的户头,有不愿意或交不起钱的户头。道路修成后,但凡当初交了集资款的户头,一概获准通行。当初未交集资款的户头,一概不予通行。道路管理方面言之凿凿:谁受益,谁负担。谁不愿负担,谁不能受益。
大而言之,改革之初数十年间,无数交通收费卡站撒播于中国大地,修路成本极不透明,所收钱款同样不予公开。不管修路之成本是否收回,照样收钱无误。此路是我修,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否则,交通警察、公安,抓你现行。
前面两个例子,改革后于乡村社会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此根本不适用。
三个例子,都反映了改革后,资本入侵公共利益领地掠夺大众财富的现象,以及这种现象逐步被现实化和公开化的现状。
资本主义的霸道在于:资本公然入侵公共利益领地掠夺大众财富。
其他的资本入侵公共利益领地掠夺大众财富的例子是:
一、制造环境污染的企业。环境是我们共同所有的一种财富,但这一种财富在被侵蚀的同时,在为我们带来损害的同时,却在给侵蚀这一财富的人们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
二、房地产行业的囤积居奇。哪怕在封建时代,对粮食的囤积居奇都将被处以重刑。然而,对房屋和土地等必需品的囤积居奇,何尝不是犯罪?
三、矿产开发。关于矿产,应该说明的是:矿产事实上是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共同财富。在一个公正的、平等的社会,开发者一挖出矿产就当做个人财富予以直接或间接贩卖,将集体财富变现为个人财富,必须顾及国民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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