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台湾近代史研究的女教授林满红,决意要从与台湾有关的条约中找出承认中国拥有台湾所有权状。(事实上是为了给接下来论证台湾从1952年起就“独立”于中国之外的“研究成果”找寻国际法“依据”,桂花注)
在陈水扁上台第三年,林满红在国民党中常会上作了《解读与台湾有关的所有权状》为题的演讲,指出:1952年的《中日和约》生效后,中国就拥有台湾所有权状了。其后,林满红在2007年9月发表的《为台湾重新定位:中华民国就是台湾》,这可以说是她所谓的“台湾地位新论”完整的论述。
林满红开章明义地指出,这篇论文是“对美国方面最近说:无论台湾或是中华民国都不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在这里要说:在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针对谢长廷先生说:他要选的是‘台湾国’的总统,在这里要说:中华民国就是台湾,‘中华民国’与‘台湾国’的选战不可开打。”林满红这篇论文的基调是:中国在1949年分裂成台湾的“中华民国”和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与日本签署了所谓《中日和约》,在台的“中华民国政府”就名正言顺的是在大陆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延续了。而1945年至1952年台湾处于法律定位未定的军事占领时期,当“中日和约”签署后,日本向“中华民国”放弃对台澎一切权利。
尽管林满红当年在国民党中常会上这种说法,陈锡藩和关中随即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马英九对林满红的所谓“台湾地位新论”欣赏极了。是以,在马英九在他上台的那天,就让她连升三级,出任“国史馆长”,并全力支持她提出的国史新论,做为确立台湾主权归属的国家定位基本论述。马英九搞所谓“《中日和约》五十七周年”纪念活动的潜台词,是对抗胡六点对一个中国的新论述。不过,许多专家学至今还不敢去破解马先生的密码,甚至有的更认为,这彰显了马英九的两岸关系定位来自国共内战。这种看不到“台湾地位新论”者已从两蒋时代的“内战理论”和“完全同一性理论”偷渡到“分割理论”了。
摒弃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链条
林满红在7年前于国民党中常会上的专题演讲中指出,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主要是1945年10月25日到1952年8月5日这段期间的状态,不过,1952年“《中日和约》”已正式完成主权移转的法律程序。当她做完演讲后,陈锡藩随即指出,1911年成立的中华民国是满清的继承国,继承所有不平等条约,而二次大战结束前所召开的会议、宣布的宣言,都是讨论日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处置,各项宣言即在执行战胜国达成的协议,而且也没有改变协议内容,因此中国拥有台湾的所有权状。陈锡藩的“各项宣言”指的就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诚如陈锡藩指出那样,二战后关于台湾地位的定论,应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书为主。虽然开罗宣言本身只是盟国的战时目标,但盟国已将《开罗宣言》的条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当中,成为了盟国对日无条件投降所提出的条件,而日本也在降书当中确认了《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25日,中方代表陈仪宣读受降书后,日方代表安藤利吉亲自在该受降书上签字,日本在台各文武机关旋向中方各相关单位办理移交,由中华民国接收,完成台湾失土回归中国的法理程序。
林满红摒弃了上述三个文件组成的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而选择了非法的所谓“《中日和约》”作为台湾回归中国的法理。其立论的目的随之出现在她笔下: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除金门、马祖之外,194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得;“中华民国”另外根据《中日和约》取得台澎主权。台湾也因此“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称是‘中华民国’,领土涵盖台澎金马。并主张国际社会要让‘中华民国’在联合国代表台澎金马”。这——无疑否认了台湾省在1945年10月就回归中国的事实,更严重的是,在她的认识中,中国主权在1949年就分裂了!这种显然属于“B型台独”的理论,凡是坚持一中原则的人,岂可能不加以抨击和驳斥?
搬出历史垃圾堆里的东西
林满红从历史旧仓库中翻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调,这突显她是个在历史垃圾堆中折誊的人,不知道她所翻出的东西早就是被美国和日本丢弃在圾堆里的东西。“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又称“台湾地位未定论”,乃“台独”分子的重要理论基础。最早提出这一谬论的人是美国总统杜鲁。
论述往往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服务的,理论也经常是政权的工具。二战后,以超级大国自居的美国,为了自身战略利益,在韩战(即朝鲜战争,桂花注)爆发后,用刺刀迫使日本同台主演出《旧金山会议》闹剧,遂有所谓非法的《旧金山和约》。日本在该和约中虽声明放弃台湾主权,但却未明文将台湾归还给谁。这就是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的法律依据。由于《旧金山和约》是美国炮制出来的假条约,完全不具正当性,因此,在参加会议的国家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在“和约”上签字,中国政府则声明要求这个非法条约作废。甚至连炮制的主要策划人,当时美国助理国务卿鲁斯克(Dean Rusk)的回忆录也自承:“这些程序规则是蛮横的,想起我自己在这些会议策略中所扮演的角色,使我脸红!”
日前,笔者已指出,《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书》三个国际文档,乃是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的法理依据。日本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许多论述“台湾地法律位”的论者似乎没有注意到,尽管《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都是非法条约,但这默认与实践《波茨坦宣言》和《开罗宣言》的承诺,而非否定。更重的是,一手炮制假条约的美国在26年后,于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中说:“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但林居然凭空编出这样的话:2007年,“美国国务院告知联合国,潘(基文)秘书长(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说法,并未得到联合国会员国的普遍支持,其中包括美国”,贵为“教授”,她是否该去把联大2758号决议和中美3个联合公报再复习一遍?桂花注)
立论在“分割理论”基础上
中华民国是继承大清成为中国,其当时不仅代表中国,也是中国。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国民党政府退居台湾,两岸自此开启了谁是中国与谁代表中国的主权之争。以国际法观点去看,这就是一个“谁是完整的国际法人,谁不是完整的国际法人”的问题,而其答案可能有两种:一是两岸只有一个为完整的国际法人,另一方不是个完整的国际法人;二是两岸均为完整的国际法人,在国际法上已经是国与国关系。中国大陆只认同与接受第一种答案。林满红接受了第二种。至于台湾则始终在第一与第二种选择间游走。当美国要炮制《旧金山和约》时,杜勒斯告诉当时“国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如果美国把台湾单纯地看做中国领土,美国派遣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便师出无名。”国民党政府与日本签署非法的“《中日和约》”(大陆称为《日台条约》),就是老蒋在第一与第二种选择间游走的实证。当国民党流亡政府在台湾稳扎后,老蒋提出了“汉贼不两立”的主张,这事实上也认同了两岸只有一个为完整的国际法人,它就是“中华民国”,而对岸不是完整的国际法人。这种主张是在建立“完全同一性理论”和“内战理论”基础上。蒋介石在1971年为保全台湾的联合国会籍,竟接受美国所谓“双重代表”方案,这说明了蒋介石其实也想搞两个中国,只是同样未能成功罢了。
认为两岸均为完整的国际法人,彼此的关系是国与国关系,这种论述的理论基础就是“分解理论”或“分割理论”。林满红的“两个中国”论述正是以“分割理论”为理论基础的。“分解理论”是指一国因战争、国际条约或各方协议,分解为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苏联解体为多个主权国家,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的。把两岸关系定位为“一中一台”的人,就是持“分解理论”者。诸如急进的“台独”分子廖文毅、吕秀莲都是持“分解理论”者。“台独理论大师”林浊水与林满红一样,也是持“分割理论”者。“分割理论”则是指国家领土某一部分被分离的区域,后来取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且不影响到被分离国家的法律地位。而原来的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将被限制在新有的疆土中。
依国际法惯例,分解或分割得以顺利成立的基本条件有二:一为受国际条约所造成,二为经当事国自由意志的同意,后者尤为必要的条件。如果这两个条件无法达成,那么结果就是内战。冷战后的南斯拉夫就是一个引发战争的例子。
二战结束前后的中华民国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人,1945年10月25日,中国国民政府恢复了对台湾行使中国主权,那时的中华民国所代表的就是中国大陆和台、澎、金、马。不幸的是,一场内战随后发生了,结果是国民党政府败逃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10月1日诞生。从此,中国一直处于内战的分离状态。纵使我们一再强调今日的两岸关系进入了和平发展的新时期,但两岸依旧处在政治、军事对立时期。况且,台湾现行“宪法”中的“一个中国”的主权涵盖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前的中华民国)。这恰恰证明了:在中国处于长期分离状态的六十年里,两岸并没有达成“分解”或“分割”的共识。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林满红说,”台湾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称是‘中华民国’,领土涵盖台澎金马”,这等于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从中华民国分割出来的,显然,这样论述毫无国际法根据。林满红的论述永远不能成立的理论根据是:她套用“分割理论”去论述“两个中国”,与国际法习惯不符合。无论“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都没有可以顺利成立的两个基本条件。中国大陆可以用“完全同一性理论”去面对另一方,视对方为假的政权,因此不放弃武力成为追求统一的选择。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华民国”这个国际法人就已经灭亡了,至少在联合国2758号决议生效时,就国际法而言已经不复存在了。但“中华民国”的灭亡并不意味着“中华民国政府”也随之消失。这有点像一些国家内部发生变故,前政府被推翻,但没有被消灭,就盘踞一方打游击或者成立“流亡政府”一样。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最多只能算是效忠前朝的“残缺政府”。
本来,在两岸关系走进和平发展之际,我本来不想再谈所谓的“中华民国”,然而马英九却图藉温重所谓“《中日和约》”来宣示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这次,马英九采用林满红的研究「中日和约」的“学术成果”来暗示“中华民国”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诚如老广州俗语:“陆荣廷睇相——唔衰攞嚟衰”,因为非法的《中日和约》恰恰是最能证明“中华民国政府”本来就是一个“残缺政府”。“《中日和约》”第三条书:“关于日本国及国民在台湾及澎湖之财产及其对于在台湾及澎湖之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债权在内)之处置,及该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在日本国之财产及其对于日本国及日本国国民所作要求(包括债权在内)之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另商特别处理办法。本约任何条款所用‘国民’及‘居民’等名词,均包括法人在内。”针对该文条,当时主持签约的“外交部长”叶公超说“中华民国当局”是指“中华民国管理台、澎湖当局而非指中华民国政府”。在条约之换文第一号上说,“本约各条款,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这正好说明了退居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只是期望复兴前朝的“残缺政府”,无法代表一九四九之前的那个“完整的中国”,但它却没有放弃对全中国主权的申索。由此足见林满红的所谓“1952年以后的台湾:法律地位确定,中华民国领土改变为台澎金马。”根本是稳不住脚的谬论。
不懂法律,不了解国际实践
台湾当局与日本非法签订的所谓“《中日和约》”,是在同样非法的《旧金山和约》未生效前七小时签署的。
在“《中日和约》”的中,日本宣称“承认依旧金山和约,日本‘业已放弃’对台、澎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旧金山和约》在那时尚未生生效。所以,日本认识的“他们对台、澎行使主权‘业已放弃’”的时间,从法律层面来说,不是《旧金山和约》,而日本在《日本降书书》上签字。再者,《旧金山和约》是确认日本对《日本降书书》的承诺。这一点雄辩地证明了林满红等的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谬论。
林满红说,“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只有外相大平正芳在新闻记者会上片面声明终止《中日和约》,但这就像《开罗宣言》不能片面终止《马关条约》赋予日本的台湾主权一样,台湾主权仍只有中华民国才有权处理。1978年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只字未提台湾,也是因为日本不能重新处理其已经向中华民国放弃的台湾主权。”这样地论述凸显出林满红根本不懂国际法,不了解国际实践。原则上,凡合法的条约均应遵守。但在国际实践中,只要符合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单方面废除条约是合法的:(1)废除不平等条约;(2)因一方违约而终止条约;(3)情势变迁。
无论是《旧金山和约》,还是台北签署的所谓“《中日和约》”,中国政府始终认定是非法条约,应该废除。所以,中国政府在这两个非法条约签署时,都发表过反对的严正声明。联合国2758号决议的生效,表明国际社会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这是一种大变迁,在这种大变迁下,中日恢复了邦交,日本宣布废除《中日和约》是合法。中日建交联合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再次凸显了《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中有法律效力。
正因为有了中日建交联合声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就不承认所谓《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这两个假条约,后来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就没有了申请“台湾问题”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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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题图为该书封面,以下繁体文字出自中国台湾省“中央研究院”電子報第156期,桂花校正了不规范的标点符号。
本院(即中国台湾省所谓的“中央研究院”,桂花注)近代史研究所林滿紅研究員所著《獵巫、叫魂與認同危機:臺灣定位新論》2008年3月6日由黎明文化公司出版。
2007年3月,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國國務院告知聯合國:“潘秘書長的說法,並未獲得聯合國會員國的普遍支持,其中包括美國。”美國方面人士認為,這是臺灣再教育國際社會臺灣法律地位的時候。而根據金車教育基金會2007年的調查,臺灣學生對於2008年3月政府將舉行的聯合國公投所涉及的臺灣國際地位問題,幾乎是一無所知。
本書透過歷史文獻研究法、亞太歷史的研究視角,並參考國際法,確定從1952年起在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國家法律地位已定,並具有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資格與責任。1952年已經確定的國家定位,至今國內外卻一直感到混淆,臺灣本身人與人間互貼藍綠標籤、互相猜忌、傾軋。這使想到在哈佛大學期間學到的西歐近古的獵巫與清朝乾隆年間的叫魂,在不明真相的背景下,社會大眾很容易遭到政治操弄。因而不斷提出不藍不綠、又藍又綠,而希望可以整合藍綠的臺灣定位新論,而成此書。從這本書瞭解的真相可使社會大眾擺脫政治操弄,並重新發現臺灣確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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