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就是天理,是善恶因果的现世报,天威如同玉皇的圣旨、神圣不让如来的佛音。因而,最撼人的千古一呼莫过于“天哪!国法难容啊!”
不知从何时起,威严的国法开始失去严肃性,比刘青山、张子善嚣张百倍的恶魔一个个逍遥法外。人们疾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偏偏这一句口号,人们还是从国家的头几个五年普法工作中学来的,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等等。人们逐渐拿这些被司法部门灌输的口号反诘司法者:为何你们做不到?
进入2010年,那次立法会议警醒了“被普法”的国民,中国法律天平的砝码正在悄悄地滑向一头:原来贪官是应该免死的。它证明法律的苍白并非是因某些少数司法人员个人失血所致。
由于房地产和汽车产业成为了支柱,中国城市的高楼大厦和遍地蚂蚁般的汽车,向世界显示这个国度已经由落后的农业国进入了“现代化”。同时,伴随的“首堵”和车祸又成为社会的心病,交通问题开始被重视了,也就有了“醉驾”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无非是醉驾入罪对公务员及其子女是否“公平”?从这里人们又进一步知道中国特色的法律并不是要求人人平等,而是“多元化”的平等。就如同建立“权贵伦理”、“官员伦理”一样,各个不同“阶层”需要不同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标准。从中,人们看到的似乎是“国际法”框架结构:双边的、单边的、集团的、地区的、阶层内部事务的,有核的、无核的,黄色的、蓝色的、伊斯兰的,等等,让人眼花缭乱。因此,立法也像是联合国大会,成了各种势力的相互制衡。
醉驾既已入刑,实施伊始便有最高法的不一律入刑的“解释”,人们已经看得明明白白,无非是为少数人“开网”的,所以人们对高晓松醉驾案的大门紧盯不放,偏偏后门的公务员却在不声不响中走脱。5月3日晚,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单位公车被查获。交警透露,就宿仁训等人的行为,他们和县检察机关、县法院等部门,先后召开了多次“碰头会”;按性质划分,宿仁训等人均属情节轻微,宿仁训还是因公喝酒。因此,是否该按照“醉驾入刑”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三部门均不能定夺。于是,按照《道法》新规,交警暂按“酒驾”对四人开出了罚单。一个“酒驾”替代“醉驾”,宿仁训就这样以“罚单”换取了金饭碗。而三部门的“碰头会”正是贯彻落实了最高法的解释,本身合理又合法。
“公务喝酒”大概就是官员法律的专用名词,连高晓松也不是“公务喝酒”,普通百姓更不会有那个命。“公务喝酒”的专用法律名词既然闪亮登场,必将被推而广之,“公务嫖娼”、“公务XX”必将会层出不穷。
对于宿仁训的“公务喝酒”一案,人们也欣喜地看到了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处处长王小林的“表示”:“宿仁训案”是一起典型案件,是省交警总队挂牌督办的第一案,给全省交警在酒后驾驶行为执法时提了一个醒。在此,重申一下,交警总队已对全省交警作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的要求,“醉驾”违法行为,必须一律“入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任何人违法,都要依法办案,并依法给予处罚。看来,公安部在执法上搞“一律化”已经赢得了不少分。
就在罪恶滔天的许迈永、药家鑫被终审判决死刑的时候,最高法又“指出”,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统一死刑适用尺度;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说,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还要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
人们的心又被“橡皮筋”弹到了。有钱人杀人可以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并且还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中国法制建设真的与时代共同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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