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犯李昌奎死缓:谁有权
宣判97%民意是错误的!
人民网:
围绕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案争论,冲突的一个焦点是司法独立与民意的纠结。以田成有副院长为代表的意见是,在李昌奎死缓案上,民意是错误的,是对司法独立干扰。其语言甚为激烈,他说“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一个尖锐的问题提出来:司法独立是否可以无视民意?谁有权力宣判民意是错误的?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力?民意调查显示,超过97%的投票者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只有1.39%支持改判死缓。如果具体分析“97%民意”,会发现,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是有法律根据的,与法条相吻合的,对照法条规定,死刑同样适合李昌奎。那么,“97%民意”,能不能戴上几顶廉价的帽子,如以“宣泄情绪”、“公众狂欢式”、“不理智”、“ 对法律的玷污”,轻易否定?
田成有副院长混淆了一对概念,即法律至高无上,不等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至高无上!法律至高无上,正因为它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司法独立只能保证程序公正,但并不绝对保证实质公正。因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因为认识偏差和能力问题,可能出现不当或者错误,民意则是对司法实质公正的监督,把97%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的“民意”宣判为错误,加以否定,那么还有什么力量可以监督司法?岂不成了不受制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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