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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改回死刑判决灼伤了谁的“高贵品质”?

黄河岸柳 · 2011-08-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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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改回死刑判决灼伤了谁的“高贵品质”?

 黄河岸柳

       毫无疑问,对杀人犯李昌奎改回死刑判决,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正义与法律正义的胜利。立起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制精神的“正确标杆”。从这个意义上说, 对李昌奎改回死刑判决,灼伤的就是资改派“西方法权论至上”者的那种高高骑在人民头上的资产阶级卑劣虚伪品质,灼伤的正是那些自以为“法律专家”和握着“生杀大权”而任意法律和肆意草菅人者自命清高者的司法独裁者的卑劣品质。 

     然而,昨天中网华-中华新闻上一篇《李昌奎案改判灼伤了司法独立的高贵品质》一文,却坚持用西方资产阶级所崇尚和宣扬的所谓“司法独立”与“司法高贵品质”之思想与标准,曲解和污蔑对李昌奎改回死刑判决的社会主义法律正义的现实意义与标杆意义本质。这种现象值得立法机构和司法界及全社会高度重视。 

     这种现象充分说明,在我们的司法界和司法实践中,推行无原则“国际接轨”思想依然严重。纠正这种所谓的“司法独立”的“接轨”的确任重道远,任务艰巨。如果不坚决地纠正这种违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司法原则的“接轨”思想与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难以走上真正体现人民正义与法律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这也就进一步说明,本人在《对杀人犯李昌奎改回死刑判决,说明了什么?》文中所提出的“严格规范司法权力,仍是一项艰巨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查,《李昌奎案改判灼伤了司法独立的高贵品质》一文,以“知风”属名,最先于2011/8/23 23:15:30 红网,原题为《李昌奎案朝令夕改灼伤了司法独立的高贵品质》,后于同日2011-08-24 10:39:06 10,以,《李昌奎案改判灼伤了司法独立的高贵品质》标题发于中华网。 

     点开发于红网此文后的网友评论,不少网友对其文中所指的“司法独立”和“高贵品质”提出严肃质疑与讽刺。其中,湖北网友 江湖行走:“只有知道错误而坚持错误,才能保证‘司法’的‘高贵品质’?”河南网友 政义之剑1413:“独立比公平重要,面子比正义主要,顽固比天理重要,专家比民意重要,这就是中国司法的高贵品质。”陕西网友 网民C:“中国司法有高贵品质吗?”(可能是一时激愤地针锋相对地直问--笔者注)。 

     另有相关链接文章:李昌奎案不应是庇护权贵的另类“标杆”,李昌奎案不应是庇护权贵的另类“标杆”,改判李昌奎死刑:民意也是法律的依据,李昌奎案:司法审判不可被民意牵着鼻子走。 

     在这里,先就《李昌奎案:司法审判不可被民意牵着鼻子走》一文谈一点看法。该文最后,借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说的“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出了“就李昌奎案来说,虽然结果满足了民众,但是审判过程中展现的摇摆不定,却对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严重,依然是得不偿失的”结论。这显然是拉虎皮拉大旗的行为。 

     暂且先不论该文的推论的根本性错误。只就陈卫东教授的观点而言,就很有条件假设上的不当之错误。“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请问陈卫东教授,您所说的“原则性错误”是指什么错误?就李昌奎案二审的“量刑不当”(再审结论中用语)属不属于原则性错误?您认为不是原则性错误吗?所以认为“再审”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吗?按理说,程序正确无误,应当得出一个正确无误的正确结论。可是,为什么却在现实中出现了程序正确而得出非正确无误的结论来呢?这本身就是一个原则性的重大错误!那种以程序正确,就认为结论正确的司法思维,是相当之原则性错误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独立,必须讲公正原则,才能确保程序正确与结论正确的统一。否则,如果只强调“司法独立”,丢掉了“司法公正”,就很容易成为在“司法独立”外衣掩盖下的因司法者不公而出现司法者权力大于法律的“司法不公”。李昌奎案的一波三折,难道不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吗?如果片面地坚持“司法独立”,不进行再审,那么二审的以“自首表现”“积极赔偿”作为轻判的理由而得出的死缓的结论,不就真的成了“司法独立”的标杆了吗?然而,这样的标杆,是根本不符合人民正义内在要求,也根本不符合法律正义本质要求的。 

     回到“知风”的《李昌奎案改判灼伤了司法独立的高贵品质》问题上来。

     第一,“知风”不过是在为云南高院田有成辩解罢了。然而,这辩解实在的无力又无理。 

     其文中首先说:“当时云南高院田副院长在回应中称,此案改判将成为十年之后中国法治的标杆,遭到了舆论的痛批。但据相关消息称,田副院长的“标杆论”,实际上是被媒体误读的。现在看来,在李昌奎案引起的一波三折中,确实“误读”了田副院长的“标杆论””。继续辩解道:“可能是现实语境的使然,人们习惯于把“标杆”当成学习的榜样,其实,“标杆”的原始功能是测量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田副院长的“标杆论”不一定表示二审改判的准确,而是若干年后,可以用来重新测量司法实践的“刻度”。” 

     大家看一看这分为两段的辩词后,不难发现:“知风”把田有成的“标杆论”,称之为“被媒体误读”。甚至装腔作势地强词夺理说“现在看来,在李昌奎案引起的一波三折中,确实‘误读’了田副院长的‘标杆论’”。对此,请问“知风”先生,你是怎么“看来”的?你“看来”的依据是哪些?是运用了什么逻辑在“看来”后,得出这个“误读”结论的?从你的文章中,一点也看不出这方面的论据与论证。别说有力有论据与有力的论证。到是很容易让人“误读”你不会是拿了别人的钱,出来想替人消灾的。如果是,可惜呀,他们找错了你这个不才的辩手。到时不仅澄清不了原有的“误读”,恐怕只会是越描越黑,连到你知风也“误读”了去。 

     他在其后的两大段文字中,继续为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上找芝麻垫屁股。引经据典,和无理狡辩。“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上的“失态”,起源于他们没有事先注意到法律的稳定性”, 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上落入的被动,是他们忽略了法律的预测性。但是,所有的辩护,都是知风自以为是的强词夺理。 

     第二,“知风”是在用他的所谓“司法本意”强奸民意。然而,他实际上是强奸了自己。(请原谅对知风先生的不够尊重) 

    其文中说到:“在二审终审制的法律前提下,再审终审案件怎么也不应该是司法部门的本意,剩下的理由只能是‘顺应民意’了。‘顺应民意’虽然是天大的好事,但对于法律,‘顺应民意’应该体现在立法中,撇开司法的独立性,就法律的稳定性而言,朝令夕改的东西绝对不是法律,可以任意加以修改的文本同样也不可能是法律,这是法律本身树立强大权威的必要条件。对一宗杀人案的判决,竟然如此一波三折,即便最终杀了罪有应得的李昌奎,同时也让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

       不错,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这是程序法里的原则制度。但是,这决不是“再审终审”不可超过的“标杆”(借指)。换句话说,从整个司法系统而言,从程序的角度,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据上诉或抗诉,起动二审程序。对一个案件来说,“二审终审”就终结了。但是,“二审终审”并不排斥审诉的存在。“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引自百度)。这就是说,因审诉而产生的再审,是符合程序法要求的。再审,既不是对“二审终审”原则的否定,也不是产生了三审。而是对这一案件前两审情况(包括程序、结论等)的审判。这是防止和纠正“二审终审”差错的有效补充审判。也理应成为是确保“二审终审”正确无误的必要保障。谁来保障“二审终审”的正确无误呢?这正是“再审”以审判“二审终审”为对象的意义所在。       而“知风”在这段话中,却语无论次,不着边际,进行诡辩、狡辩,却把自己连续地强奸了。 

     “知风”自以为是地认为再审不是司法部门的本意,而只是“剩下的理由只能是‘顺应民意’了”。那么,请问“知风”,你的司法本意是什么?既然,你承认‘顺应民意’“是天大的好事”,为什么只让体现在立法中,而不能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呢?为什么司法本意不倾听民意呢?不顺应民意的司法本意是谁的意思?是什么性质的意思?是公道正义的意思吗?从这个角度看,他这不仅仅是对民意的强奸,也是对司法本意的强奸了。换句话说,他也就是在强奸自己。这是其一。 

     其二,“知风”置法律的公正性本质于不顾,借用“法律的稳定性”意肆歪曲法律的公正本质。其实,这仍然不过是在片面强调他的“司法独立”罢了,他根本也没有也不可能会真的撇开他的“司法独立”的。他说“撇开司法的独立性,就法律的稳定性而言,朝令夕改的东西绝对不是法律,可以任意加以修改的文本同样也不可能是法律,这是法律本身树立强大权威的必要条件。”他在这里实际上偷换了“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是的,作为法律(包括法律文本)是不能朝令夕改或任意修改的。但是,这是不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呢?--他认为是。也只有他这样的人认为是。然而,客观的是,公平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才是树立起法律权威的基础条件即必要条件。同时,树立法律权威还需要“公正司法”这个充分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知风”到底是做什么的,尚不清楚,但他连这点基本道理都不懂,看来,他是个法盲。他连这个基本的逻辑都不讲,看来,那些找他出来辩解的人,真的是找错了帮手了。从这里看,可以说,“知风”已经不仅仅是自己强奸自己了,而且在找别的东西来自慰(实质还是他自己强奸自己)。 

     其三,“知风”根本不知道法律(包括法院等司法机关)是干什么的。在他看来,法律,就是条文,就是不能动的僵死的文本。在他的心目中,法律是为法律自身服务的。他在说了一气法律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之后,不以为然而又百般无奈状地说出了这样一句令人发指的话:“对一宗杀人案的判决,竟然如此一波三折,即便最终杀了罪有应得的李昌奎,同时也让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可见,他简直法盲到了极点;可见他没有了一点人的味道了。凡正常人都能够知道,在让罪有应得者得到恰当的法律惩治,正是法律威严的充分体现。可是这个名为“知风”的人,却不知正义的风向,却顽固地认为“即便最终杀了罪有应得的李昌奎,同时也让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你说他枉不枉为人一场?我不得不说,实际上,这是他知风继续着强奸自己的把玩呀。

       第三,“知风”顽固地颂扬田有成的“标杆”,不愿意正视“社会主义法律正义的正确标杆”。他是在自决于人民,自决于社会主义中国法律。 

     再狡猾的狐狸,也是藏不住它的尾巴的。何况这样一个自命“知风”而不知风从何来的法盲、乏人性者? 

       “知风”在最后一段文字中是这样写的:“如果再用一支‘标杆’来审视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一下子颠覆了法律教科书上对法律稳定、可预测的描述。此情此景,不仅有点“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的荒谬,而且是对法律稳定性、权威性的极大伤害。” 

    是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必须有一个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本质要求的标杆。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标杆,中国的法律,将不再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这个标杆,就是以最大程度地反映和体现人民正义和法律正义为核心灵魂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决不是知风所说的“以片面机械地法律独立性与稳定性作为法律树立权威必要条件”的标杆。这只是知风之流期盼与努力的标杆,但决不是中国广大人民的追求。如果不“再用”这样一支属于社会主义的法律标杆,规范当今立法与司法行为,中国的法律最终就只能被彻底地西化了去,成为替少数资本家、精英、既得利益者的保护伞了。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知风”田有成,以及混迹于中国法律界所谓“专家”精英们的一切荒诞谬论。必须认清“知风”的“司法独立高贵品质”的资产阶级司法本性。正如《李昌奎案不应是庇护权贵的另类“标杆” 》一文所言“顺应民意才是真正的正义。如果让李昌奎案成为田有成所说的那种“标杆”,那就意味着更多人会躲避在这种标杆下逃避法律的惩罚。此次李昌奎案改判死刑,就是对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一记震耳发聩的警钟。”(引用时略有改动--本文注)也正如有网友评说:“李昌奎终判死,虽有民意倒逼司法之痕迹,但顺应民意,依法纠错,无损司法权威,是为公平正义也!”

       结束语:如果要说李昌奎案一定灼了谁的“高贵品质”,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对李昌奎改回死刑判决,灼的就是资改派“西方法权论至上”者的那种高高骑在人民头上的资产阶级卑劣品质,灼的正是那些自以为“法律专家”和握着“生杀大权”而任意法律和肆意草菅人者自命清高者的猖狂的独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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