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富人当走狗当得理直气壮的法律党
黎阳 2011.11.2.
鲁迅说:“假如指着一个人,说道:这是婊子!如果她是良家,那就是漫骂;倘使她实在是做卖笑生涯的,就并不是漫骂,倒是说了真实。”
如果指着一个人,说道:这是富人的走狗!如果他不是,那就是谩骂;如果他实在是给富人看家护院的,那就并不是谩骂,倒是说了真实。
最好玩的是有的人你说他是走狗,人家不但不生气,而且很自豪;不但很自豪,而且把狗当成自己的形象到处贴,以狗为师,以狗为荣,以狗为准……这等狗眼狗志狗境界实在是举世无双。
我曾说律师是狗:“只要是私有制,律师就不过是一群狗——谁给钱替谁效劳的走狗。更确切地说,是有钱人花钱雇来的专用走狗——法律走狗、法律打手、法律娼妓、法律奸商,法律流氓,带执照的法律无赖,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专业户,谁给钱就说谁有理,没理搅三分,得理不饶人。婊子认钱不认情,谁给钱跟谁上床;律师认钱不认理,谁给钱替谁帮腔。二者在认钱不认人这一点上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婊子不会声称自己卖身是‘为了道德,为了我们心中那一份爱情’;律师却死死咬定自己卖身是‘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婊子拿了钱卖了身之后不会给自己立‘贞节牌坊’;律师拿了钱卖了嘴之后还非要给自己立‘正义牌坊’。可见婊子的操守比律师高尚得多。”(2011.10.12.《乱中国者必“法律党”》)
我实在低估了“法律党”的无耻和脸皮之厚——不到一个月陈有西就来了个对号入座不打自招,不但撰文承认自己就是要为富人服务,而且很自豪地用狗作为“保护富人”的象征性图腾。(陈有西: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2011-11-1《中国改革》2011年第11期)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c6cf2dec-a1b9-4d63-af29-9f8e0184d915&user=10420
我一开始还有点百思不得其解:直言不讳以图明誓要给富人当走狗,不但丝毫不觉得难为情,而且还如此理直气壮,这“法律党”的“精英”是不是脑子进水了?等回过味来才发现人家其实很现实:陈有西的公司半个月收入三千万,杨金柱一小时收费五千块,无罪辩五十万,有罪辩三十万(杨金柱博客:北海作家无为:裴金德案庭审旁听见闻流水帐之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um4.html)——不为富人而为穷光蛋服务哪有这种好事?笑贫不笑娼,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只要能发财,给富人当狗有何不可?你笑人家是走狗,人家还挺自豪:当走狗也得有资格,没陈有西杨金柱那两下子你想给富人当走狗人家还不要呢。
陈有西们的这副“狗志图”实在有教育意义:别再做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春秋大梦了。杨金柱“无罪辩五十万,有罪辩三十万”的价码把问题说得透极了:只要给五十万,有罪也没罪。反过来说,如果拿不出这五十万呢?没罪也有罪。什么法律不法律,有罪没罪全看有钱没钱。
由此可见法律是商品,律师是商贩,是有钱人花钱雇来的专用走狗——法律走狗、法律打手、法律娼妓、法律奸商,法律流氓,带执照的法律无赖,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专业户,谁给钱就说谁有理,没理搅三分,得理不饶人。陈有西的文章既然挑明了要为富人当走狗,那么他岂肯承认富人会犯罪?又岂肯依法办事?什么法不法,全是讨价还价的筹码。
既然如此,那就不必对“法律党”们“公平正义”、“捍卫人权”、“司法公正”、“纠正冤案”之类声嘶力竭当回事,那不过是履行替富人当走狗的义务、赢得赏赐的剩骨头所必须的装腔作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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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国改革》法律党的狗图腾
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 :陈有西
来源:《中国改革》2011年第11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1 19:32:20
在一些地方,司法权介入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用司法强权,为自己的关系人服务
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问题,随着中国《刑法》的连续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条款,加上行政权普遍用司法手段干预民营经济,而变得突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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