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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锋:梦鸽,你为什么不明白?

刀锋 · 2013-11-27 · 来源:刀锋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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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鸽,你为什么不明白?

  刀锋

  如题,我这么问,是对梦鸽到目前为止仍不服判决执意上诉的行为感到略有奇怪,希望以此来解惑梦鸽。

  按说,一个成年人,在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社会活动实践之后,在其子发生这一案件并经过初审之后,仍然纠缠于案件发生的过程本身,不能眼界更加宽阔的看到更大的视野纵观全局,感到一丝悲伤。事关己则乱,但无论如何,我钦佩梦鸽这样一位伟大的母亲。

  梦鸽之子案件的初审和二审已经尘埃落定,围绕案件所发生的一切事情,我们所有局外人通过官方的私下的所有网络和媒体上的表现也看得很清楚,基本上没有歧义,初审和二审法庭对涉案5被告人的判决,作为观者是可以理解判决的意义,虽然法庭宣判强奸和轮奸罪名成立,但法庭的判决不能强迫所有观者和受众发自内心的支持这一判决,因此大家支持或反对这一判决都是正常的,这是有保留的接受还是完全接受的差别。

  对梦鸽而言,她通过正常程序上的法庭审理和对自己孩子的私下沟通都能够清楚的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这里说的是事件,是案发之前及之后的所有事件,并不独指案件审理过程),她对事件的掌握以及对自己孩子的感情让她在此后做出的种种努力,都无愧于一个伟大母亲的所为。梦鸽不能接受判决的结果,民众也都能够理解,部分民众也同梦鸽一样,认为其子很“冤”。

  李天一到底“冤”不“冤”?我相信至少有相当部分人是认为不“冤”的,但也不能否认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是“冤”。在我个人而言,我能够理解法庭宣判的结果,但我不完全支持这个审判结果,我就认为李天一等几人在相当程度上是被“冤屈”了,但这不影响我有保留的接受这个审判结果。

  事件的发生过程大家都很清楚了,有一些关键问题已经得到澄清:

  李天一几人原本是聚会玩乐,在酒吧的歌厅内遭遇了容留和介绍卖淫者,于是李天一几人有了买春的念头,虽期间在离开酒吧后有其他如就餐等行为,但几个当时未成年人并未挡住成年者卖淫的诱惑,最终实施了买春的交易,只是在买春的过程中,原本买方向卖方承诺的价格被推翻,发生了嫖资纠纷,买方只同意支付的2000元与卖方要求的“每人1000元”相去甚远,在卖方回到酒吧后与酒吧容留和介绍者洽商之后,卖方和酒吧人员沟通买方并提出50万元的“协商解决费用”,并指出如不能协商解决就走法律途径。

  在此时,这个事件还只是出于嫖资纠纷的阶段,并未上升到刑事案件,但有信息可表明的是,卖方与酒吧沟通买方的过程中,对李天一几人还是心存“协商解决”的期望的,如李天一几人能够坐下来商谈,就不至于走到今天的地步(事后分析来看,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时间和方式),但李天一几人错过了这个最好的解决时机,这就逼迫卖方与酒吧不得不走到鱼死网破的阶段,以获得数十倍于嫖资纠纷中数额的经济利益。

  李天一几人明显低估了卖方的支持者——酒吧对我国有关强奸案件审理和流程的熟知程度,事实上梦鸽到现在也完全没有明白当嫖资纠纷事件被立案为强奸案件的后果,仍然执着的坚持于事件中买方与卖方纠纷过程而非强奸案件的审理。

  法庭审理是否属于强奸或轮奸案件,是需要证据支持的,不会过分关注在强奸或轮奸发生之前的过程,即使是有买春与卖淫的事实存在,但如果有证据指向有“强迫妇女从事自己不同意的性行为”时,强奸证据就已经成立,其中关键点在于:妇女口头的意见表达是否同意、证人证言视频证据是否支持妇女口头意见的表达、物证是否支持妇女口头意见的表达。

  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妇女口头意见的表达是否同意”这一条,即使是完全意义上的交易行为,如果其中卖方妇女坚持是“被强迫”,并且获得人证、物证支持,那么强奸罪名依然成立;相反,如果当时确实是被强迫发生的,但事后妇女坚持是“自愿”,即使人证和物证都证明是强迫的,依然无法判定为强奸案罪名。梦鸽到现在都没明白,整个案件中,取得其中的卖方即杨小姐的口述表达改变立场的重要作用,仍然完全相信并且迷信事件真实过程的作用。梦鸽应该记住一点:法庭没有承认买春和卖淫的存在,但也没否认买春和卖淫行为的不存在,就表明该过程不是强奸是否发生的主要证据和要件,法庭要表明的观点是,无论是否妓女,只要是妇女中国法律就有保护其不被强奸的权利。

  话说回来,整个事件即使就是“一起由嫖资纠纷引起的‘强奸’案件”,那又如何呢?二审法庭会改判初审判决吗?我个人认为,绝不会。

  在我国,卖淫嫖娼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发展的客观过程,确定这是一起卖淫嫖娼导致的嫖资纠纷事件,并据此认定是“成年卖淫女和酒吧共通构陷未成年人并实施敲诈勒索”,采取保护未成年嫖客利益的方式,改判为“敲诈勒索”案件,那么其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法律保护了性交易中的买方或卖方,也就是间接承认了卖淫嫖娼活动受法律保护,即卖淫或嫖娼活动在中国的合法性。这可能吗?这个问题也是梦鸽到现在为止最没有弄明白而罪应该明白的问题,梦鸽请的几位律师,也没有弄清楚其间的法律关系并明确告知梦鸽。悲哀吧?

  这还不是最悲哀的,更为悲哀的是,在1949年11月底,毛泽东主席指示罗瑞卿在一夜之间以军警协力强制关闭八大胡同、清理妓院、处理老鸨等方式解放了中国的妓女,从而在中国的大地上彻底消灭了妓女三十年。到了2013年11月底,我们或许需要用以法庭判定卖淫嫖娼活动中存在的强奸和轮奸行为,借用法律保护妇女权利的手段,来打击嫖客的买春非法行为,以期通过减少嫖客的方式最终获得消灭妓女的结果。

  它是否更加人性化,或不人性化?我无从判断。只是这种通过法律或行政方式减少买方市场需求从而达到卖方市场整个产业链破产的方法,从案发当时几个未成年人身上开始实践,我理解,我有保留的接受,但我不支持,我更加同情。

  从李天一几人案发到如今二审判决落地,欢呼的人有几人明白?沮丧的人又有几人明白?这就难怪梦鸽也不明白了。

  明白好!

  不明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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