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耶?恶也!
林岳芳
央视著名媒体人王志安昨天发了一条微博,迅速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其原文如下:“那些指责雇佣童工企业的人,才是真正坏了良心。你会给这些孩子钱么?不会的话滚一边去。这些孩子进厂打工,赚钱改善自己和家庭的收入。有啥问题?工厂的劳动管理规章如果触法可以处罚工厂,但认为孩子可怜但自己又不掏钱,企业给孩子创造赚钱机会还站在旁边指手画脚,这种人最可恨了”。此帖一出,舆论哗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02年我国再次出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童工)”。该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可见,国家对使用童工有着十分清楚的条条框框,而这些条条框框,就是不能逾越的高压线!不知何故,央视著名媒体人王志安先生却偏偏反其道而行之,公开发帖赞成使用童工。他赞美那些招用童工的企业,谓之“企业给孩子创造赚钱机会”;而对指责招用童工的民众进行无情的讽刺挖苦加“滚一边去”。这种言论,不仅触及了人性和良知,更是突破了法律底线!
鼓励企业招用童工,这是一种假意的善,剥去假善的面纱,呈现出一种赤裸裸的恶!很多人被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所蒙蔽。他拿练体操的、杂技的,唱京剧的孩子来替换童工角色;又拿农村放牛赶羊拾煤渣的孩子与童工作比对。这种混淆视听的言论,确实起到了难分黑白的效果。可是,我们用心想一想,那些特殊行业的小演员能和童工相比吗?无论在身体素质方面,还是在饮食调理方面,两者有着天壤之别!而放牛赶羊拾煤渣的农家孩子,则是在心情舒畅,行动自由的情况下从事轻微劳动,能和被关在封闭院墙内、八小时从事强体力劳动的童工比较吗?
有人说王的言论很有道理,这是“冰冷的理性”,在我看来,这根本就不是什么理性,而是无知加无耻!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童工,他却置若罔闻,此为无知!资本家使用童工,真的是因为善良么?真的想给童工改善生活么?非也!资本的积累都带着血腥,资本家是嗜血的,招用童工,说穿了就是为降低劳动成本,比如:逃脱社保、劳保、医保等等应该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对资本家的剥削他熟视无睹,还闭着眼睛唱赞歌,此为无耻!
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这只是比喻那些从小就懂事明理的穷家孩子,并非指穷人的孩子理应赚钱养家。时代发展到今天,需要未成年人养家糊口的家庭应该不多吧?儿童的首要任务是学习,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赚钱养家的能力,所以我极力反对鼓励未成年人赚钱养家这种谬论。即便真的有穷困潦倒的家庭,也不应该鼓励孩子去打工赚钱养家,而是呼吁社会启动救助机制。
我反对未成年人赚钱养家,但不反对青少年适当参加体力劳动。城里孩子在学习之余,帮助父母做一些小家务,这是锻炼孩子成长的机会。也许在一些边远穷困山区,孩子们也需要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以减轻父母的压力,这些都无可厚非。但公众人物明目张胆支持企业招用童工,践踏国家法律法规,令人匪夷所思!
谨言慎行是公众人物必备的素养,如果公众人物自己是法盲,不负责任的言论将会误导多少受众?我国明文规定禁止招用童工,名人却利用自身影响力与国家法律法规唱反调,不知道是名人疯了,还是法律过时了?又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某些公众人物眼里根本就一文不值?《劳动法》既然没有被废止,就不是摆设,你可以不敬畏,但不能不遵循!任何一家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权利;任何一位名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资格!
善恶,有时候不能看表象,而要看实质。用伪善掩盖大恶,注定会成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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