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讲,我确实是对所谓的“法治社会”的提法有不同意见的。我以为,试图建立所谓法治社会,其实就是形而上学占上风,就是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问题,就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导致所谓的法治社会其实是神话。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只是一个乌托邦的幻想,是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在于客观世界中,一些事情的性质的介定,永远都存在着模糊性,可以说成是这样,也可以说成是那样,就是说,无法产生出一个定义清楚的法律,使得一件事情能够无可争议地被判定为是否违法。
比如说,强奸罪,就是说,强奸这件事情是禁止的。但是麻烦就在于,强奸的定义是困难的。是有一个定义,叫违反妇女的意志和她性交,但是这个定义很成问题,没有办法严格化。
比如说吧,如果你强奸一个妓女,那当然也是强奸。但是如果你付钱了,她就愿意,就不是强奸,但是你事毕之后赖帐了,那事先的性交就成了她所不愿意的了,那你就强奸了?
再说一个女的,生活所迫,所以卖淫,但是因为有生活所迫这四个字,那她其实是不想和嫖客搞的,因此卖淫本身就违反了她的意志,她的意志是要有钱花,能够活得好,又不必和不喜欢的人上床。从这个角度讲所有的嫖客其实是强奸犯?所以这些都要看解释了。
因此,法律是不可能定得准确的,定得模糊是出于无奈的事情。也正因为如此,所以美国的制度才需要有辩护律师,还要有陪审团。陪审团的存在本身,就已经说明了法律不可能定义准确,所以干脆投票决定吧。
但是,既然我们承认了法律不可能定的准确,也确认了美国的陪审团的存在的必要性,对于一个人是否有罪用投票解决的办法很好。那么我就对现有的美国的法律制度有如下的一个改革建议,当然我相信美国人一定不会听,但是我是为的说明学术上的问题。
因为反正法律是不可能定义得准确的。所以我建议,刑法干脆就没有多少条多少款,干脆就一条,我数学建议的刑法干脆就只有一条一款,这一条一款上写着:
凡是对人类社会,对自然界,作出了较大的危害的人,他就有罪,就必须受到惩罚,他受到的惩罚,根据他危害社会或者自然界的程度,定为罚款,班学习班,从事社会公益劳动,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
有这么一条就够了。那有人问,那么谁来决定他有没有对社会和自然界做出较大的危害呢?回答是陪审团,陪审团这么认为了,他就有罪了。而且,罚判的程度也由陪审团决定。
我这样规定的刑法一定是可行的,坏蛋也能够受到惩罚。然后你怎么批评?说不行不行,必须要有许多条款才对。但是你定了许多条款,最后语言还是存在模糊性,而我虽然只有一个条款,语言当然也有模糊性,但是陪审团决定起来也简单,而且更适合现代社会。陪审团也一定会让强奸犯杀人犯受到惩罚的,不会因为我的这个刑法只有一个条款而让坏人漏网的。
而且犯人也可以上诉啊,上诉了之后由更大的另外的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他是否有罪。
说更适合现代社会,是因为现代社会因为技术迅速进步,导致新的破坏行为层出不穷。例如一个人编写了病毒程序,但是以前人类社会根本不知道病毒程序是什么,法无禁止即可为?他一个程序上传上去就导致几亿部计算机瘫痪,这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不大吗?从直觉上判断就是大的,这个人就应当是有罪的。而如果因为以前没有这样的法律,这个人就不受惩罚了?
那有的人会说,那按你这么定义的只有一条的刑法,会导致一个公民无法知道自己什么事情会犯法,什么事情不会,因此时时处于恐惧之中。但是呢,只要一个公民事事处处都想着“我不够做危害人类社会,危害自然界的事情”,他就是自由的,干嘛非得考虑怎么搞破坏啊?而且这里面也没有独裁统治啊,你可以向陪审团讲道理啊,说明自己的行为并不危害人类社会,你讲不出理来,陪审团的人又很愤怒,你只好蹲监啦,其实现在不也是这样吗?
在这里我还是认为毛泽东管理学挺好。毛泽东只是给出几条简单的指引性质的条款,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实它们都是模糊的。但是剩下的,就是看全体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共产党员们,和热爱集体热爱国家的人民,自己凭着自己的感觉来行事了。而且可以随时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来对一个行为是否正确进行学术性的讨论,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共产主义社会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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