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别忘了,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要切实维护宪法赋于工人阶级的权利
网上看到一则社会新闻,是由《福建日报》记者撰写的报道,名曰:《为救打工摔成重伤丈夫,女子街头卖幼女》。
讲的是一名叫周兴贵的重庆“打工”汉,因在福建闽侯大湖乡箬洋村一处建筑工地打工,不幸从三楼摔下,造成重伤;可老板给了7000元钱后,就甩手不管,此后连人也找不到了。如今,周躺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的病床上,全身多处骨折,只能靠打点滴躺在那里,要等“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才可以动手术”。
丈夫是家里唯一的劳力,现在这个顶梁柱倒下了,还要十万元左右的医疗费。周妻倪琼无法,卖女儿似乎是唯一的办法。于是她就背着婴儿,带着两个女儿跪倒在路旁,求卖自己不足一岁的女儿。她手举牌子,上面写着:
“因工伤老板逃跑,无钱医治,愿将孩子卖了。救救爸爸。”
这一跪就是4个小时,除了一些好心人陆续给的600多元钱外,什么问题也没解决。警察来了好几拨,要求离开。最后在群众的共同劝说下,才回到了丈夫的病房。
看了这一报道,不由不让人心酸且陷入深深的迷茫。
第一,我们的“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精神哪里去了?
早在1941年——还在抗日战争的烽火岁月里,毛主席为中国医科大学的毕业生亲笔书写了这一光辉题词:“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此后,不管是在解放区,还是1949年后在全国,我们的医务部门和医务工,一直遵循着这一精神,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始终把拯救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记得1958年上海上钢三厂出了一次工伤事故,一名普通的炼钢工人邱财康被钢水严重烧伤,全身烧伤面积高达90%、深度烧伤占四分之一。依照当时的条件、手段和医疗水平,伤者几乎没有存活的希望。然而,上海瑞金医院的医务工,高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这面旗帜,由多科室组成的医疗团队百折不挠,以突破性的努力,硬是救活并治愈了邱财康(后活到84岁),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烧伤救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再如抢救61位普通民工事件。1960年,春节刚过,山西省平陆县有61位筑路民工集体食物中毒,生命垂危。当地医院在没有解救药品的危急关头,用电话连线全国各地医疗部门,终于找到了解药。但当时交通不便,药品不能及时送达。当地政府便越级报告国务院,中央领导当即下令,动用部队运五运输机,将药品及时空投到事发地点,使61名民工兄弟得救。
以上这些,都足以说明,在我国“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早已深入人心。上起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医务人员,都高度重视人民的生命。那时,不管是谁急病发作,只要一个电话,即可送到医院接受抢救或接受手术。从没听到过病人会因没钱而在医院遭受拒医、不予救治,或不予手术急救的情况。
如今我们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该比原先的社会主义更优越、更美好!
“医院大门开,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医院,决不应该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医院。这样的医院倒是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我们的医院和医务工,应该、必须:
“继续弘扬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脚踏实地服务基层,满腔热情地服务群众。”(卫生部长陈竺语)
第二,我们工人阶级的地位怎么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按理,我们的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他们决不应该成为资本的奴隶。
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实行“新经济政策”,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宪法赋于的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应该是不能动摇的,他们的政治和经济权利也应该是得到保障的。
工人打工,理该有完善的劳动保护,理该享受劳动保险;出了工伤,资方理该承担责任。工人的所有待遇,都应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有关部门理该公正执法,保护工人的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像《福建日报》上所报道的情况,本就不应该发生。哪里发生了这样侵犯工人权益的事,哪里的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承责,认真处理。这才叫“法治”,才叫依法治国。
若听任这类事件的发生,听任医院因没钱工伤不治,听任工人卖儿鬻女现象发生,我们中国还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吗?
若听任这类事件的发生,听任医院因没钱工伤不治,听任工人卖儿鬻女现象发生,这难道不是公然违法、违宪吗?(有这样可悲的“领导阶级”的吗?)
切实解决一个违宪实例,比高唱一千次一万次“法治”更有效!
别忘了,我们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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