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树山案引发一个思考,如何对举报者有更多制度保护。我们目前有诸多法律法规原则上强调不许打击报复举报者,但因泛泛规定缺少细节及操作性,所以就有令人发指的马树山案,光天化日之下肆意妄为打压迫害举报者。必须从源头制度上解决,不能再有马树山案。
特建议完善反腐举报者保护制度细节,在有关反腐举报的法律法规中明文补充规定:在反腐举报内容未经上级单位做出结论前,举报者享有司法豁免权,不能被任何机构部门以不当理由和方式限制人身及社会活动自由,或被采取司法措施等。可用列举式清单条款与定义式组合,有些情况除外,如酒驾行凶之类。
此处上级单位至少应是越两级单位的监督机关及人民政府结论。如举报县级政府或领导,应等待省级监察纪检机关及省人民政府结论,举报省市级政府或领导当然应等待监察部、中纪委的结论,以在制度层面最大程度规避裙带关系及官官相护保护网。
举报结论未出以前举报者享有这一时段的司法豁免权。举报内容结论出来,即使举报有误差或局部错误,只要不具主观恶意,仍应大概率减责免责不予追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因客观原因决策错误还有免责机制,反腐败举报只要不是故意惹是生非造谣惑众,主观破坏社会稳定、影响管理秩序,均应持最大宽容。
举报者豁免保护机制也类似于公司中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因特殊理由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一样的情理法理,确保弱势职工监事能够大胆履职行使监督权。
这类机制的彰显及社会宣导,有助于对举报者激励保护,对被举报者形成威慑,建立一种社会氛围倡导,反腐举报理直气壮有利于国家民族,与腐败斗争人人有责,长期斗争、人民战争、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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