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 在这种有恃无恐心理支配下,一些丧尽天良的小恶魔犯下了一桩桩人神共愤的罪行:
2009年10月20日,一个15岁的山西少年在网上发帖雇凶杀母:“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几天后山西省运城市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为了200元“报酬”成为凶手,俩人竟联手将那位可怜的母亲砍死。
2012年4月10日,广西河池南丹一名13岁小学六年级小女生,因嫉妒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将其邀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最终以其监护人赔偿受害者家庭10.8万元结案。
2018年2月3日,湖南益阳沅江市一名年仅12岁的六年级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惨案发生后,吴某及其家人无一丝一毫忏悔,反而念念不忘的是吴某能否继续上学的问题。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经侦破10岁的小女孩王某某被13岁的小男孩蔡某某杀害身亡。
2020年10月29日,陕西省兴平市金城实验中学初二15岁的休学学生袁啸天被2名社会无业人员和4名兴平市职业教育中心在校生殴打致死,次日遗体被拉运至距兴平市区20公里外的阜寨镇张耳村,残忍地掩埋入野外1.5米深的土坑内。死者遗体被挖出后,双目怒睁,死不瞑目。
…小恶魔们一次次惨无人道的暴行,公众一次次的出离愤怒,然而由于制造这一起起暴行的禽兽不如的少年,作案时都不够刑责年龄,于是一次次地逃脱了法律最严厉的制裁,受到的惩戒也仅仅只是监护人赔偿、做恶者异地继续求学或转入特殊学校感化教育。冰冷无情的法律一次次地开恩,全民一次次无比悲愤的大潮过后,我们的社会又一次次地恢复到以前那种死水微澜的状态。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的初一学生王子耀,被3名同班13岁的同学打掉牙齿,脸部严重毁容、头骨打烂,铁锹砸死后,被挖坑深埋。做案后,3名行凶者没有一丝一毫的惊慌失措和神情异常,而且还企图瞒天过海、统一口径,编造谎言误导对失踪者的搜寻。
公众好不容易被平复下来的怒火再一次被点燃起来,群情义愤激昴,强烈要求判处3名小恶魔死刑,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抚平遇害者家属的精神创伤,狠狠震慑那些校园霸凌者和未来潜在的行凶者。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这起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团伙故意行凶杀人案,只有经过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案件就要退回到行政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送到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
我国秦朝出土的文物中描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男孩偷了别人的牛。官府判决,孩子身高不到六尺,所以让他先回家。第二年再次测量身高时,他的身高达标,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在秦朝,牛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工具,偷牛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一经查实,按大秦律例一定会受到严厉惩罚。
清真乾隆44年时,四川盐亭县有位9岁孩童刘麽子,向同村一位9岁的小伙伴李子相讨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怒之下,殴打李子相,导致李子相小朋友摔死了。
按照大清律法,10岁以下杀人案,应奏请皇帝裁决。四川总督于是将此事上奏,希望乾隆皇帝能念刘麽子年幼无知杀人而予以减刑。
但没想到,乾隆皇帝看到奏折后,龙颜大怒,直接下旨痛斥: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
译成白话文就是:如果年纪小杀了人就能免死,还有情理王法吗?况且小小年龄就能打死人,可见本性凶残,更不能轻易饶恕,不然长大了还不上天?
我国古代对未成年人杀人犯罪,都有一套相对合情合理的判决律条,到了清代就更为成熟了,主要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对杀人案非常严格,7岁以下才无条件免死,10岁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2.不搞“一刀切”,不完全以年龄作为判决条件。10岁以上,如果情有可原,也可减刑;10岁以下,如果情节恶劣,也可重判。
同时还规定,未成年人杀人从情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重要条件:
一是犯人15岁以下;二是死者必须年长犯人4岁;三是犯人被死者故意欺凌;四是犯人意外杀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防止、遏制、惩治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但对于未成年人加害未成年人及其他人群的暴行似乎没有多大遏制,反而变相地起到了保护施暴加害者的法律效果,难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保护了吗?我们不能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舆论和民愤强烈时,仿佛黔驴技穷似地只会修改刑事担责年龄这一手了。
生命无界限,任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对未成年犯罪的无条件宽恕,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也是对犯罪者的纵容!法不能总是向不法低头和让步,法更不能成为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空子,公平正义不能总是泡在泪水里,不能总是淹没在终生的悲愤、遗憾和无穷无尽的悔恨里。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总成为小恶魔们肆无忌惮施暴行凶杀人的挡箭牌!不唯年龄,综合考虑做案时的真实智商,实际心智、心思,旋暴杀人手法、手段和技巧,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以法严惩,才能极大地震慑全国此伏彼起的校园霸凌案,才能极大地震慑那些以未成年为挡箭牌肆无忌惮的行凶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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