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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民主四讲》(连载之二)

王绍光 · 2009-05-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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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四讲》(连载之二)


王绍光 

    

    二 古典政治理论家的民主观
    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政权都自称是民主国家。这里暗含着的一个前提是,大家都接受民主是一个好东西,因此哪怕不是民主国家也要说成是民主国家。但是,19、20世纪以前的人们是怎么看待民主的呢?
    前面提到“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的ημοs(人民)和κρατοs(强权),而κρατοs原为一个粗鄙的词。因此,“民主”这个词很可能是对民主的蔑视者所发明的。在很长时期里,“民主”意味着乡巴佬的统治,是一个非常“肮脏”的词汇。
    当然,在古典时期的希腊,人民大众以及部分政治家深信,民主是一种理想的统治方式。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便是对雅典民主制度的一曲颂歌。更多的政治领袖和思想家对民主则爱恨交加。例如,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记录了锡拉丘慈一位政治领袖的话:“有人说民主既不慎重又不公平,那些有财产的人才应该是统治者。但我首先要说的是,民主是全体人民的,寡头制仅仅是为了一少部分人;其次,有钱人最会理财,聪明人能提出最好的建议,而大多数人则是最好的审判官。民主制度就是为所有这些人提供了最大的平等。”不过,有产阶级和大多数知识精英大都不喜欢民主。
    古代能舞文弄墨的文士都来自精英阶层,在他们看来,赋予没有受过教育的穷人以权力是愚蠢的。他们并不把民主看作一种允许所有人享有同等政治权利的公平的制度,而是把它看作数量占多数的穷人对富人横行霸道的制度,是一种群氓政治。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反对民主有两个主要理由。第一,大多数人是无知无能的,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很难有正确的时候。而政府治理是一种艺术和技能,必须委托给那些聪慧精明的人。不过,聪慧精明的人永远是少数。在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看来,普通人拥有的那类知识根本算不上是什么知识,顶多算是种观点,而且基本上是未经深思熟虑的观点或错误的观点。第二,由于大多数人是无知和愚蠢的,他们很容易受人蛊惑、摆布。因此,群众很难对事物有长远的、持续的看法。他们的短视、自私、浮躁最容易被无耻的鼓动家利用。基于这两个理由,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得出结论;多数人或群氓一旦获得参政的权利就会变成集体暴君。
    在公元前420年前后,某位反对民主政治的雅典人撰写了一本批评雅典民主的小册子,他被现代学者称之为“老寡头”。这个“老寡头”写道:“在每一个国家,贵族和民主总是相对立的。贵族最有控制能力,最为公正,因而是最道德的,而人民总是无知、卑鄙和没有秩序的,贫穷和缺乏教育导致了他们低下的道德水平。”关于雅典人的政治体制,“老寡头”明白表白:“我并不赞成他们所选择的这种制度,因为这样的选择意味着,他们选择维护低贱者的利益,而不是高贵者的利益。为此我不赞成这一制度。”
    这位匿名批评者也许是个无名鼠辈,但大名赫赫的批评者也大有人在。有一位政治理论家甚至讲过这样的话:“几乎可以这样讲,政治理论的发明就是为了去展示那种人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民主必定演变成一种暴民的统治。”
    反民主的政治理论最起码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年)。由于苏格拉底没有留给我们任何文字,所以我们必须从其弟子的追述中去寻觅他思想的踪迹。柏拉图在早期的对话录中记录了苏格拉底的两次对话。一次,苏格拉底力图说服某人,作决定时不应该受民意的左右,因为民众大多是无知的,他们的意见不值得采纳。在另一个场合,一位诡辩家试图证明修辞是讨论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苏格拉底反击说,修辞只会对无知的人产生作用,有可能让他们改变主意,而对于那些真正的贤人,修辞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苏格拉底接着说,雅典民主制度的权力就集中在那些没有主见的群氓手中,而不是由贤人操控。苏格拉底认为“民众没有任何关于善的知识”,因此,他不可能“附和民主原则和民众主权”。
    色诺芬(公元前427—前355年)在《苏格拉底回忆录》里也记载了两段话,体现出苏格拉底和他自己对普通民众和雅典民主的轻视。在一段对话里,一个年幼无知的孩子问他的监护人伯里克利,“什么是法律?”当时政治影响如日中天的伯里克利答道:“凡是人民决定和颁发的东西都是法律。”小孩不解地追问:“难道当人民像暴君一样践踏少数人的观点时,他们的决定仍然算是法律吗?” 伯里克利回答:“当然。”小孩据此得出结论,“民主实际上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暴政”。在另一段对话里,苏格拉底鼓动柏拉图的叔父投身政治活动,当后者表示在公众面前讲演感到害羞和紧张时,苏格拉底大发了一番议论:“你既不怕那些最聪明的人,也不怕那些最有权势的人,想不到你却如此谦卑,以至于不敢在那些最愚蠢、最无足轻重的人面前演讲。你到底怕的是谁?是那些洗衣匠、鞋匠、木匠、铁匠?还是那些农民、商人?还是那些在市场上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二道贩子?公民大会就是由这类货色组成的。”苏格拉底对普通民众与雅典民主制的蔑视由此可见一斑。
    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约公元前427—前347年)也深信,只有哲学家才能充当统治者,普通民众没有能力也不适于管理国家。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社会应当由三种人组成:监护者、辅佐者和被统治者。前两者构成社会的统治阶层,后者是普通劳动人民。监护者只能出生于统治阶层内部,他们接受过最好的教育,因而是最聪明、最有智慧的人。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做出最明智、最有利于国家的决策,他们应当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辅佐者掌握军队、警察,他们负责执行监护者的指令。为了给自己的偏见制造借口,柏拉图还编造一套荒唐的说辞:“在这个社会里,你们都是兄弟。但当上帝创造你们的时候,他在那些有资格成为监护者的人中加入了金,在有资格成为辅佐者的人中加入了银,而在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加入了铜和铁。”如果这三个阶层各司其职,监护者统治国家,辅佐者保境安民,农民种田,鞋匠做鞋,各部分实现和谐一统,那么这个社会就完美了。这种政体,他称之为贵族制。
    与贵族制相对应的是四种不完美的政体,即军统制,寡头制,民主制和暴君制。划分不同政体的标准是政权中统治者的特征(见图表1—1)。Timocracy这个词在字典已经找不到翻译了,我这里姑且译为“军统制”,因为它意指由武士统治的政体,其统治者的特征是爱好胜利与荣誉。在柏拉图看来,这是次好的政体。第三好的是寡头制,其统治者的特征是爱钱,所以已经不太好了。不过,民主制还不如寡头制,只能屈居第四。穷人是民主制里的统治者,他们的特点是热爱自由。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体制。最差的政体当然是暴君制,即由一个贪恋权力的暴君进行统治。从柏拉图对不同政体的排序来看,民主虽然不算是最差的,但也仅仅比暴政好一些,算不上是个好东西。
                    图表1—1 柏拉图的政体类型
         政权类型  统治者的特征
    最好  贵族制   慈善正义的人
    ↓    军统制   热爱胜利和荣誉的人
    最坏  寡头制   热爱金钱的人
          民主制   热爱自由的人
          暴君制  热爱权力的人

    柏拉图为什么不喜欢民主?因为,民主制度是一种“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柏拉图认为,民主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政治太重要了,因此就不能把它留给专业的政客来处理,而应该让每一个人都参与。但是柏拉图认为这个理念是错误的,因为它不允许分工。没有分工,就没有专业化,其后果是政治变成一种毫无效率的东西。他认为,民主制就好像一艘没有舵手的大船,难以应付波涛汹涌的大海。在民主制下,任何人都可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做出重要的决定,因此,每个人都自以为是,不再尊重权威,不再顾及他人的安危。如此一来,所有的行为规范都不复存在,整个社会很容易陷入一种极端的无政府状态。“父亲尽量使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既不敬也不怕自己的双亲,似乎这样一来他才算自由人……教师害怕学生,迎合学生,学生反而漠视教师和保育员。普遍地年轻人充老资格,分庭抗礼,侃侃而谈,而老一辈的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买来的男女奴隶与出钱买他们的主人同样自由,更不用说男人与女人之间有完全平等和自由了。”在柏拉图看来,社会必须尊卑有序,上下有别,否则就乱了套。他为了诋毁民主,甚至耸人听闻地说,在民主制下,“连人们畜养的动物在这种城邦里也比在其他城邦里自由不知多少倍。狗也完全像谚语所说的‘变得像其女主人一样’了。同样,驴马也惯于十分自由地在大街上到处撞人”。危险在于,这种极端的自由一定会造成派系斗争,并最终产生极权暴政。民主不是好东西,这就是柏拉图希望人们得出的结论。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土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也对政体进行了分类,不过他的分类跟老师的分类有些不同之处。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有两个标准:一是统治者的数量,即统治者是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很多人;二是统治者的价值取向,是为了公众利益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按照这两个标准,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六种(见图表l-2):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暴君制、寡头制以及民主制。亚里士多德对民主有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即这个词适用于一种穷人控制政府的体系,而这类人往往是社会里的大多数。这种政体除了由多数人统治这个特征外,另一个特征是,多数人关心都是一己之私。由于在民主制下,政事的裁断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群众,这种平民政体“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简直“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因此,与他的老师一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民主是一个坏东西,而不是好东西。

                      图表l—2 亚男士多德的政体类型

                一人统治  少数人统治  多数人统治
    为了公众利益   君主制   贵族制   共和制
    为了私人利益   暴君制   寡头制   民主制

    由于厌恶民主,反对民众参与政治,亚里士多德讨厌那些积极参与政治的商人与工匠。于是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这样写道:“农民是最好的公民——因为没有太多的财产,所以他们总是忙于生产,极少参加公民大会。同样也由于他们缺少生活的必需品而不得不整天在田间劳作,他们也不贪图别人的东西,他们在劳动中获得更多的满足,只要从参与政治生活中得不到更多的好处,他们就对参与公共事务和统治国家没什么兴趣。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只想赚钱而不是为了名和誉。”他言下之意很清楚,不参与政治的公民是好公民。稍微引申一下,可以得出结论:允许一般老百姓参与政治的政体决不是一个好政体;国家只需要由少数聪明的贤人来管理就万事大吉了。
    说到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深信,人天生就在智力和道德上不平等,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反映这种天然的不平等。雅典的民主制度赋予所有公民相同的政治权利,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人类社会天然的金字塔结构,从而无法维持一个国家长治久安。
    历史学家也加入了批判民主政治的行列,突出的两个例子是修昔底德(约公元前460—前400年)和波里比阿(约公元前204—前122年)。在他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修昔底德虽然没有直接明说民主不是一个好东西,但他提供了雅典民主导致败坏、堕落、滥权、不讲法治、压制富人的大量事实。对民主政治的失望和恐惧已呼之欲出、溢于言表。波里比阿对民主的批评更直截了当。他认为,民主是建立在不讲原则的平等和自由之上。这种体制的内在逻辑决定它最多能维持两代人。到了第三代,“人民已经习惯于依靠他人和依靠他人财产为生,一旦他们发现一个富有野心但被排除在官职荣誉之外的领袖,他们就会确立暴力统治,把自己的力量联会起来进行屠杀、流放和抢劫,直至他们再度堕落成彻底的野蛮人,并再度确立一个新的君主为止”。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最有影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大概仅次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沟通古代希腊与欧洲中世纪乃至近代的桥梁。西塞罗推崇雅典的文明,但不喜欢雅典民主。与柏拉图一样,他认为把地位不等的人置于同等的位置上,这种“平等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平等”。人民是浑浑噩噩的,民主制给他们过多的自由,必然会使他们变得盲目、任性、放纵、蔑视法律、不服从任何统治者。“他们高声呼喊说,他们既不愿服从一个人,也不愿服从少数人;声称没有什么要比自由更为可爱,即使对野兽来说也如此;还声称一切奴隶,无论是属于一个国王还是属于贵族集体,都是被剥夺了自由的人。”在西塞罗看来,正是民主带来的无序与混乱,才使得雅典失去了昔日的辉煌与繁荣。在他的心目中,理想的政体是融“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于一体的混合政体,“对人民自由的让步必须以保持贵族意志能够实现为限”。
    进入公元后,在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扩大的年代里,“民主”已被人淡忘,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陷入“中世纪黑暗时代”。在中世纪,无所不在的上帝用他巨大的身影彻底淹没覆盖了“民主”。如果偶尔还有人提起“民主”的话,它不过是被抨击的对象。例如,中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122—1274)曾这样谈论民主:“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做民主政治;当平民利用他们人数上的优势来压迫富人时,这种政治就是暴民统治。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下等社会变成一种暴君。”换言之,民主政治不过是暴民政治的别称。
    发源于14世纪意大利、延续至17世纪的文艺复兴掀起了搜寻、整理、学习和研究古希腊、罗马精神遗产的热潮。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主张个性解放;反对蒙昧主义,提倡科学文化;反对神权,肯定人权。但民主却没有引起他们的兴趣。对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马基雅弗利而言,最理想的政体形式是罗马式的共和政体。在被称之为“共和主义手册”的《论李维》一书中,马基雅弗利表明,他既不信任权力不受限制的君主,也不信任行为不受约束的“人民”。在他看来,雅典的民主政体与波斯的君主政体都比不上罗马的共和政体。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一个政体必须在君主、贵族、人民三种要素之间维持平衡。马基雅弗利的“共和”与“民主”的最大区别在于,不能让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所作所为必须受到君主与贵族的引导和制约。不仅马基雅弗利对民主心存恐惧,文艺复兴时期的主流思潮也认为“民主主义”不过是“愚民、暴民”统治的代名词。
    从17世纪下半叶开始,欧洲有更多的思想家开始对君权神授说提出质疑,他们主张宗教宽容、个人自由,提出天赋权利、自然法、契约论等学说,由此拉开了启蒙运动的大幕。那么,那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启蒙时代思想家是如何看待民主的呢?
    虽然,出于种种原因,有人将这些思想家视为法国大革命的先驱,实际上,熟悉古希腊史的他们往往对民主政体十分反感。
    英国伟大的政论家、诗人弥尔顿(160—1674)在其《为英国人民声辩》一文中大声疾呼:“对于暴君,人民有权反抗。”“人民的权力至高无上。”在他看来,国王的权力必须是人民授予,如果国王不遵守人民的托付,那么“权力就必须还给人民”,“一切权力的源泉一向是来自人民”。那么他拥护民主吗?恰恰相反,他认为必须由少数开明者强迫多数人接受自由;不然的话,多数人可能出于卑劣的动机迫使少数人成为奴隶。
    英国的洛克(1632—1704)虽然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但对“平等”只是一笔带过,对民主并没有好感。他在日记中写道,由于大多数人沉迷于激情和迷信,人类的未来不能由多数人掌握,只能由开明者掌握。对他而言,最重要的“天赋人权”是财产权。“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
    在法国,皮埃尔•贝尔(1647—1706)算是伏尔泰的前辈,在他笔下,雅典民主呈现出一幅可怕的画面:“公民大会喧闹不已,派系撕裂城邦,演说家躁动城邦,暴烈而无知的群氓将最有智慧的公民判刑、流放甚至处以死刑。看到这些,结论很清楚,标榜自由的人民实际上是一小撮阴谋家的奴仆。那些擅长蛊惑人心的政客由着自己的性子一会儿指东,一会儿指西,就好像海浪随风起起落落一样。”
    在法国的启蒙运动中,百科全书派是一面色彩鲜艳的旗帜。这个学派的思想家也许关心个人自由,反对教会干预,但就其政治倾向而言,他们比较保守,接近自由派贵族,主张开明君主制。
    孟德斯鸠(168—1755)激烈地抨击专制政体,因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是民主政体的拥护者。他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平等精神会走向极端。由此产生的一窝窝小暴君们与单一暴君一样可怕。而且,很快自由就会消失,单一暴君就会出现,人民就会丧失一切。真正受到孟德斯鸣青睐的是当时英国那种“有节制的”、“宽和的”君主政体,只不过必须建立宪制对君主的权力作必要的制约,以保障人民的自由。
    伏尔泰(169—1788)主张“人人自由,人人平等”。那么什么是“平等”呢?在他看来,“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上、社会地位上的平等。“每一个人在内心深处都有权认为自己与其他的人完全平等;但是并不能由此便说,一个红衣主教的厨子应当命令他的主人给他做饭”。至于民主,他认为,这种政体“只适用于非常小的国家。即便如此,它也会不断出错,因为它是由人构成的。相互倾轧在所难免,就好比女修道院来了一群男教士”。对伏尔泰来说,启蒙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大多数男人愚昧无知,女人更是不可救药;他们不经过深思熟虑就做出判断,不经思索就随意发表意见;真正受到理性光辉照耀的人只是凤毛麟角。
    狄德罗(1713—1784)则更直截了当,认为一个种族的未来不能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像其他启蒙派一样,他憎恨专制的君主和愚昧的教士,但并不想把国家的未来寄托给在他看来浑浑噩噩的人民,而是想把未来抓到像自己一样有教养的人手里。狄德罗为《百科全书》写的“民众”真实地披露了他的心态:“你们要当心民众在推理和哲学方面的判断,民众的声音在此时是恶意、愚蠢、无情、不理智和偏见的声音……民众是愚蒙与迟钝的。”
    在那个时代的思想家中,卢梭(1712—1778)恐怕是少有的例外。1762年,卢梭发表了《社会契约论》一书,意在确立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因此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凡是未经人民直接参加而制定的法律都属于无效。卢梭倾向于直接民主制,他对英国当时的议会制有一段精辟的评论:“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这里需要加一个注脚,在1761年,即《社会契约论》问世前一年,全英国700万居民中,只有25万选民,仅占居民总数的3.57%。对卢梭的民主倾向,也不是完全没有可疑之处。卢梭自己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与伏尔泰一样,他认为基于人民主权的政体制适用于那些人口规模很小的国家;同时他认为,民主只适用于民风淳朴、道德高尚的人群。但他反对向大众进行启蒙或教化,因为那样会造成全民的腐化。当波兰人请他设计一份民主的宪法时,他却劝告波兰人选择世袭君主制。
    在德国,康德(172—1804)也认为民主是一种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从事物的永恒秩序中生发出来的理智和正义之上,而是多数人随性而为的结果。
    现在,人们一般把法国革命看作现代民主的起源,但“民主”这个词在当时并不常用。写在法国革命旗帜上的是“自由、平等、博爱”。尽管如此,法国大革命后,有产者对民众的能量仍心有余悸,他们把法国革命看作是“民主”发作的结果,于是一时间“民主”被当作了财产掠夺、暴民政治、红色恐怖的代名词。正当革命风起云涌时,柏克(172—1797)就开始诅咒法国这种“纯粹的民主制”正在“沿着一条笔直的道路迅速地变成一种有害而不光彩的寡头政治”,并破口大骂“纯粹的民主制就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东西”。苏格兰哲学家麦金托什(1765—1832)在 1818年预计,如果劳动阶级获得选举权,“结果必然是舆论与财产之间永恒的对立”。大卫•李嘉图(1772—1823)认为,选举权只能赋予那些不会推翻私有产权的人。曾担任过一年法国首相的历史学家基佐1787—1874)在1837年也谈到了他对民主的担忧:“民主……是多数下层人反对少数上层人的旗帜。这面旗帜有时是为了争取最合理的权利而举起,有时却是为了满足最残暴、最邪恶的激情而举起;它有时指向最不公正的篡权者,有时却把矛头对准最合法的权威。”出身苏格兰贵族的历史学家麦考莱(1800—1859,此君也是鸦片战争前夕,力主侵华的鹰派之一)在1842年,更是极力反对宪章派提出的人民普选权要求,认为普选权意味着“私有财产以至整个人类文明的终结”。当时主流社会对民主的畏惧由此可见一斑。潮流所至,搞得在19世纪人们很难找到支持民主的思想家。这个现象让法国政治思想史家埃米尔•法盖(1847—1916)十分感慨,“几乎所有19世纪的思想家都不是民主派。当我写《十九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一书时,这令我十分沮丧。我找不到一个民主派,尽管我很想找到这么一位,以便能介绍他所阐述的民主学说”。马克思也在1850年断言,私有产权与全面普选是互不相容的。
    在大西洋的另一边,“民主”这个词也一度在美国用语中销声匿迹。原来,独立战争(1775—1783)刚刚结束时,美国便遭遇了一场“谢司起义”(178——1787)。此次起义引起了当时美国政界恐慌,他们把“所有的动荡都算在了民主的账上,迫不及待地以法律和正义的名义熄灭民主之火”。在这个背景下,1787年的制宪会议成了一场55位保守派分子的聚会。随便翻翻《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就会发现,这次会议是汉密尔顿、麦迪逊、莫里斯、梅森、格里、伦道夫等所谓美国“国父”对民主的声讨会。他们提到“民主”时,总是把这个词与“动荡”、“愚蠢”、“过分”、“危险”、“罪恶”、“暴政”连在一起。最后,他们起草的那份“文件”只有39人签署,13个州总共不到2000人投票通过便把它变成这个新国家的宪法。说到底,当时那些积极参与建国的精英们要建立的并不是一个由人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民主制度,这部宪法体现的也根本不是什么民主制,而是赤裸裸的罗马式共和制。例如,麦迪逊(175—1836)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里就极力鼓吹不要民主,而要建立一个“宪制共和”。如果仔细阅读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和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总统就职演说,我们会发现他们把“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体”挂在嘴边,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第三任总统汤姆斯•杰弗逊从来不在他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民主”这个词,也从来不在公开场合把自己当成“民主派”,只有他的反对者们才会用“民主派”来贬损那些支持杰弗逊的人。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似乎是同义词。而在18、19世纪,这两个词的意思仍有天壤之别。前者是指人民参与治理国家;而后者只是禁止最高权力的世袭制。美国宪制安排的共和特征表现在西塞罗、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都曾鼓吹过的,君主(以总统为代表)、贵族(参议院)和人民(众议院)三者之间的平衡。这个构想的理论基础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据说,如果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出现无政府状态。只有加上贵族制特有的智慧和君主制特有的秩序,民主制的优点才能得到发扬,其弱点才能得以克服。从民主的角度看,这种平衡的要害是限制人民行使权力。既然美国的国父们对民主很反感,他们当然不愿建立一个由众议院主导(或民意主导)的政体,而是希望用各种制度设计来削弱众议院的权力。
    首先是分割立法权,效仿英国的上议院,并承袭古罗马元老院之名,设立上议院。上议院的功能是“一个抗御……反复与激情的必要防护”(詹姆斯•麦迪逊语)。华盛顿说得更形象:“我们将(来自众议院的)法案倒入参议院的碟子里冷一冷。”这里的潜台词是,众议院容易发昏。既然参议院的角色如此重要,约翰•迪金森主张“国会第二议院应由最具身份、地位与财富的高贵人士所组成,与不列颠上议院越相似越好”。事实上,在美国成立后的头126年里(即直到1913年通过宪法第17条修正案),参议员都不是由民众选举出来的,而是由各州的立法机构遴选出来的。
    其次是赋予最高行政首长——总统——“帝王般的权力”,使他的政治地位高于议会。在刚刚摆脱母国统治的美国,当时不少人对赋予总统太多权力心存疑虑,害怕大权在握的总统会将共和制演化为专制独裁的帝制。但美国的国父们却不为所动。他们担心的反倒是民主政体会导致行政部门软弱无力。他们主张集行政大权于总统一人,并强调“舍此,不能保卫美国兔遭外国的进攻;合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的权力设置“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土耳其皇帝、鞑靼可汗”。它与帝王的区别是不能世袭。宪法只赋予人民间接选举总统(先选出选举团,再由选举国选出总统)的权力,而没有罢免总统的权力。难怪本杰明•富兰克林说,美国新宪法确定的政体是一种“选出来的君主制”,托马斯•杰斐逊也附和说,它是“君主制的新版本”。
    第三是赋予具有贵族色彩且不受民意影响的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本来在制宪会议期间,对最高法院这项反民主的权力争议很大,结果在宪法中没有加以规定。但到1803年,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开创了最高法院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惯例,这个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成为美国宪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建国时之所以在建立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的同时,还必须附加一些类似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机制(即由选举团小圈子推选的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以及不经选举产生的终身法官),可以说是为了阻止人民直接参与政治。不少人以为,两院制、三权分立是民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实,这种设计的本意正是为了限制民主。立法权一分为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设计彻底颠覆了议会主权、立法权至上的原则。查尔斯•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说的一针见血:“这种制度的经济意义在于,有产精英阶层得以凭借其资源和知识的优势,在必要时获得有利的立法,而不受国会内多数的控制。”除了横向的分权外,美国又创造了纵向的分权,即联邦制。美国国父们之所以这样煞费苦心地设计多重制衡机制,不是因为他们服膺民主原则;恰恰相反,像马基雅弗利一样,他们对民主的核心原则(多数原则)存在“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说到底就是,为了保护少数人(亦即有产者)免受多数人(无产者)的暴政,他们拒绝信任人民。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中说得很露骨,他认为未来的美国政府应该与古代民主不同,“完全排除以整体身份存在的人民,以免它染指政府事务”。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评论很到位:“美国的宪法不是民主革命和反对英国体制的产物,而是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并且倾向于母国的传统。”
    由此可见,从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是好东西。有产者担心,一旦允许大众参与政治,穷人势必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剥夺富人的财产,然后挥霍一空。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有产者竭尽全力阻止民主的出现。知识精英认为让穷人来统治是愚蠢的想法,国家还是应该让那些专业的、出身高贵的人来统治。
    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客观上讲,有史以来,如果有什么“暴政”的话,在绝大多数地方和绝大多数时间里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但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这个简单的事实视而不见,却对偶发的“多数暴政”大加鞭笞。从柏克到贡斯当(176—1830),再到麦迪逊、托克维尔、穆勒,他们都把相当大的精力放在“防止多数暴政”上。他们究竟害怕的是什么呢?他们害怕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贡斯当认为“平民统治只能是一种暴政”;托克维尔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亵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与穆勒几乎同时的小说家福楼拜(182—1880)对民众也十分恐惧,他说得有点赤裸裸:“今后的剥夺个人自由的将不是专制君主,而是民众。”
    那么,人民当家作主为什么这么可怕呢?因为它可能侵害少数人的财产权。托克维尔有句莫名其妙的话:“民主政府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对少数个人利益的保护。”看看他的上下文很清楚,这里的“少数人”就是“有产者”、“债权人”、“富人”、“上层社会”、“知识精英”的同义语。穆勒特别强调“多数暴政”的一个表现形式是阶级立法。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时期,富人都是少数,穷人都是多数,在许多问题上,这两个阶级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穆勒害怕多数阶级会用立法的方式损害少数阶级的利益。此外,穆勒还认为,在任何社会中,知识精英永远是少数,但他们对社会的发展却起着独特的作用,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必然会排斥知识精英。但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知道,历史和现实中的确有阶级立法,但大部分是代表少数阶级损害多数阶级利益的立法;历史和现实中的确都有阶级排斥,但大部分是少数阶级对多数阶级的排斥。可见,使用“多数”、“少数”这类词是一种障眼法,在19世纪大谈对所谓“多数暴政”的恐惧实际上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广泛参与政治的恐惧,是对无产者(即多数人)的统治可能否定资本主义财产权的恐惧,反对“多数暴政”不过是当时统治阶级以攻为守的一种策略。今天我们如果忘掉这个时代背景,不做阶级分析,盲目跟在所谓“思想大家”背后学舌,反对“多数暴政”,那真是荒谬、愚蠢之至。
    但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在19世纪,当主流思想家仍把民主看作坏东西的同时,人民大众对民主的要求却日益高涨。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出现以争取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1848—1849年间,法国、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相继爆发民众广泛参与的革命。虽然这些运动都以失败告终,但它们大大震动了欧洲的精英阶层。此后这些阶层中的一部分人开始意识到民主潮流难以阻挡,托克维尔和穆勒便是其代表人物。托克维尔(1805—1859)的观察是,“到处都在促进民主”。在托克维尔辞世那一年,穆勒(1807—1873)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尽管知识阶级中没有人喜欢它,民主还是不期而至。他的判断是,民主潮流的兴起“并不是思想家们鼓吹的结果,而是由于几大股社会群体已变得势不可当”。精英一方面害怕民主,一方面认识到民众的民主要求难以逆转。在这种背景下,谈“民主”的人多起来,“民主变革”也接踵而至。当然有产者对民主怀有极大的戒心。他们迫于形势不得不面对民主潮流且战且退。但他们对自己的底线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要尽可能地维护私有产权。为此他们不得不“打着红旗反红旗”,用在民主前加漂亮修饰词的方法来阉割民主、驯化民主。我们常常看到“自由民主”、“宪政民主”、“代议民主”、“程序民主”之类的提法,实际上这些修饰词都不是随便加上去的,而是一些人刻意加上去的。每个修饰词都是对民主的限制。有意思的是,在典籍充斥着对民主诅咒的时候,“民主”一词前面很少出现修饰词。一旦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开始拥抱民主时,民主的本质没人谈了,大家谈的都是带修饰词的民主,而且修饰词比“民主”来得更重要。
    三 民主的异化
    “自由”和“宪制”限制了民主权威的适用范围
    现在人们听“自由民主”听多了、听顺了耳,往往以为“自由”与“民主”两者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其实在很长时间里,这两者不仅被认为是不同的,而且被认为是相互对立的。
    古典自由主义者在反抗君权、神权和封建贵族体制方面的确不遗余力,但他们争取的更多的是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不是真正的、普遍的政治参与权。自由是好东西,不过自由主义者未必有兴趣争取所有人平等享有自由的权利,并把民主当作自由的敌人。贡斯当(1767—1830)是19世纪早期法国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在1819年所作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著名演讲里,贡斯当区分了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他正确地指出,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是指公民充分地、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然而,在古代人全面参与共同体事务的同时,共同体也可以干预个人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那时人们还没有明确划分出一个私人领域。虽然“个人在公共事物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释、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因此,他把“无限的人民主权”看作一种邪恶。直接继承贡斯当衣钵的托克维尔也对无限的人民主权表示担忧,“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但人世间任何人都不应拥有绝对权威”。追根溯源,他认为,“多数暴政”的制度基础是“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托克维尔并不反对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多数的意志,但他极为憎恶“无限权威”,因为“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种子”。为此,他有一段著名的独白:“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穆勒的看法与托克维尔大同小异。现代学者哈耶克也参与了对民主的声讨,他断言,“普遍盛行的民主制度所具有的致命缺陷:无限权力”。
    为了解决多数暴政问题,贡斯当、托克维尔、穆勒的思路非常接近,那就是不仅要对专制的权力进行制约,对民主的权力也要实行制约,使无限民主变为有限民主(美其名曰“有限政府”)。既然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无限性,为了削弱这种无限权威,就必须给公共权力规定一个明确和固定的界限,亦即把它限定在“公共领域”内,不得越雷池半步。与此相适应,划分出一个不受政治权威与社会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自由来规范民主,来限制民主的无限权威。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固定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在我看来,这些就是我们所将进入的时代的立法者的主要目标”。穆勒同样祭起不干预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大旗,并将这一原则的使用范围从财产所有权领域扩展到思想文化和道德生活领域。那么如何保护这个不受干预的私人领域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时髦的字眼:“宪政民主”。
    相当多的人把“宪政”仅仅理解为“法治”,即政府必须落实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自身严格按宪法和法律办事。但宪政的本来含义是用宪法来制约国家的权力,不管这个权力是由封建帝王行使,还是由民主政府行使。18世纪末19世纪初立宪运动兴起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有产者希望保证贡斯当所说的“现代自由”(或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不被民主大潮吞噬。贡斯当本人很清楚自己的目的,即要用所谓“自由”为民主设置障碍,最终“驯服”民主。宪政便是制伏民主烈马的僵绳,它用宪法禁止条款确认某些个人权利将不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以此限制民主权利行使的范围。当然,对有产者而言,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是财产权。亚当•斯密就反复强调,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富人,对抗穷人。因此,必须对私有产权进行整体上的保护,包括在宪法中特别列举私人产权,在它周围竖起一道警戒线,不允许任何人染指。很清楚,宪政主义在本质上是反民主的。在这个问题上,早期的宪政主义者毫不掩饰。例如,他们就不愿用“民主”称呼美国的宪政体制。
    民主需不需要刚性宪法限制是个老问题,从杰佛逊和潘恩时代开始就争论不休,没有定论。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讨论。即使民主需要宪法的刚性限制,应不应该把私人产权置于民主之上则又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产阶级当然希望把有关财产权的议题放到民主决策的范围之外,成为他们自己的禁苑。例如,在美国,私人产权曾经“神圣”过150多年,限定了美国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那时,有产者及其代言人可以借口“保护私人产权”宣布个人所得税违宪、反对政府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反对制定最低工资、反对设定最长工时、反对政府为穷人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任何福利待遇。但将产权神圣化的结果是社会两极严重分化,阶级斗争日益激化,最终危及到资本主义制度生存。
    在这种背景下,从1937年开始,财产权逐步在美国丧失了其“神圣性”。现在,相比其他西方国家,美国恐怕仍是最崇尚私人产权的国家。但即使在那里,产权也不再被看成是一种东西,而是一束权利,包括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转让权等等。这些具体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例如,对产权的客体有严格的限制,不允许对人拥有产权(奴隶);私人财产的使用(包括自家的前后花园)要服从各级政府的监管;由私人财产创造的收益要交纳各类税款。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禁止在不给予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但现在法院对“公用”的解释已变得如此宽泛,连强行拆除一片社区,交由通用汽车公司使用也可算作“公用”了。其他诸如房价管制,分区规划,劳工法,土地使用规范都是对私人产权的“侵犯”。因此可以说,现在私人产权已不再是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了。如果回到私人产权“神圣”的年代,哪会有什么“宪政民主”?只会有“宪政财主”。
    尽管如此,在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下,公民可以用民主的方法决定一些事情,但是很多方面是政府不能决策的。这与雅典民主很不一样。在雅典时期,民主的适用范围是无限大的,包括政治、社会、司法等各个方面,甚至延伸至私人领域。今天则不然,除了政治领域外,民主似乎普遍不适用。例如,公司的决策不能遵循民主的原则决定,公民私人生活的诸多方面也不用民主的方式决定,这就是所谓“自由”。所以,在“自由民主制”下,人民已经接受了对其使用民主方式进行决策的限制,使得民主决策的原则在人类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里面不能被运用。“宪政民主”也是一样,无非就是用宪法规定政府可以在哪些领域运作,不可以在哪些领域运作,民主的原则只能在适用的领域里面适用。十几年前,我刚到耶鲁大学政治系任教时,听说一位同事研究的课题是家庭内部生活的民主化。我当时接受的还基本上是主流的民主思想,就对这样的研究觉得非常奇怪。家庭生活怎么也要民主化呢?后来我逐渐理解到,民主的源头本来是适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局限在很小的领域(如隔几年投票选举一次)。绝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时间是花在公司里,而不是在严格意义的“政治”上。也许我们应该提出疑问,如果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不将这个好东西适用于与我们生活品质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呢?“自由民主”和“宪政民主”把“自由”、“宪政”置于“民主”之上,就等于把“民主”关入“鸟笼”。换句话说,“自由民主”、“宪政民主”就是“鸟笼民主”。“自由”听起来是开辟了一片新天地,实际上是给民主划了个圈,在一个小圈圈里,你可以民主;在圈圈以外,对不起,民主靠边站,那是“自由”和“宪政”的领地。这是一种非常有限的民主。
     “代议”限制了民众直接参与决策的机会
    上面说到,古希腊的民主是直接民主,即民众定期聚集在一起讨论有关社群大大小小的事,用服从多数的方式来进行决策。也就是说,所有人直接参与决策,没有什么中间层来“代表”人民。卢梭对古希腊的这种直接民主制度推崇备至:“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亲自去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在古代共和国希腊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名词。”确实,17世纪以前,从没有人听说过什么“代议民主”。而在现代,由“民意代表”组成的“议会”俨然成为西式民主制度的基石,以至于很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对民主而言,“代表”、“议会”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谁批评它们,谁就反民主。这些人忘了问自己一个简单的问题:今天被奉为神明的“议会”、“代表”到底源于何处?
    “代表”和“议会”的概念大概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教会,另一个是国王召集的议事会。教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组织。在中世纪,教会势力在欧洲无远弗届。为了召开跨地区的宗教大会,教会必须让各地的教区选派“代表”出席。这些被教区选出的代表据说可以全权“代表”他们来自的那些教区的教民。也许,我们可以把这种机制称为教会中的“代议制”。“议会”一词来自拉丁文,原意是指谈话式辩论,没有“代议”的含义。在中世纪的英国、瑞典、西班牙、法国、西西里等地,有时国王召集贵族开会,有时贵族要求国王开会,以便商量如何解决诸如税收、战争、王位继承等议题。通常,与会者来自不同的等级,目的是让他们“代表”社会中不同的等级;而且,不同等级的代表分头聚会,并不坐在一起开联席会议。后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各等级被归为两大块:贵族与平民(当然不是穷人,而是没有贵族头衔的有钱人);两帮人在不同的建筑物里开会,于是有了诸如“上院”、“下院”之分。对国王而言,这种被叫做“议会”的机构实际上是他的咨询机构。对其他参与者而言,“议会”是有产者阶级捍卫私有产权、与国王讨价还价的机构。卢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代议制“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总之,“议会”已存在了上千年,在大部分时间里,其参与者不是经选举产生的,它所做出的决议也无须经过大多数参与者的同意。由此可见,“代表”和“议会”原本都与民主毫无干系,只不过是中世纪欧洲教皇、君主和贵族为维护自己权力而做出的发明。
    那么,“代表”、“议会”是如何与“民主”挂上钩的呢?两方面的因素也许起了很大作用。
    一方面,在现代国家,实行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确有困难。从逻辑上讲,直接民主必须要满足至少五个前提条件才能行得通。第一个条件是公民的利益相差不大。如果一个政体里面有的人非常富有,而有的人非常贫穷,两极分化巨大,矛盾十分尖锐,在这样的政体里面几乎没有实行直接民主的可能性,因为这些人碰到一起话不投机,不打起来才怪。第二个条件是公民在种族、语言、宗教等方面也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即相同的人种,说相同的语言,崇拜相同的神。如果一个政体里面不同的人种,说不同的语言,彼此之间讲话都听不懂,显然是不能实行直接民主的。第三个条件是公民的总数不能太大。那么多少是上限呢?有的政治理论家认为,大概六万人是上限,否则就找不到开会的地方了;有开会的地方,彼此之间讲话也听不见,更没办法讨论了。因此要有一个人口规模的上限。第四个条件是公民得能够聚集在一起直接决定法律和政策,他们必须有表达自己利益、意愿、偏好的能力;否则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诡辩者牵着鼻子跑。第五个条件是政体必须是独立自主的,必须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独立于外部势力的干涉;否则,民众没法自己做主。
    从上述五个条件来看,现代社会要实行直接民主确实是不太容易了。14世纪初,欧洲大约有500多个国家,每个国家的规模就要比现在小很多。到19世纪初,很多国家都并在一起,规模已经有了扩大;到20世纪初,当时的国家又进一步合并(如德国、意大利),规模就变得更大了。现在从欧盟的发展态势来看,再过一段时间完全有可能会看到一个欧罗巴合众国。因此,当一个国家的规模越来越大时,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开全体公民大会确实变得非常困难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就没有其他途径直接参与政治过程。如果有意探索民众直接参与的新渠道、新方式,19世纪和20世纪一定能产生出不少参与民主的模式。
    另一方面的因素也许同样重要,或更重要,即有产阶级及其代言人对民众直接参与政治的蔑视与恐惧。议会民主是英国人的发现,其实质是以代议民取代参与民主,用少数来取代多数。在有产者看来,如果任由广大民众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民主便很难驾驭。一旦换成竞选“代表”,让“代表”构成的“议会”掌管国家大事,民主就驯服多了。有人以为,政体规模扩大是采取间接代议民主的唯一原因,其实不然。
    18世纪以前,从未有人把“代表”与“民主”连在一起。在17世纪,有人开始使用“代议政府”的概念,例如,洛克和孟德斯鸠都曾把具有君主立宪性质的政府叫做代议政府,并提出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希望由议会来行使权力,而不希望人民直接行使权力。至于那些由贵族把持的议会如何能“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他们就语焉不详了,因为他们本来就不支持民主。
    第一位把“代表”与“民主”连在一起、组成新词“代议民主”的人大概是美国国父之一汉密尔顿(1757—1804),他在1777年首次使用了这个词。麦迪逊(175—1836)则把汉密尔顿称为“代议民主”的体制叫做“共和政体”,两者都与原来意义上的“民主”没多大关系。无怪乎,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评价道:“这种新的、代议民主原则的确立,使得以前几乎所有有关政府结构的著述都变得毫无用处。”在这里,“民主”一词已被赋予全新的含义,指称一种与古希腊民主全然不同的政治制度。代议制的好处和妙处到底在哪里呢?麦迪逊很直截了当,认为代议制是解决“多数暴政”的利器,因为它“通过一个从公民中挑选出来的机构,对公众的看法加以提炼和进行补充,以这些人的智慧,使他们能最清楚地了解真正的国家利益之所在,他们的爱国心和正义感也使他们不大可能出于短期和狭隘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利益。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经过人民代表的表述,公众的声音会比由他们自己直接表达更符合公共利益”(《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换句话说,人民是靠不住的,只有从人民中挑选出的“代表”,才靠得住。
    给予代议制更强有力的辩护的是美国革命时期的另一位思想家潘恩(1737—1809)。在同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伯克辩论时,他提出了一个看法:“古代的民主制国家根本不知代议制为何物,按照这种民主制,大多数人汇集在一起,以第一人称制定法律(从文法上来说)。简单的民主制不过是古代人的公共会堂。它既体现政府的公有原则,又体现政府的形式。但这些民主国家的人口增长和领土扩大之后,这种简单的民主形式就行不通了;由于不知有代议制,结果它们不是突然蜕化为君主制,就是被当时存在的那种君主制国家所吞并。要是代议制像今天这样为当时的人们所熟知,就没有理由认为现在称之为君主制或贵族制的政府会破门而出。”这里,潘恩提出了领土和人口规模对民主制度的挑战。在他看来,“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不过,潘恩也说过,即使是在小范围,代议民主也比直接民主更好。他相信,如果雅典采用代议制,一定比实行直接民主运作得更好。这就是说,不管领土、人口规模大小,潘恩都青睐间接的代议制。
    在大西洋彼岸,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1748—1832)也看好“代议制政府”,认为它是“从目标和效果上能够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幸福的唯一政治形式”,是在时间、空间上可以采纳的唯一的“民主”形式。他同时大力抨击公众直接参与政府管理的模式,认为它无异于无政府状态。1820年,詹姆斯•穆勒(1773—1836)赞叹道,代议制政府是“现代一个极为重要的发现”,它有助于找到解决一切困难(包括现实的困难与想象的困难)的途径。他认为,按照人民的利益使人民接受统治的唯一方法是人民管理自己。但由于在现代国家中,“直接民主”不可行,代议制就成了唯一可以采用的形式。这一制度通过使用选举权、代表的委任和免职以及议会来迫使统治者准确地反映人民的利益。
    詹姆斯•穆勒的儿子、功利主义的继承人约翰•穆勒(1806—1873)被公认为是19世纪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一书中,他先设定了一个评判最佳政府形式的尺度:“不用说,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并不是指在一切文明状态都是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而是指这样一种政府形式,在它是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伴随有最大数量有益的后果——直接的和将来的。”在19世纪的条件下,“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这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当然穆勒并不希望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亲自担任公职,他只希望看到那些贤能之士才有此福分。在约翰•穆勒看来,代议制是唯一能一举两得的制度,它一方面提供政府管理所需的专业化和有特长的人才,另一方面又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穆勒认为,控制政府和管理政府之间有极大的差别。普通选民拥有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足矣,他们不必首接参与管理政府。政府的正当性可以通过民众选举自己的“代表”来实现,而不必体现在民众直接管理政府。虽然,穆勒口口声声“民众”长、“民众”短,他其实很不相信民众的判断力,非常害怕“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会选出个非贤非能的政府。为此,他建议实行一种不公平的选举制度:越聪明的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应该分到越多的选票。可以说,对民众判断力和情绪的不信任是穆勒推崇代议制的重要原因。
    尽管无政府主义者普鲁东(1809—1865)断言,代议制根本不是民主;韦伯(186—1920)发现,“不管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制,政治都是少数人的游戏”;到1908年瓦纳斯(1858—1932)写《政治中的人性》一书时,他意识到,“关于最佳政府形态的争论已经结束,代议制民主明显胜出”,但他同时隐隐约约感到,这种“民主”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因为“一度附在民主上的光环早已消失了”。费边社成员科尔也不无揶揄地说,“19世纪最大的发现就是所谓民主政府根本不会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任何变化”。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类判断实际上得到许多不同派别人士的认同。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1848—1923)、思想家马斯卡(1858—1941)、米歇尔(1876—1936)提出了他们的精英理论和所谓“寡头统治的铁律”。在他们看来,不管是什么政体,民主也罢,不民主也罢,最终都是由一小撮精英分子支配。如果说代议民主与其他政体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它是一种披上了伪装的寡头政治。
    寡头政治十分难听。但不实行寡头政治,有产者又放心不下。林肯曾将民主定义为“民治,民有,民享”。但有产者认为民治是危险的,因为民众常常感情用事,欠缺理性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定义民主,让人们觉得经过某些程序产生的寡头政治其实还不错。约瑟夫•熊彼特(188—1950)完成了这个转换。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熊彼特批判了所谓“古典民主观”;在熊彼特看来,原来的民主观把人民放在首位而把他们对代表的挑选放在第二位是不对的。他把民主定义为“一些个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这就彻底颠覆了民主的原意:把选举代表放在第一位,而把人民的决定权放在第二位。他对此毫不讳言,“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着任何明显意义上的‘人民的统治’,民主仅仅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将统治他们的人,但由于人民也可以用完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谁做领导人,我们必须再加上另一个标准以收窄我们对民主的定义,即候选人自由竞争人民的选票”。在熊彼特手里,“民主”完成了从“人民统治”向“人民选择统治者”的转型:“人民”变成了“选民”;“民主”变成了“选主”。民主即是让人民在几个相互竞争的精英团体中进行选择,民众参与政治的作用便被限制在四五年选一次政府的范围内了。在过去几十年里,经过熊彼特改造的民主定义已被西方主流以及受西方主流影响的非西方知识精英奉为圭臬。有没有竞争性的选举成为他们评判一个政体是否民主的最重要甚至唯一标尺,至于人民是否真正能当家作主则显得不重要了。
    早在18世纪末,卢梭就对代议制的基本假设提出强烈质疑。他认为人民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他人代表。自由应当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恰恰违背了这一原则,在此制度下人民就会丧失自主。代议制造成的结果必然是“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为此他特别挑出英国的代议制进行鞭挞:“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用这句话批评熊彼特式的“民主”似乎也完全恰如其分。美国号称是实行代议制的典范,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却发现了那里存在一个若隐若现的“影子政府”,由政治老板们从幕后操纵选举和政党,而这些老板们本人既不是选举出来的,也不必对任何人负责。在他们操纵下选出来的人当然也好不到哪里去,结果就有了马克•吐温那句著名的俏皮话:“美国唯一明显的犯罪团伙就是国会。”除了美国以外,其他那些自称“民主”的国家也差不多。人们为当时的那些“民主制”起了很多绰号,如“公爵共和国”,“铁哥们共和国”,或“银行家共和国”等等。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了解到,原本与“民主”八竿子打不着的“代表”、“议会”以及衍生物“代议制”是如何一步步变成“代议民主”的。形象地说,如果“民主”原本是浓烈的二锅头,掺入“代表”、“议会”等糖水、香精、色素后,“代议民主”就变成了诱人的小香槟了。更准确地说,被“代议民主”劫持以后,“民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现在被用来表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与古代雅典民主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不少反民主的内容,如政治权利的放弃,将其转让给他人,而非自主地行使它。
    那么,代议制民主在多大程度转换了民主的实质呢?首先,代议制民主不再是参与式的民主。随着“代议制”对“民主”偷梁换柱的完成,人民直接、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的理念被淡忘了,参与变成一种间歇性的行为,每隔四年或者五年来一次,其他时候就当顺民了。第二,政党的出现。在直接民主中根本不需要中间媒介存在,但在间接民主中需要政党来充当利益整合的角色。第三,选举是代议制民主最重要的内容,我们完全可以把现在的“民主”叫做“选主”。一般老百姓的任务就是投票,把“主”选出来,投完票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回家该干嘛干嘛。普通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而是推举代理人来进行决策和管理,后者才真正享有决策权。就治理而言,无论是选民本身,还是民选的代议机构,他们都只是被动地对政府的决策做出反应,已完全谈不上什么自我管理了。不少人鹦鹉学舌把代议民主称为“间接民主”,好像它与“直接民主”都是“民主”,只是类型不同。其实,民主一“间接”、一排斥人民大众的参与,它就抛弃了民主政体的实质,变成了另一种政体,非但可能是不民主的,而且可能是反民主的。难怪有些思想家质疑“代议民主”到底是不是够格被冠以“民主”这一令人尊敬的称号。
    (《环球视野》摘自《民主四讲》三联书店出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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