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所谓民营企业的“原罪”和“不规范”问题进行了不小的争论。弄清围绕这一争论的一些基本问题,对于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真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
所谓民企的“原罪”,从争论的情况看无非是指在改革初期有些民营企业违背现行法律、法规,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和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所进行的最初积累的行为,也即有人称之为的“第一桶金”。对此,有人主张要“赦免”“原罪”,认为谁“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 不规范”“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等等,极力为“原罪”和“不规范”辩护;有人则主张应该“追究”“原罪”,“清算‘第一桶金’”,因为改革“初期”的“不规范”是对着整个社会的,不单对着民营企业一个领域,只要是违法犯罪都应当得到追究,否则就无从谈社会公平和正义,就无法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争论的情况不难看出,所谓“原罪”其实就是违法犯罪。即便有人把“违法犯罪”这一概念偷换成一个宗教性概念,仍然掩盖不了问题的实质。这里首先需要搞明白的是:是不是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有“原罪”。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少部分人在为民营企业的“原罪”辩护时给人一个印象,好象是所有民营企业都有“原罪”,都“不规范”因而都需要辩护,都需要“宽容”,做出一副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多么关爱的样子!果真如此吗?否!实际上这是在以偏盖全,混淆黑白,是对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侮辱。民营企业能发展到今天,毫无疑问是党的政策的结果。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借助党的政策这一巨大助力,守法经营,是靠辛勤的劳动和付出巨大的努力才发展到今天的、才致富的。而被称之为有“原罪”的民营企业只是众多民营企业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少的一部分。正是这少的一部分,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靠正道求发展致富,而是通过各种方式靠损害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发财梦。在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过官商勾结,暗箱操作,采取欺诈等手段以改革和改制的名义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使自己几乎一夜暴富。老百姓称之为爆发户的多是这类人。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这种“原罪”是客观存在的,否定这种“原罪”是无法说服人的。正象已经有人正确指出的那样,任何为民企的“原罪”和“不规范”的辩护都是苍白的,都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相背离离的,都是对社会主义改革的抹黑。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时惧进,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先后产生了社会主义特色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立当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这些理论都是一脉相承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都是这些理论的重要内容。到目前为止人们大概还没听说有一个中央领导人、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国务院的会议、一个中央文件说任何企业包括民企可以违法经营,可以用损害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方式来发展自己,也没有听说过对已经违法经营的任何人可以不追究。如果把我们的改革说成是可以允许部分人去偷、去抢、去骗、去官商勾结违法经营,不择手段地挖国家和集体的墙角,可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圆自己的发财梦,这究竟是对20多年来的改革的肯定还是全面否定,是对党的执政理念的坚持还是严重背离?
(二)
有人还说,改革初期“法律并不完备,追诉民企‘发家秘史’缺乏法律依据”。既然没有“原罪”还存在什么“发家秘史”;既然这个“发家秘史”没有罪行,还需要什么“法律”“追诉”“依据”?这且不论,就说“缺少依据”这也是对我国50多年来法制建设的否定和歪曲。从1950年直到现在,我们的法律和法规不论是在刚建国后不久制定的还是以后制定的都明确规定:贪污、走私、偷漏税、行贿、受贿、扰乱金融秩序、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肯定地说,这些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变,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也是对此严加禁止的。显然,以“法律不完备”来为“原罪”辩护是找错了理由。
社会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地看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但是这并不是否定历史特定阶段的法律的借口,更不是庇护某一历史阶段违法犯罪的借口,如果因“法律不完备”可以对一定历史阶段的违法犯罪现象不予追究,那么任何一个历史阶段、任何一个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将会找到自己的避难所,从而任何社会的司法活动都将失去它存在的意义。即便改革初期确实存在“不规范”和“法律不完备”的情况,这决不是单纯针对民营企业一个领域和民营企业家一个群体的,而是针对整个社会的。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备”就可以“赦免”什么“原罪”那么,其他罪是否也可以因“法律不完备”而被“赦免”。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办事是不是可以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机关所判、所抓、所关、所枪毙的所有犯罪分子都一律释放、一律平反、、一律恢复名誉,林彪“四人帮”是否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予以平反昭雪?如果有人说这“不行”,那么为什么独对民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所导致的“原罪”和他们的“不规范”可以赦免和“宽容”呢?这究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还是有着双重标准,这究竟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纠”还是肆意践踏法律?
有人说既然资本主义对其早年的“原罪”可以“赦免”,为什么我们就不能“赦免”“改革初期”部分民企的“原罪”呢?这恰恰说到了问题的实质。如果持“赦免”论的人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我们20多年来所进行的改革不是社会主义的改革,而是资本主义的改革,那么“赦免”论也许可以有一定的根据和立足之地。但是,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对资本家的“原罪”的赦免也不能一概而论。资本主义是在同封建势力的长期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它们对外靠征服、侵略和不正当的贸易,对内靠掠夺、侵占等野蛮手段完成了自己的发家史。应该说资本主义的初期发展充满着“原罪”即罪恶。资本主义的“原罪”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无序状态的结果。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秩序的日益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后发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不能再靠“原罪”维持下去,而且,后发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对后发资本主义的违法犯罪也是严惩不殆的。远的不说,前一时期,美国的法律对安然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惩处就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如果后发资本主义不这样做,继续允许所谓无序掠夺、侵占等“原罪”的发生,资本主义就无法维持它的统治,更不用说持续发展了。这也是当代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况且,资本主义所谓“原罪”的产生是一个剥削阶级代替另一个剥削阶级的初始阶段的必然结果。中国大陆在1950年以后已经逐渐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任何某种市场主体采取所谓“原罪”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发财梦,这不但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世界后发资本主义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的极端无知。
(三)
对社会主义制度下所谓“原罪”的争论和辩护,看上去好象是单纯针对部分违法经营的民营企业进行的,而且确实有人竭力想把这个问题限定在这个范围,以掩盖问题的实质。实际上问题没有那么简单,这里边存在一个比部分民营企业违法经营更深、更严重的多的问题——腐败。
无论是建国以来还是改革开放以来,对企业经营和经营行为的法律主线,即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不违法,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允许的都是清楚和明了的;即使有些领域根据新的情况的发展还没有新的法律,党的政策也做了前导。比如对民营企业就是如此。尽管改革开放初期还没有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完善的法律,但都有党的政策及时地做了相应的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不管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任何法律和党的一系列政策都没有一条法律和政策是允许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可以采取欺诈等手段以侵占国有、集体资产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积累和发财目的的。不管法律完善到什么程度,我想过去没有,现在没有,今后也不会有公然允许有此种行为的所谓法律。既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党的一系列政策是明了和清楚的,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部分民营企业(当然,决不单纯是民营企业)违法经营的问题呢?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违法经营问题。答案十分清楚,不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而是腐败的问题。对于这样一个连老百姓都十分清楚的问题,为什么在个别专家和官员那里却成为了问题,一个劲地要为什么“原罪”辩护,并以“法律不完备”等理由竭力鼓吹要“赦免”“原罪”和“宽容”“不规范”呢?我想,这里边大有深意。
部分民企或其他企业的违法犯罪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原罪”后面是官商勾结。从近几年揭露出来的一些违法企业的情况看它们的身后无不深藏着一个或一群贪官。因此,追究民企的“原罪”最终戳到的是贪官的痛处;“赦免”和“宽容”民企的“原罪”和“不规范”,最终赦免和宽容的是贪官的罪行,是为腐败寻找永久的遁迹,是想把贪官的罪行永远掩盖起来。这大概也许就是某些人出来为所谓“原罪”和“不规范”竭力辩护的另一个目的吧。尽管这一切看上去好象都是在保护和爱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漂亮幌子下进行的。但是正如老百姓和一些头脑清醒的民营企业家深刻地指出的那样,他们肚子里装得什么货明眼人一看就知,不过表面上不这样说罢了。
民营企业要想通过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获利的目的,这是很自然的。即便部分民营企业确实在“改革初期”存在所谓“原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为害最大的首先是各级贪官,是他们为部分违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开了绿灯,是他们同部分民营企业合谋致使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到自己和少数人手中。如果不是因这些贪官从根本上背离了党的信念和宗旨,就是部分民营企业想违法经营都办不到。因此造成社会主义条件下民营企业“原罪”的罪魁祸首首先是各级贪官污吏。因此,要追究民企的“原罪”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追究贪官的罪行;要清算民企的“第一桶金”从根本上讲也就是要清算贪官从“第一桶金”里所分得的脏。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企的“原罪”不清算,贪官们的罪行就永远不会得到惩治,中国的反腐败就只能是停留在表面上。腐败问题得不到解决,老百姓不会答应,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就是一句空话。追究民企的“原罪”清理“第一桶金”不是为了惩治民企,正是为了使民企得到健康发展,同时弄清谁是有“原罪”的,谁是没有“原罪”的,从而为广大根本就没有“原罪”的民企正名,不要让少数有“原罪”的民企损害了所有民企的清誉。对有“原罪”的民企,属于官商勾结的,以惩官为主,以惩民(民营企业家)为副。对大多数有“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只要追回不当财产给予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但对参与其中的贪官则应严惩不殆。这也是当前和今后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必由途径。舍此途径,不知会有多少贪官逍遥法外。
总之,极力为所谓“原罪”辩护背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背离了执政党的宗旨,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违背了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有损于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有损于社会公平、正义,有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有损于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碍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不是对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真正关爱,而是戕害;不是对民意的尊重和倾听,而是蔑视和拒绝。这一切都是与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格格不入的。对此,它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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