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什么人、维护什么人的根本利益,这是一切政治的首要问题,是区别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维护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理基础。当然,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本文完成于工作间隙的匆忙之中,理论水平也不见得有多深,未免有不妥之处,希望列位看官批评指正!
一、利益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
社会科学领域的任何一个观点,都有可能牵涉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在政治学领域里尤为明显。利益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马克思主义从人的需要出发探讨利益问题,揭示了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论证了权力之利益尺度的特性,还分析了固存于利益中的基本矛盾: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其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利益,就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利益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古老课题,一般既包括哲学伦理学含义又包括经济物质含义。利益具有鲜明的主体[1]性,就是说利益总是人的或由人组成的组织、集体的利益,没有人,就根本谈不上利益问题。正是因为利益主体存在着纵向矛盾关系(个人、群体、社会整体构成的)和横向的矛盾关系(个人间、群体间和社会各个部类之间)。个人是个人利益的主体,群体是群体共同利益的主体——阶级是阶级利益的主体,民族是民族利益的主体,国家是国家利益的主体。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是最基本的利益群体单位,阶级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表现,我们称之为根本利益。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2] 马克思是把各类行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社会历史发展前提的,只是这一前提在分析抽象规律和资本家的行为特点时强调得多,而在分析工人的行为特点时强调得少。
人的需要 → 人的劳动 → 形成社会经济关系 → 决定社会性质和利益分配
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作为一种高级的生物体必须要新陈代谢,要与外界(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3]因此,人的生存需要是人的最基础性的利益需求,也是最基础性的人权。但利益不仅包括生存利益,而且包括享受及发展的需要利益的满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精神和心理层面上的利益追求(如名誉、隐私等)也日渐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成为新的利益需求。这表明,人的利益需求是一种客观存在。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需要的客观性还表现在需要的社会性方面。任何主体都是一定历史阶段中的主体,因此个体的需要必受到他所处的那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因此,“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4]
二、由于利益分配地位和占有方式的不同,社会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阶级是最基本的利益群体单位,组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基本利益群体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
为了满足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劳动(也就是发展生产力)。而在生产劳动中,人与人之间又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5],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其中处于基础和决定性地位的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其他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关系一旦形成,就支配着用以满足需要的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6]很明显,在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正是由于这种在利益分配地位和占有方式上的不同,社会日益分化成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集团),并形成了利益群体的基本单位——阶级。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任何人在任何组织中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而且利益追求需要的满足会不断向上攀升。当这种利益追求成为整个阶级的普遍乃至共同的需求时,就形成了阶级利益。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获得和占有利益的方式和多寡呈现出比较明显甚至极其巨大的差别,因此,不同阶级为争夺利益而进行了阶级斗争。也就是说,所谓“阶级斗争”,不过是对立阶级之间争夺利益的斗争罢了。有人说,“老百姓的生存权是社会安定的底限”,一旦上述这种利益分配差别到了被统治阶级基本需求被破坏甚至被剥夺的“临界点”时,阶级斗争就会被激化甚至演变成阶级战争。比如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斗争(如斯巴达克起义),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之间的斗争(如陈胜吴广起义),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如巴黎工人起义)。与此相反,当统治阶级能够意识到这种利益分配巨大差别的危害性,主动或被动地采取措施缩小这种差别,使被统治阶级得到的利益能够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时,阶级矛盾就会缓和,社会就会获得安定。这样的现象在历史上也出现过多次,其典型就是唐太宗李世民的“贞观之治”。
在解释政治现象时,不能不认识到权力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没有利益争夺就不会有权力的斗争。比如近期泰国的政治风潮,尽管表面错综复杂,但究其实质,其实也就是大中资产阶级等社会强势群体与农民阶级等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争夺而已。
因此,社会性的人在争夺权利的时候都是具有群体性和阶级性的,都是在争夺自己属于的那个阶级的权利和根本利益。集体主义的阶级觉悟之所以是一种价值理性选择,是因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不可能通过个人私利的博弈来实现的。阶级觉悟源于个人利益,但又超越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只有在个人所在阶级利益的实现中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证,这就是两者的辩证关系。
从上述分析中还可以看出,利益自身自始至终所固存的基本矛盾:利益的自我实现性和利益的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7]任何利益主体所追求的利益都是具有明确目标指向的,都是一种为我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任何需要主体在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生产活动时,都不可能是孤立的,都必须与其他需要主体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形成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并通过这种社会关系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人的社会属性不仅使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也使利益的形成必然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联系,而阶级又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群体单位,这就是为什么说阶级利益是带有根本性的利益。
人的社会属性 → 从属于社会关系 → 阶级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群体单位→ 阶级利益成为根本性利益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更加简单化,社会分化成利益关系直接对立的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资产阶级 → 利益分配居主导地位 → 占有利益多
资本主义社会两大基本利益群体
↘无产阶级 → 利益分配居从属地位 → 占有利益少
三、政治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和利益关系,利益指向直接体现政治政策的根本性质。维护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区别资本主义及其他剥削制度的首要特征。
阶级社会中,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居主导地位的那个阶级,直接决定了这个社会的阶级性质。辩证法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矛盾的性质。居主导地位的那个阶级占有了社会中的大多数利益,成为主导阶级(或叫统治阶级)。而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居从属地位的那个阶级,占有着社会中的少数利益,成为从属阶级(或叫被统治阶级)。这样的分配局面,在早中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尤为明显。
我们可以做个比喻,阶级社会中的生产力发展就如同是做蛋糕,而利益分配格局则是切蛋糕,直接决定这个社会性质的并不是做蛋糕,而是切蛋糕——最大的那块蛋糕被哪个阶级抢到了,这个阶级就是这个社会中的主导阶级,体现着这个社会的根本性质。于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无不显示出鲜明而且独特的阶级利益指向。不难理解,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得到的利益远远超过奴隶阶级;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得到的利益远远超过农民阶级;在早中期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得到的利益远远超过工人阶级。当这种独特的利益指向以法权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之后,就奠定了这个社会形态的法理基础。后期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受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的压力,开始缩小这种利益差距,但支撑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制度并没有消失,这种利益分配上的差距依然存在。
巴西和古巴学者在《跨入21世纪的左派》一书中认为,当代语境下的所谓左派,“是指反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致富逻辑并为建立为劳动阶级利益服务的社会而奋斗的力量组合”。科学社会主义具有鲜明的阶级利益指向性,它是一种站在劳动者的立场并为劳动者阶级谋利益的学说。基于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利益分配格局就理所应当地向劳动者阶级倾斜,使劳动者阶级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阶级。在我国,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尚未达到马克思所描绘的发达社会主义水平,仍存在着大量的农业劳动者(即农民),而工人阶级的数量并不占人口的多数。尽管如此,这两大社会群体依然构成了我国社会人口结构的大多数,在1949年前后,他们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一起,构成了我国特殊国情下所谓的“人民群众”。必须指出的是,“人民群众”并不是一个空泛的名词,而是有明确主要组成群体的集合——而无论社会怎么变迁,在“人民群众”中,劳动者都是占据主体地位的。因此,维护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疑是社会主义的必然价值取向。这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也是区别资本主义及其他剥削制度的首要特征。只有将这种利益指向法理化,建立起保证这种利益指向得以实现的法权关系,才能构建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理解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看待一项具体政治政策的性质,首先要看的就是这项政策究竟是服务于什么人的利益,以及对什么人最有利。用这样的视角看待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社会政策问题时,就不难可以发现其中的奥妙所在。一位叫“灵台山隐”的网友说:“制定每一项政策,做出每一项决策,实施每一项措施,到底想没想过这些政策、决策、措施到底有利于谁,不利于谁?制定政策,做出决策,实施措施是不可能不考虑后果的,是不可能不考虑对谁的利的。”[8]
保护什么人、维护什么人的利益,这是最现实、最为直接的问题。比如某段时间关于“姓社姓资”问题的争论,涉及到了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问题,也涉及到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还是按其他的什么分配为主体的问题,但归根结底,却依然是保护什么人、维护什么人的利益的问题。然而,目前的理论界却似乎在刻意回避这个问题,都是三言两语,说不清楚。
以《劳动法》为例,就有人认为是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比如,民工基本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还有,最低工资,却闭口不提是8小时工作还是10小时工作、还是12小时工作、16小时工作;也闭口不提每周休息两天还是一天,还是每月休息一天。这样的“最低工资”,能视为对劳动者的保护吗?有网友提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都是劳资双方共同购买的,享受最低工资的人一个月600多元(有些省市还达不到600元,比如重庆,主城区最低工资为580元),劳动者自己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余部分还能不能维持生活?另外《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有效期以60天为限,这早已经备受批评,我国民事官司的有效期都是两年,唯独劳动争议诉讼的有效期定为60天,名为《劳动法》,实际上保护的却是资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
再以宽容的主张,不追究原罪的主张为例,都是在向资方“倾斜”。特别是要给民营企业者“最大限度的宽容”的主张,更是饱蘸深情,倾注了最大限度的热爱和关怀。而占人口总数80%以上的工人农民,却少有人为他们主张权利,少有人为他们的利益呼吁。[9]
这些现象的存在,无一不是对“社会主义”四个字的嘲弄,完全与社会主义应有的利益指向与核心价值背道而驰。
四、维护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理基础。
一个政权的合法性,不管是用选票还是其他方式,归结到一点就是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取得政权,并不在于老百姓用选票选举了它,而是如陈毅元帅曾经说过的“淮海战役的胜利是老百姓用独轮车推出来的”那样,老百姓用实际行动支持了它。更准确地说,是“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推行确保了占中国当时占总人口90%的农民用独轮车支持它,这种支持方式远比投票的成本代价要高得多。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并着力解决这些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首要利益问题,这是毛泽东对落后国家革命理论的重大贡献,具有世界性意义。(可以预见,尼泊尔革命的走向,也将取决于这项“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贯彻、落实效果。)
这个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建立在牢固的工农联盟基础上,依靠了最广大的农民和工人群众,推行的是一条满足这些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求为取向的政策,实行的是为这些劳动群众服务的政治模式,使这些曾经在旧时代做牛做马的劳动者成为新生国家的主人,劳动成为这个国家的价值和荣誉的最高判别标准。
然而走到今天,当年的主人沦为了“弱势群体”,这个国家的最高价值标准不再是劳动,而是资本——处处招商引资,不管引来的是制造环境污染的“资”,还是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资”,亦或说赚了钱一溜烟跑掉、只留下一个空厂房的“资”。南师大的高兆明教授就形容其为“政府为老板服务,甚至政府自己做老板”,他还指出,在“实践中,一方面,在‘招商引资’之下,政府往往会做出诸多超越于法律法规以外的承诺,乃至直接成为老板的‘开路先锋’;另一方面,政府自己直接从事一些经济活动,兼运动员与裁判员为一身,直接与民争利。诸如土地征用,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之下,面临政绩压力,政府在土地征用时往往忽视乃至伤害了直接相关的普通民众的利益,并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10]正如近期云南省领导在反省孟连事件时所作的分析那样,“某些领导干部一屁股坐在了老板一方”。今天,我们还如何面对“工人阶级在当今的中国还是主人翁吗”这样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呢?甚至于,去年在洛阳,摧毁烈士陵园的闹剧公然上演。他们摧毁的仅仅是一个陵园吗?这不得不让人重新陷入沉思。
五、引导、组织和推动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等其他民主模式的首要特征,是实现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是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群众史观);而与此相反,资产阶级却认为创造历史的是少数精英(精英史观或英雄史观)。这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历史动力问题上的根本区别。
于是,这种区别也体现在对待民主模式的取向上。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经历了其参与门槛由高到低的发展过程。早期的资产阶级民主,无论是选举权还是被选举权,都要受到财产、性别、受教育程度等多重限制的。经过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资产阶级在选举民主中的选举权方面设置的这些重重壁垒逐渐被打破,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选举式民主中选举权的下放并没有意味着被选举权的高门槛被降低,时至今日,选举式的代议制民主实际上依然只是少数大财团及其代言人的昂贵游戏,劳动人民作为“投票机器”只有享受“被民主”的资格而无法掌控整个社会的命运,无法成为这种民主模式的真正主体。所以,代议制民主实际上至今仍然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精英民主,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它所要维护的,依然是占社会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追随者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的民主模式,最早可以上溯到巴黎公社,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民主实践总结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三大特征,即普选原则、随时撤换原则和公职人员工资与普通工人等同原则,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然而自苏联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贯彻好这些社会主义民主的信条,甚至出现了领导集团脱离群众并演化成为特权利益阶层,背叛了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为人民所抛弃。在苏联解体之前,一些机构和媒体就民众对苏共的支持率进行过问卷调查,《西伯利亚报》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代表工人的占4%,认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占7%,认为代表全体党员的占11%,认为代表官员和机关人员的占85%。这就是说,多数群众认为,苏共所代表的并不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官僚特权阶层的利益。所以,在党面临危险的时候,人民群众并没有像过去保卫苏维埃政权那样去保卫党,就不足为怪了。
毛泽东曾经对苏联的劳动者权利评价说:“教科书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11]也就是说,民主不能停留在仅仅是一种只能观望的权利的层面上,更要使人民群众通过“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这些权利的行使得到实在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前60年的历史,曾经有过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辉煌成功,也有把群众路线激化为群众运动甚至导致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的经验教训,群众运动的极致,就是文革,这是一场妄图用运动代替制度建设的失败实践,这个教训弥足珍贵。然而,也因为这个教训,有些人就投鼠忌器、杯弓蛇影,发誓永远不搞群众运动,不仅不搞群众运动,结果还进一步蜕化为不走群众路线,改走精英路线——他们依靠的是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于是我们看到,人大不再是劳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力机构,而是成了官员、商人、学者的精英派对,那些刚刚发了财的“新社会阶层”也好,甚至黑道流氓也好,也跃跃欲试要参加这个派对以获得政治上的漂白并分得更多的羹。至于政协会议,更是什么样的三教九流都有,却唯独少了工农大众。
巴黎公社民主实践总结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三大特征,是“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有效途径,由巴黎公社民主原则衍生并发展而来的由劳动者来行使“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大众民主和资本主义精英民主的最大区别,是实现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必由之路。中国历史上有着深厚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这种官本位思想在经历了文革十年的压抑后,犹如火山喷发般的宣泄出来,由“公仆”变成了“主人”,出现了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权力异化”现象。精英们主张精英民主,主张精英政治,主张精英有过上人上人生活的权利。于是,他们又鼓吹摧毁已只剩下一个名义上的劳动者管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模式,彻底换上西方精英民主政治模式的外衣。如果这种以精英分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得以推行,国家的四分五裂绝不是危言耸听,南方某报讨论“广东独立”的闹剧就是个征兆。
结语
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如何在发展生产力这个“做蛋糕”与利益分配这个“切蛋糕”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这是所有社会主义者都应当认真思索的课题。
注释:
[1]主体是指对象性关系中作为行为者(区别于对象)的人。主体性不等于仅仅是指人的某种精神特性的主观性,因为人首先是客观的社会存在,它不能归结为精神、社会意识。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前言”,第5页。
[2]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
[4]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5]在人为了满足需要必须结成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我国儒家唯物主义代表人物荀子有精辟的论述:“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大意即是:人们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生产劳动时,必须结成等级社会,并把这种等级制度化、规范化,否则就会为大自然所击败。见《荀子?王制篇第九》。
[6]《列宁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11页。
[7]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8]“灵台山隐”:《为谁改革,为谁开放,为谁发展?》,刊载于强国论坛2007年07月10日。
[9]田嘉力:《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刊载于强国论坛2006年12月26日。
[10]高兆明:《和谐社会建设视域中的社会正义问题》,刊载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3期。
[11]《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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