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廉价工资
杨思远
(河北师范大学,经济系,河北 石家庄,)
[关键词]农民工;廉价工资;资本增值
[摘 要] 农民工双重身份和经济地位,使得其劳动力带有半商品的性质。半商品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在于能从事不同产业的劳动,而其价值就是廉价工资。廉价工资只包含维持劳动力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不含赡养家属及教育培训费用。廉价工资之所以可能在于另两部分费用是由农民工的农业收入提供和保障的。廉价工资是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国际资本竞相雇佣农民工的经济原因。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257-2826(2004)
[收稿日期]2004-03-10
[简介] 杨思远(1965-),男,江西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价值理论和三农问题研究。
农民工是从农民向工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过渡性社会阶层,它是中国经济现代化特殊矛盾的产物。农民工的显著特点是具有双重经济地位,既作为农民获得农业收入,又作为雇佣工人获得工资收入。两种收入之间相互补充,构成农民工独特的经济生活条件。本文考察的是农民工的工资收入部分。
一、农民工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
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要考察农民工廉价工资,就必须对农民工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有所认识。和英国工业化城市化时期农民转变成为完全劳动力商品的雇佣工人不同,中国农民工劳动力商品具有自己的特点,使我们不得不把这种劳动力商品称为半商品。所谓劳动力半商品,是指劳动者由于并非完全自由而同时又占有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但这种占有又不足以承担经济重负而不得不出卖劳动力所形成的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半商品的出现,表明在从自给自足条件下的劳动力到劳动力商品之间存在着劳动力商品化的不同过渡形式。
劳动力商品也具有二因素,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是劳动,不仅可以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可以生产出剩余价值。但是这种对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特殊性的概括对于认识农民工劳动力半商品使用价值的特点却是无用的。因为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是以劳动力完全商品为隐含前提的,劳动力半商品的特点在于一半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另一半靠自给自足维持生存。劳动力不过是蕴涵在劳动者身体里的每当生产使用价值时就发挥出来的体力与脑力的总和。所谓半商品是指一定时期劳动力作用的发挥不是在一种经济关系中完成,而是在两种经济关系中完成,每一种经济关系只能解决劳动力再生产的一半费用。这种半商品可以是在乡农民工的半天在厂工作,半天下地干活;也可以是农闲在厂,农忙在田;还可以是进城农民工自己外出打工,亲属留守种地;或者是经济形势好就外出做生意,经济形势不好挣不到钱就回乡务农;或者是年轻时出门挣钱,上了年纪再回家种地,等等。
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劳动者的经济地位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经济地位需要不同的劳动力素质。小农经济中,一个农民只要会种地就可以了。但是农民工,不仅要会种地,而且要会做生意。从农民到农民工,劳动者在提高自身能力方面,在全面发展自己能力方面迈出了第一步。因此农民工劳动力半商品的使用价值特点不在于能够劳动,而在于能从事不同产业的劳动。既是农民,会种地;又是工人,会做工。这里必须对“能从事不同产业的劳动”做出进一步规定。因为在劳动力完全商品条件下,一个雇佣工人同时能从事两种和多种产业劳动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在就业竞争压力下,为了变换工作的需要,多面手甚至可以成为普遍现象,而不单纯是片面发展的局部工人。但是不管他变换多少工种,能够从事多少种职业,他都是一个工人,他是建筑业工人也好,还是制造业工人也罢,或者他还可以是农业工人,但其劳动力都是在一种经济关系比如雇佣劳动关系中发挥职能的,劳动力再生产也是在一种经济关系中完成的。农民工的两种职业能力是保证农民工能够在两种不同经济关系中发挥职能和进行再生产的条件。所以“能从事不同产业的劳动”是指支撑不同生产关系的两种不同质的生产力,而不是同一种生产关系中的同质生产力的不同产业。
农民工发展史表明,最初获得两种劳动能力的地方恰恰在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内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与手工业的天然结合是自然经济的特点,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分工分业的扩大,乡镇企业的兴起,农民中有一技之长者首先从事非农产业的生产,后来也是这些人进城当了农民工。
农民工劳动力半商品,不仅有使用价值方面,也有价值方面,这就是农民工的廉价工资。
二、廉价工资
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各地资本大量流入中国,但光有资本这一个要素是支撑不了经济发展的,正是由于在国外资本流入中国的同时,又有大量农民工流入城市特别是沿海地区,这两股力量合在一起,资本和活劳动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巨大的生产力,产生了一个个经济特区、工业园区、制造中心、出口基地。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活跃的、最具创造性的新兴力量。有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2%,其中农民工的贡献率为16.3%,占了将近1/6。农民工在为国家创造大量产值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巨额利润。农民工为企业创造的利润除了正常的剩余价值外,最为明显的是农民工低廉工资额外提供的剩余价值。据统计,按同等岗位、同样劳动生产率,农民工工资平均比城市正式工低32%,仅此一项,全国近亿农民工每年就使企业增加利润7 046亿元。许多企业的财富是农民工用辛勤的劳动积累起来的。[1]
马克思工资理论依然是我们今天考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出发点。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是以英国为典型的具有单一身份或经济地位的工人的劳动力价值理论,不能直接套用到具有双重身份的中国农民工身上。
马克思在140多年前分析资本主义工资时已经指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形式,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它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二是维持劳动者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三是劳动者受教育和训练的费用。马克思特别指出,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不同,工资决定包含着一个历史和道德的因素,即要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或者一个国家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但是,尽管如此,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劳动者维持自身及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是可以大致确定的,从而其工资水平也是可以大致确定的。马克思的工资理论适于单一身份的工人,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农民工来讲具有不同的工资构成。
农民工的工资不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全部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仅仅是其中的第一部分。由于农民工的家属一般生活在农村,靠种地维持生活,因此在农民工工资的构成中不包括维持劳动者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有的农民工,由于从事的是简单体力劳动,家属和孩子虽然也跟在身边,但都能在生产中发挥一定职能;有的妇女和儿童本身就是劳动力商品,因而不需要赡养家属的生活费用。
农民工在城市一般从事的是体力劳动,对其素质要求不是很高,劳动者受教育和训练的费用在其工资构成中所占比重很小;有的工作对农民工有一定的技术和技能要求,但这种技术技能的获得不是通过农民工进城后完成的,而是农民工自身从农村带来的,事实上能够出来打工的人大多是已经有了一技之长的农民。因此,农民工工资构成中主要是维持其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不是像马克思所论述的由三部分所构成。我们把农民工劳动力半商品的价值规定为维持农民工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个价值额大大低于单一雇佣劳动经济关系下劳动力价值额,所以叫廉价工资。
廉价工资反映了农民工过渡性社会阶层的特点。调查显示,从农民工的收入分层结构来看,月净收入在201—300元和301—400元的民工,占的比重最高,分别为28.0%和25.8%,其次是401—500元的,占17.4%,200元及以下的民工占12.5%,而月净收入在501—600元和600元以上的分别为5.9%和10.1%。在农民工的职业分层中,收入最高的是从事餐饮业小老板,月平均收入1 362元,最低的是家庭保姆,月平均工资108元。在农民工就业的所有制结构中,收入最高的是个体工商户,月平均收入1 045元,收入最低的是在私营企业打工的民工,月平均收入为329元。实际上,如果剔除农民工所拥有的分配非常平均的“责任田”,民工按收入的高低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是占有一定资本并雇用他人的业主,二是占有少量资本并自我雇佣的个体劳动者,三是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的打工者。[2]
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经济基础。农民工廉价工资之所以可能,在于农民工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农业收入。这部分收入解决了农民工家属赡养和子女生存问题,尽管农业收入还较多采取实物自给形式,但是它剪除了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加之农民工大多数从事体力劳动,教育与培训费用很低,从而使廉价工资成为可能。
三、廉价工资与资本的增值
资本和劳动是经济学界公认的经济发展要依靠的两大要素。农民工处于资本和劳动关系这一对矛盾的次要方面。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同三大资本的关系,即: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国际资本。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情况下,尽管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国际资本相比具有生产关系性质上的不同,前者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是在价值保值和增值方面,三种资本没有什么区别。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总是资本利润的最终来源。
农民工处于三大资本雇佣的劳动力的地位,由于农民工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因此廉价工资就是可变资本的函数,同量可变资本可以获得更多劳动力,这对资本的增值会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资本获得利润,劳动力获得工资,正像李嘉图讲的那样,工资和利润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工人的工资越高利润越低,工人的工资越低利润越高。由于农民工的廉价工资特别有利于资本增值,各种资本趋之若骛。
农民工为城市经济增添了动力,对三大资本增值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以佛山陶瓷集团为例,1985年以前每3年产值增加1亿元,到1990年每年增加1个亿,1991—1993年每年增加3个亿,产值翻番主要靠新上流水线,而上万名一线工人几乎全是农民工。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仅建筑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就在60万人以上。在北京,使用外来农民工的工资成本仅是国有企业职工的50%左右。[3]
1. 农民工与私人资本。
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我国不仅允许还要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其中包括大量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私人所有并雇佣劳动的企业。这种私人资本符合马克思关于资本关系的规定。根据资本界定,既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就存在资本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关系,资本收入就是剥削收入。不能因为在现阶段需要它而否认其收入的剥削性质。当然,承认剥削不等于不允许其存在。私有制经济合法存在,其剥削收入自然也是合法的。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受雇于私人资本,接受私人资本的剥削基本上还停留于马克思所论述的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阶段。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日很长,劳动强度大,基本上没有什么节假日,工人在一些危险和对人体有害的车间工作也没有任何的劳动保护措施,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也不能结成工会联合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无人代表他们的利益,甚至在有的私人企业比绝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更为原始,工人的工资更为低廉,工人拿到的工资连维持自己的生存都成问题。正是因为农民工廉价劳动力的存在,使得私人资本充满了活力。中国的私人资本技术设备落后,规模小,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比,它之所以能发展得益于农民工的廉价工资。
2. 农民工与国有资本。
中国工业化走的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使得国有资本成为高构成的资本,其结果是不能迅速吸纳农村的劳动力,而且还游离出许多的下岗职工。国有资本对待农民工的态度最初是不接受,是“堵”,在传统体制下,农村劳动力不能进入城市就业,城市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在城市的充分就业制度下,城镇劳动力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企业则严格按照国家的就业指标招用工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获得了进城务工经商的权利,但仅限于受雇于私人资本。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日益将保值增值作为经营目标,国有资本也开始雇佣农民工,由原来所谓的“减员增效”转变到“换员增效”轨道上来。国有资本大量地雇佣农民工节约了城市的人工成本,农民工不仅价廉,而且物美,他们吃苦耐劳,无怨无悔,特别便于管理,且可进可出。近年许多国有企业不景气,进城农民工替代国企职工就业的步伐大为加快。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国有企业职工,据测算,1995年二者之间的差距就达到7 381元,即每雇佣一个农民工,就等于节省了7 381元的工资性支出,或者说,每一个农民工为其雇主的利润或通过产品价格下降为消费者福利和整个国民经济增加了7 381元的剩余积累。如果以9 400万农民工来计算,农民工一年为国民经济提供的剩余积累就达到近7 000亿元。有些行业、有些地区的二三产业的职工已经主要是农民工,如建筑,建材、采掘、纺织、服装、玩具等行业,第一线职工80%以上是农民工。[4]近几年国有企业调整改革,结构优化,大约已有约3 000万人下岗。有些企业把有城镇户籍的职工精减了,因工作还需要,另外找农民工来替补。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这些企业不仅在搞“减员增效”,而且也在搞“换员增效”,换员所以能增效源于农民工的廉价工资。
农民工低廉的工资与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的确立。从国际范围看,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在加紧进行结构性调整。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的以信息化为重点的经济结构调整,成为9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亚洲金融危机迫使有关国家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克服经济结构性缺陷,亚洲一些国家的结构调整已经取得进展。国际分工的模式也出现了重要变化,从不同产业的全球分工,到产业内全球分工,又发展到企业内的全球分工。以跨国公司为载体,资金、人才、技术的全球流动正深刻地改变着世界经济格局。按照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世界工厂”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来料加工型的“世界工厂”。由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便宜,跨国公司就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工业品的生产加工基地。这类“世界工厂”在国际分工生产价值链中处于最底端。第二类是原材料的采购和零部件的制造实行本土化为主,跨国公司控制着研发和市场销售网络。这种类型较第一种类型的层次提高一步,但仍然属于生产车间型的“世界工厂”。第三种类型是既具有研发能力和品牌,也控制着国际市场的销售网络,既在本土进行加工制造,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采购,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一类“世界工厂”能够获得生产链的最大经济利益。只有成为第三类“世界工厂”,才能真正成为对世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体。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必然向生产成本最低资本利润率最高的地方集中。跨国公司对生产的一切环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劳动力是其主要方面)的最佳结合,而中国在加工制造方面的优势则吸引着全球的跨国公司看好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拥有很多其他国家发展制造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拥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困扰制造业发展的基础设施瓶颈障碍目前已经基本消除;中国工业配套能力较强;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中国现在已有100多种制造产品的产量处于世界第一位,囊括了家电制造业、通讯设备、纺织、医药、机械设备、化工等十多个行业。大批廉价农民工的充分供给,促进了我国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的发展。中国正在成为一个“世界工厂”。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外商资本纷纷将劳动密集型加工业转移到广东、福建等沿海省区,农民工实现了港台资本、沿海地区土地和中西部地区大量廉价劳动力的相互结合,创造出极高的生产力。农民工对流入省、区、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据测算,一个农民打工者在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除去自身的消费和带回家乡的费用,还剩余1.5万元至2万元左右。[5]在我国之前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例如亚洲“四小龙”,他们在国际产业转移中发挥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如今“四小龙”工资水平已经提高了,昔日优势逐步丧失,一些发达国家的产业开始向我国转移。东南沿海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发展之所以很快,就是因为接受了国际产业转移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有效地利用了农民工这种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国际资本直接参与剥削农民工,虽然农民工的素质较低,但仍然有较强的竞争力就是因为有廉价工资,他们的工资不仅远远低于“四小龙”工人的工资水平,而且低于中国城市一般工人的水平。
廉价工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是中国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中国尚有数亿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待于转化为农民工。在这个高潮还未过去之前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别将始终“不是沙滩而是峭壁”。中国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的流入乡镇企业和城市,使得农民工阶层作为一个整体,他们的工资不可能上升。低廉工资的长期维持造成两个经济后果:一是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长期维持,二是城市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经济地位难以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培林.关注农民工[J ].信息导刊,2003,(39).
[2] 李培林.关注农民工[J].信息导刊,2003(39).
[3] 王远征.中国城市化道路的选择和障碍[J].战略与管理,2001(5).
[4] 陆学艺.农民工问题要从根上治——访陆学艺. 读书,2003,(7).
[5] 陆子修.民工潮”与“GDP”[J].时代潮,2003,(2).
[6] 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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