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打工子弟学校于正义与功利格格不入
由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办学条件,拥有学生达280多人的北京丰台区“打工子弟一小”正面临被取缔的厄运(据9月20日《法制日报》)。
从表面看来,政府取缔该校似乎无可非议,而且体现了政府对全体学生的充分关怀和高度责任感。因为如同任何假冒伪劣商品一样,不够条件的学校何尝不是“误人子弟”呢?
必须承认,几乎大多数打工子弟学校实际上均无法达到政府设立的最低标准而只能处于“非法”状态。因为民工们无力支付与此标准相适应的费用,否则他们宁愿缴纳暂住费和借读费以就读于公立学校,而打工子弟学校亦将寿终正寝了。
可见,打工子弟学校是由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若贸然取缔之,必然在事实上剥夺广大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这对民工本人和全社会都是害无益的,唯一的“受益者”也许是那些公立学校--极少数不忍孩子失学的民工只好饿着肚子缴纳高昂的学费。
导致大量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立学校门外的根本原因,乃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与义务教育的缺如。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只有在其原籍方能享受起码的公民权利--如受教育权-- 一旦身居异地则难免被视为另类而遭受种种管制与歧视,使其本就有限的自由和权利大打折扣。义务教育的缺如则使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为民工子女提供同等的公共教育--因为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载,义务教育之“义务”专指政府而言,其实质乃免费教育,一俟其得以实施,则其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地方即无囊中羞涩之虞,国民教育亦无地域之别。而在彻底改变二元化的户籍制和普遍实施义务教育未能马上成为现实之前,打工子弟学校的出现显然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裨益。既然政府尚未能提供全民教育制度,就更不应妨碍民工自力更生,接受与其能力相称的哪怕是低等教育。尽管“非法”打工子弟学校存在着太多的不足之处,但它始终是民工行使天赋自由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正当方式,政府只有帮助它的天然责任而决无扼杀的所谓权力,这是由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所决定的。“非法”学校以教育为手段,远非谋财害命,完全合乎公平、正义之法,故不应视其为非法,因为决定合法性的乃是自由、平等和正义之自然法而非政府之命令。
如同任何商品均有优劣之分而必须通过市场自由选择以决定其命运并最终提高其质量一样,教育亦毫不例外--只要其中不存在欺诈等侵权行为。也就是说,理性对待“非法”打工子弟学校的态度应该而且只能是:宁“滥”勿缺。倘若打工子弟学校因其难免的缺陷而以“非法”之名遭到取缔,那不过表明我们民族自古以来对人权的蔑视、无知与人文精神的失落,我们必将继续为此付出代价。
人类的文明与苦难史已然昭示,教育是实现进步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其间政府的作用一是提供足够的经费,二是鼓励和扶持私立教育以提高教育部门的效率。计划经济的失败证明了国有制经济的反效率本质,此一顽症在市场经济国度的国有部门同样存在,如公立学校。有效的对策就是扶植私立学校,建立市场制度,以实现来自竞争的效率和繁荣,剑桥和哈佛两所大学正是市场神奇力量的最好例证。在美国,最引人瞩目的是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弗里德曼倡导的“教育券”计划,它完全根据学生人数向每一学校提供资金,从而使公、私立学校处于平等地位以实现最自由、最充分的竞争。尽管此计划遭到享有特殊既得利益的教师工会的激烈反对,仍凭借其顽强的生命力在许多州相继展开,其成效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本应充分利用其后发优势,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避免重蹈其覆辙,以更高效率摆脱落后状态。而在取缔“非法”打工子弟学校一事上,却于义、利二者皆相悖,看来我们依然行进在“先污染后治理”的歧途上而远未完全苏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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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