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争与马克思的道德哲学
:李义天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现代学科体系中,关于马克思道德哲学的严肃讨论似乎比较微弱。这至少有三点原因:第一,长期以来,人们误以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是提炼和论证某些高尚的行动原则和目标。然而,提出规范原则固然重要,但是,揭示这些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合法性以及使之转化为行为动机的心理基础,则更加重要。如果缺少后者,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只能成为一种缺乏魅力的宣传或说教。第二,阅读马克思著作的人容易感觉到,马克思不仅没有像一般的伦理学者那样提出具体的道德要求,相反,他的作品中到处充斥着对道德的挖苦讽刺。在他那里,似乎最多只有关于道德的外部理解,而缺乏针对道德的内部描述。第三,由于马克思本人希望以现实的方式揭示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与运行规律,因此,研究者更愿意在其丰富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宝藏中挖掘。马克思好像首先是一位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然后才是哲学家,甚至谈不上是道德哲学家。
正义的描述性与道德的贫困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学者艾伦·伍德引发的“关于马克思的正义之争”便愈发引人注意。因为伍德曾试图证明:像“正义”这样的道德概念是依附性和描述性的;马克思不仅没有以“不正义”之名谴责资本主义,反倒证明了资本主义的正义性。
根据唯物史观,包括“正义”在内的所有道德范畴都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受其制约并随其变迁。因此,在伍德看来,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只是“从法权观点出发,对社会事实的合理性采取的最高表述”。人们必须意识到它的历史相对性和现实依赖性,尤其注意占据支配地位的阶级会以法律形式将他们的“正义”意识形态化,装扮成“普遍正义”或“自然正义”。
不仅如此,伍德还激进地指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根本不处于规范性层面,它并不表述特定的价值取向或善恶偏好,也不刻画具体的应然原则。作为术语,“正义”描述的只是交易行为和分配制度同生产方式的匹配程度。于是,正义问题成为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它只与“适合”还是“不适合”的经验判断相关,而与社会的期待或理想无关。只要资本主义的交易模式和分配制度适合资本主义生产力水平、适合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那么资本主义就是正义的。因此也不能为资本主义扣上“不正义”的罪名。
况且,资本家所购买的(亦即工人所出售的)只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在这个层面上,劳资双方的交换完全是自愿的、等价的。只不过由于劳动力这种商品太特殊,它在被使用的过程中还会创造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一部分价值。
道德现实主义与规范性立场
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使马克思对于道德的历史相对性具有深刻的洞察和警惕。他之所以常常挖苦讽刺各种正义观念,是因为马克思充分意识到道德的阶级性、依附性与脆弱性。可以说,这种判断已经是在元层次上的道德思考,足以视作马克思的道德哲学反思。这种反思不仅同许多伦理思想一样承认道德多样性,而且更进一步揭示了道德之所以如此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原因。就此而言,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为人们对道德的元理解提供了某种实证基础,具有积极的道德哲学意义。他的这种理解被英国学者诺曼·杰拉斯称之为“道德现实主义”。
根据这种理论,马克思当然不会承认普遍的或自然的“正义”,当然会对《哥达纲领》未加区分便贸然使用“公平”、“正义”等字眼的做法表示愤慨。因为,没有严格限定的正义概念容易招致无谓的分歧与混乱;它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工人阶级的特殊要求,而且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被塞进资产阶级的“正义”内涵,结果导致工人阶级的革命诉求被弱化为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
然而,道德现实主义仅仅反映了道德的外部问题,这里依然没有告诉人们,马克思针对道德的内部问题到底谈了些什么。假如马克思认为道德范畴是由社会经济决定且随之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他不可能选择任何具体的道德立场,不可能坚守任何实质性的正义原则?
答案是否定的。许多学者在争论中表明,作为规范性维度的道德范畴依然在马克思的论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道德现实主义不仅表明道德由既定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基础决定,也同时表明道德由既有的阶级利益和立场决定。若要彻底地按照唯物史观来理解“正义”等道德范畴,那就既要承认“正义”是由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决定,还要进一步承认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是由不同的阶级群体参与构成,因而会出现基于不同阶级立场的多种“正义”。所以,伍德对于马克思道德哲学的理解并不完整,他只看到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齐雅德·胡萨米指出,正是“阶级决定因素”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便身处资本主义也不必拘泥于该社会的内部标准。资本主义自身所产生的反对者和掘墓人即无产阶级,已然能够提出一种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它仍是一种充满理想的规范性立场。
劳资交换与实质性的正义原则
在这场正义之争中,伍德及其支持者不仅压缩了马克思道德哲学的规范维度,而且实际也未能一贯地保持他们对于“正义”概念的这种贫困用法。在论证中,他们已经偷偷地引入了两个古典的正义原则,即“应得”原则与“等价交换”原则。
如前所述,伍德认为劳动者在劳资交易中提供的只是劳动力,因此资本家只需偿付劳动力的价格(工资)。劳资双方在工资合同上自愿签字,等价交换就实现了。工人付出劳动力而得其“应得”之物,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正义的。
而批评者则声称,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在于,只有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商品的价值才能现实地确定,剩余价值就被包含在商品价值之中,它们应当全归劳动者所有。因此,劳动者不仅应得工资,而且应得剩余价值。然而,劳动者付出劳动却只拿回工资,劳资双方表面上的交易正义是虚假的,真正的等价交换并没有实现,因而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
双方观点尽管针锋相对,但都认为马克思使用了“应得”原则,即资本主义是否正义,这要看劳动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否得其应得之物。
“应得”原则在这里为双方所采用。如果缺少这条原则,双方都无法得出自己的结论。此外,双方还都使用了“等价交换”原则,即资本主义是否正义,要看劳动者付出的东西是否得到等价的交换。
实际上,这两条原则是同一条原则。劳动者的“应得”之物,就是他的付出经过等价交换而应该得到的东西。“应得”原则是其形式方面,而“等价交换”原则是其内容方面。对于这条古老的实质性正义原则,争论双方其实并无分歧。在规范层面上他们都同意:(大前提)劳动者应该得到他所付出的那些东西的等价交换物。而双方的分歧仅仅在于他们在事实层面上有不同的理解:(控方的小前提)“工人所付出的是劳动,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辩方的小前提)“工人所付出的是劳动力,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因此双方才有不同的结论:(控方的结论)“工人没有得到他所付出的东西的等价交换物”;(辩方的结论)“工人已经得到他所付出的东西的等价交换物”。
可见,在“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是否正义”的争论层面,双方分歧并不在于正义概念是否具有规范性,而在于具体现实是否合乎该概念所提出的实质要求。无论马克思被哪一方拉入阵营,他都会在道德哲学的内部持有上述“大前提”,即持有某个实质性正义原则。因此,无论伍德是否被驳倒,这个争论议题的提出就已经否定了他对“正义”概念的贫困理解。
综上而言,在马克思的道德哲学中,正义概念依然可以是一个规范性概念,马克思也依然持有他作为资本主义批判者的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这场正义之争,不仅再次提醒人们反思道德现象和道德观念的性质与限度,而且有助于我们将马克思道德哲学理解为一种有价值的规范伦理学,并准确把握其节点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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