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权建设的大误解
——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省思
周 承 友
摘要:本文在进一步厘清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国家主要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论述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比较系统地回顾和梳理了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发展历程与得失,并揭示了其原因,也总结引申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走向成熟的新标识。
关键词:无产阶级专政 国家政权 高度集权 社会自治 新中国
引 言
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一经诞生,它又支配着社会的发展。当政党产生以后,国家政权又常常是在政党的参与或领导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阶级根源的消失,国家最终要回归社会而自行消亡。可见,在国家存在的历史阶段,国家及其政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20世纪晚期,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蜕变的直接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在新制度初创或国家生存危胁基本解除以后,没有及时和完全正确地理解与贯彻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国家存亡的总体思想,没有完全深入到新国家新政权建设的根本——国家活动主体阶级或阶层的更换更新上,没有实现国家政权建设 的“崇本”(国家活动主体更新)和“举末”(国家组织体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有机统一,甚至是“舍本逐末”,从而带来了国家政权的率先变质。可见,要重建新国家新政权,就必须回归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总结过去。
一、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科学奠基
新国家新政权,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对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国家理论早已为新国家新政权的建设提供了科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国家理论,从一般意义上讲,根据我国现行的认识,它大致可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1)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论述。如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治理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统一的观点。(2)关于国家的定义、本质、职能和演变的论述。如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是由政府机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成的有机体系。专政及暴力机器是国家存在的主要标志,阶级性(而非公共管理)是国家的本质特证,核心是国家政权。国家的本质是通过国家职能体现的,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统治者)的利益,对被统治阶级(被统治者)实行专政(即压迫改造),是国家主要的对内职能的观点。(3)关于国家的性质(国体)和国家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的生存装备、人员组织、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政权结构形式、政党、治理形式)等方面的论述。如国体决定政体的观点。(4)关于国家与国际社会关系方面的论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国家理论重点指向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对此,他们更有许多具体而精辟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1848年他们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即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稍后,马克思在他总结1848年法国革命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提出了工农联盟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并指出:“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2]1871年,马克思在他的一封通信中进一步指出:“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是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3]“读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再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手里转到另一些人手里,而应当把它打碎。”[4]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马克思不仅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5]而且还指明了新国家新政权建设的一系列原则。如“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撒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即失去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撒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的公职也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同先前属于国家的全部创议权都已转归公社。公社在铲除常备军和警察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以后,便争切地着手摧毁作为压迫工具的精神力量……法官的虚假独立性被取消,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公务人员一样,今后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可随时撒换……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如果没有最后这个条件,公社制度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谈。生产者的政治统治不能与他们永久不变的社会奴隶地位并存。”[6]“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迫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7]此外,该书中还讲到了地方自治与全国统一的关系。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再次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转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度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8]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更明确地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亡,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驭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放到古物陈列馆去。”[9]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再版所写的导言等书中,还明确提出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并不矛盾的观点,无产阶级专政必须由无产阶级先进政党领导的观点,并再次强调以往的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0]
科学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这些论述,就必须把握这些论述的内在联系。
首先,社会决定国家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起源和基石。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如“两个收回”)中可知:社会决定国家,不仅体现在客体(实践)关系方面,如经济决定政治,而且还体现在主体(阶级阶层)关系方面。由此,对国家的完整界定就可以表述为:“国家是表象的公共管理机构,是阶级统治的机器”。由此,才能懂得:国家与社会相比,国家常常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它不仅是随生产力发展而来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发展的社会使然,也是国家职能的使然;当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吏等再职业化、终身化而成为垄断的管理者和知识权势阶层,并享有较高的收入或待遇时,国家也就由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由此可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它最终依赖于随生产力发展而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等,但在其自身建设上首要的就是国家活动主体阶级和阶层的建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根本所在。在此,马克思指出的“不断革命”、“废除官僚”、“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随时撒换”、“社会公职不再是私有物”、“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际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最后这个条件”等等,这就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活动主体建设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阶级阶层关系,高度重视阶级斗争,并通过民主化等不断地解散垄断的管理者和知识权势阶层,建立起廉价、廉洁的官员和政府,使国家活动主体或国家权力重心切实转移到新型的工人等劳动者阶级特别是平民劳动者阶层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方面。
其次,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有机体系,并且国家的本质是通过国家职能而表现的,即有什么样的统治阶段,必然会实施什么性质的国家职能;实施什么性质的国家职能,必然体现什么阶级在统治。因而,国家活动主体建设和国家职能建设都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本质方面。同时,国家政权建设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体制而实现。由此,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国家活动主体建设、国家职能建设、国家政权的组织与体制建设三大基本方面。在此,它们之间,不仅仅是一个国体决定政体的关系,而且是一个通过国家职能履行,实现国家政权建设的“崇本”(国家活动主体建设)和“举末”(国家政权的组织体制建设)的三位一体的有机统一关系。如此,既然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其“根本”不同(即主体是无产阶级等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那么其“形节”(即国家政权的组织体制)也就必然有所不同。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选举产生的(工人阶级占多数的)代表组成”,“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就鲜明地揭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体的根本特点:“公社”(或作为日常的国家主权机关的代议会),不应当像资本主义国家的由专职议员组成的议会,而应该是由工人等劳动阶级代表组成的,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或者说就是一种:“人民(劳动阶级)主权与其日常的国家主权分离制约,人民主权(及其日常的国家主权)与其行政权、司法权等分离制约的关系。”显然,这不是“西式民主”的“三权分立而制衡”的关系。
再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专政是国家存在的主要标志,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特征,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常用“无产阶级专政”代称新国家,揭示了新国家的本质。但“无产阶级专政”还只是新国家活动内容的一个方面(尽管是本质的方面),它还不足以反映新国家内容的全部。要把握新国家的整体,就必须恢复“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全称。对此,马克思也提示过,如“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可见,明确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全称的意义,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如那些混淆国家形式与国家本质和国家职能上的问题,也有利于对新国家的探索和全面建设及发展方面上的把握。
更次,我们还必须科学地把握“无产阶级专政”的含义。对此,马克思已给出了十分明确的界定,那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根源及其观念)社会的过渡”。马克思的这个界定已充分揭示了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过程、形式和特点:它将经历一个由完整形态的阶级专政到非完整形态的阶级专政的不断革命(也可能有返复)的发展过程,它将经历一个联合其他革命阶级消灭反革命阶级,联合其他劳动阶级消灭剥削阶级,改造一切劳动阶级包括无产阶级自身的发展过程等等。由此,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应当赋予其过多的含义,也不应当把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任务完全等同起来。否则,我们将难以厘清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某些职能的加强与国家消亡的辩证过程。
总之,当我们透彻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国家(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论述时,才可能深刻地把握“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国家消亡的意义。可以说,“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首要含义就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设,实现国家由“社会的主人”变成“社会的公仆”。解散垄断的管理者和知识权势阶层,建立廉价、廉洁的官员和政府,国家活动主体(国家权力)重心下移到新型的工人等劳动者阶级特别是平民劳动者阶层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方面,是国家变为“社会公仆”的显著标志。军警和司法机构等国家强制性机器的人民性改造直至最后消失,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民主共和国的建成,这些都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突出表现。“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并不等于国家消亡,国家的消亡是由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完成状况所直接决定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供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科学基础,考察各个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实践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它们(除了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大都重在国家职能和国家形式建设方面,归纳起来(包括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从国家政权的组织体制上看,它们大致形成了两种基本的政权建设模式:一是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此模式以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实践为典型代表,盛行于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二是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即前南斯拉夫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模式。下面将根据其主要国家历史实践的发展,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或联邦制关系、民主法治关系、干部制度等方面,去认识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两种模式(包括其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
二、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
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诞生在国际共产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影响相当深远。如何认识它,甚至决定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和全人类解放的态度。那么,它产生的历史条件、形成过程、外部特征、内在本质、地位作用、后续演变等等究竟是怎样的呢?
社会决定国家。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诞生,是资本主义社会(全球体系)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由苏俄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是落后的社会主义大国革命和建设初期的历史必然。苏俄时期所处险恶的国际环境,国内反动势力发动的内战和落后的国情等现实,封建专制的历史传统,无产阶级革命性质和党内斗争等客观条件决定了新建国家政权高度集中的必要;同时也与俄共(布)主要领导人的认识相关联。
作为俄共(布)和苏联的创始人,列宁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国家(包括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基本思想,又有变通和创新。在十月革命前,列宁提出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权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任务,指出苏维埃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形式,赞同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与联邦制,强调建立高度集中统一(民主集中制)的新型无产阶级独立政党,并领导无产阶级专政,也提出了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法权)国家”等思想。如他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在推翻资产阶级并完全消灭资产阶级时期,必须遭到资产阶级的反抗,因而无产阶级为了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同时也为了领导广大农民、小资产阶级从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就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11]十月革命后,列宁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和新型的专政国家,提出了劳动阶层的阶级联盟和阶级斗争的多种形式,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会(从小生产和国家职员中)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和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还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的不在于暴力”,“在于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12]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三个发展阶段,论述了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之间的关系,新型党政关系,提出了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党内党外监督和民主法制等思想。在列宁的这些思想中,关于建设高度集中的党,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三个阶段,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关系,加强党的领导的论述,显然有助于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形成。如无产阶级专政要经过“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实现”,到包括“整个无产阶级组织来实现”,再到“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在多数情况下,至少在现代文明国家内,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13]既强调党政分开,党应当通过苏维埃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贯彻自己的决定,又在1920年指出:“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14]在1922年还说“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15]当然,思想变成现实的还在于实践。列宁之后,作为苏共的主要领导人的斯大林基本上继承了列宁的国家政权建设思想,但在党的建设和民主法制等方面又有所不足。斯大林在关于1936年苏联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之后,在苏联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了,但由于旧的剥削阶级的残余和国外资本主义的渗透,社会上还存在阶级斗争,因而更加复杂化甚至尖锐化。但他并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自身发展中还可能产生新的资产阶级。斯大林科学地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以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标志而区分为两个发展,并说“谁把党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看作一个东西,谁就是默认可以把党的威信建立在对工人阶级使用暴力的基础上,而这种想法是荒谬绝伦的,是和列宁主义不相容的”。[16]但他在事实上并没有理顺党政关系,也没有由党直接领政发展到通过整个阶级实现专政的新阶段的构想。
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它开始于列宁时期,形成于20年代末到30年代中期的斯大林时期,1936年苏联新宪法的颁布是其形成的标志,卫国战争期间获得进一步加强。其形成过程大致区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即十月革命初期。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就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对苏维埃负责的政府——人民委员会和法院等,一个新型的民主政体出现了。1917年至1919年3月,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苏维埃政权(包括建立 一个垂直领导的政府行政机关)。苏俄也尝试建立一个民主国家,十月革命后俄共(布)也主张召开由多党多派组成的“立宪会议”。但伴随着“立宪会议”的召开,出现了夺权斗争,“立宪会议”被解散,俄共(布)重新组织了政府。直到1920年和1921年初,苏维埃代表和政府中除俄共(布)成员占优势外,还有“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等,苏维埃代表大会也召开多次会议,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法律的制定与贯彻起了重要作用。
在第二个时期里,1918年3月因帝国主义“协约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爆发,开始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政权建设才开始转向高度集权。为了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和人力,应对危局,开始进一步国有化,加速对大资本家财产的没收,加强对中小企业监管,推行“一长制”,实行余粮收集制、计划配给制、干部委任制、战斗命令制,对“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等发动的反政府的内乱和叛乱进行了镇压,禁止示威、罢工,在1920年和1921年的平叛中宣布取消一切反对苏维埃的党派,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宣布,“剥夺一切敌视苏维埃政权的政治集团的组织自由”,“俄国共产党是国内唯一合法政党”。由此,强化了用军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的控制。同时也加强了党的领导,1919年俄共中央设立了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完善了党的领导体制,在与1918-1921年先后出现的三个党内反对派的斗争和随后的“清党”中制定了严禁党内反对派活动和加强党的团结的决议,1920年列宁还指出“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
在第三个时期里,随着战争的结束,战乱带来的创伤,出现全国性饥荒。1921年3月21日俄共决定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新经济政策。如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部分中小企业允许非国有化,允许私营和外商投资,恢复市场和贸易等。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政权建设。如选拔大批优秀工人到国家机关工作,发展工农党员,密切党群关系,精减机构和公职人员,实行工人民主制,改善党的领导,扩大党内民主,加强监督,反对官僚主义等。但社会并不安定,因而国家的集中统一并没有停止。1922年设立了垂直领导的检查机关,1922年12月30日制定了《联盟条约》,建立了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遵循了倾向于联盟的双重主权国家原则,1924年1月30日通过了苏联宪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组成了由民族院和联盟院构成的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由此,又加强了中央的权力和苏共(布)的领导。再如许多苏维埃代表为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多由上级(苏共)提名,实行等额选举。1924年1月列宁逝世,5月于两年前出任总书记的斯大林辞去总书记职务未成,1924年“十三大”继续当选为总书记。
在第四个时期,出现政权再次高度集中和基本定型。面对国际资本帝国主义的包围和危胁,为了改变国家的落后状况,1925年苏共(布)“十四大”通过了社会主义工业化方针,1927年“十五大”通过了农业集体化方针,随后新经济政策逐渐退出。随着两个“五年计划”实施和工业化、集体化的迅速发展,以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为主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逐渐壮大,并基本消灭了私有制经济。与国家计划统治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相适应,是国家和党的权力大大加强。如在经济社会方面实行部门(条条)领导原则,在州以上党委设立各种生产业务部。1928年在回击富农等进攻后加强了阶级斗争和专政,在党内开展了与1924-1929年出现的三个反对派的斗争,随后又进行了“清党”,进一步加强了党的领导。这一系列措施保证了正确政策的实施。结果到1934年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公有制经济上升到统治地位,新的社会制度逐渐建立。经济上,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里迅速建立了完整独立的工业和军事体系,其工业总产值迅速跃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二;法治建设广泛开展;科技文化和知识分子的改造培养迅速展现;外交上,先后同英法改善了敌对关系,1933年也与美国正式建交,1934年加入了“国际联盟”并担任其常任理事国。由此,斯大林的权威逐渐形成。1934年苏共(布)“十七大”改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为党的监察委员会,以委任的中央委员会书记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者,进一步消弱了党内的监督。1934年12月1日政治局委员基洛夫遇刺,当日根据斯大林的建议,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迅速修法,出台了针对恐怖活动诉讼的“特别简易程序”,开始了“肃反”运动。1936年12月召开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了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并制定了新的苏联宪法。新宪法规定:苏维埃代表大会改为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权利平等的两院(民旅院和联盟院)组成的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也取代了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其他国家机关仍对苏维埃负责,由苏维埃组成;还首次规定了联盟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效力高于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扩大了联盟中央权限,缩小了加盟和国的权利。至此,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基本形成。
根据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形成实践,从国家政权组织所及的几个基本关系方面,可以归结出它的外部特征,主要有五条:(1)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政社不分),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党政不分),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上级(主要是中央)和少数个别人;(2)各加盟共和国和地方的权力高度集中于联盟和中央;(3)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或集权制,选举流于形式,干部等级待遇和终身制逐渐形成;(4)对思想文化和结社的严格控制;(5)建立了形式上的新型民主政体(苏维埃制度)和法律制度,但缺乏自主有力的党内监督和民主法治。总概为一句话就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无权力分离制约构架。
从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形成中可以看到,随着新国家政权的初步建立带来了国家职能和国家社会活动主体阶级阶层上的根本性变化,展示了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内在本质:由革命形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发展到巩固形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它基本消灭了私有经济,建立了公有制经济;基本消灭了旧的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广大劳动人民不再是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对象;基本上改变了整个国家意识形态,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被作为指导思想;开展了反对国际资本主义的斗争,支援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革命解放运动。可见,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政治或阶级基础(初步解放的广大劳动群众)、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已全面奠定,专政任务的完成和探索有相当的进展,对外关系性质也完全改变。当然,此模式里,广大劳动群众还没有广泛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国家政权还基本上为少数人——国家管理者阶层所垄断,这是此模式本身的一个缺陷。但斯大林时期整个国家管理者阶层还没有基本脱离广大劳动人民和公有制经济、劳动人民政权、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方向,其中享有较高的等级待遇及其人数还是少数,管理阶层的特权腐败也是个别现象,因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深刻认识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还离不开深入的剖析苏联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其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因为经济决定政治。总的说来,苏联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既不是一种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雇佣的资本主义经济,又不是一般形态上的公有制经济,它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因为列宁等所说的国家资本主义的本意是指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与资本主义经济(还存在资本家)相结合的一种特定经济形式,是指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一种过渡形式,它还没有达到列宁所说的“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法权)国家”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可见,把苏联社会主义阶段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看成一种国家资本主义是根本错误的。至于苏联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它与资本主义经济(包括其国有经济)也是有本质区别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是:资本私有、雇佣劳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资分配(剥削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而苏联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由国家代表全体公有者占有生产资料,按国家计划管理和运行,劳动成果主要由国家支配;其国家计划经济方式也主要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力(或行政)支配方式。它表明:任何人(包括各类管理者)都没有资格凭借资产所有权剥削和奴役他人,虽然管理者可凭其职务占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但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一种行政支配关系(在中国等国家的此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中,还存在工厂管理委员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化和民主化建制),因而它有别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并且在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中,实行计划配给、“铁饭碗”、“铁工资”、国家收入也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和集体国家建设,体现着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按劳分配、共享剩余的关系,避免了大量失业和大多数人的贫富分化与阶级分化;其国家计划经济方式也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根本矛盾和周期性危机。可见,苏联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是有根本区别的,其国家计划经济方式也不是资本主义垄断企业方式的翻版。否则,资本主义国家也就无须敌视苏联社会制度。当然,苏联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又不是一般形态上的公有制经济。根据马克思的揭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基础甚至总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7]根据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三种不同私有制的根本区别所在——主体劳动关系的不同,就必然得出:所有制本质上就是指资产(即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结合关系。进而根据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和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可以推知: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资产公有和自主联合劳动相结合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就是资产公有、自主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和共享剩余的经济关系。并且总结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吸收资本主义创造的合理因素,还可进一步揭示出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和计划经济方式的本质,那就是:通过客体产权关系的分离制约,如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制约,以明晰社会经济联系手段;通过主体劳动关系即自主联合劳动关系的分离制约,如全体劳动者与其所有权代理者分离制约(由全体劳动者选举和定期改选对其负责的所有权代理者),企业劳动者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代理者分离制约,及自主联合劳动总体与局部(企业)分离制约,以确保全部产权的公有性、按劳分配和共享剩余,由此组成以全民所有权代理者(可以是国家)为中心的,以公有产权分离制约关系和自主联合劳动分离制约关系相结合为纽带的宏观计划调节。与此相比,苏联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由于其所有制(公有制)观念的误解,缺失了自主联合劳动建制,使产权的公有性虚拟化了,其国家计划经济方式也因此主要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力(或行政)支配方式。可见,它还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公有制经济,其计划经济的行政支配方式也为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滋生提供了可能。总之,苏联全民(国家)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和本质最终决定着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特征和本质。
综上所述,20世纪上半期苏联的历史发展实践证明,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又称斯大林模式)是有效的、成功的。它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使苏联由一个落后国家变成了一流强国;它摧毁了一个旧世界,开创了一个新世界,使人类历史发展跨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它还带来了较长时期的世界和平;并促使资本主义改良。同时它又存在明显的不足和弊端,主要表现是:带来了1936-1939年“肃反”运动中的扩大化;国家过度集权而对社会发展统的过多,不利于社会自主发展;也为新的官僚主义者阶段(半资产阶级)的滋生提供了可能。因此,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既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时期的一种特定有效形式,又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一般的长期稳定形式。
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或斯大林模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时期的一种特定形式,随着历史条件和发展阶段的变化,必然要对其进行改造更新和逐步完善。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苏联的强大和社会主义阵营的兴起及世界和平的出现,特别是斯大林的逝世,本应及时地进行模式更新而走向成熟,但实践中却发生了相反的变化——严重的扭曲蜕变以致解体。
1953年3月5日斯大林逝世,马林科夫继任苏联第一领导人,但赫鲁晓夫却于1955年2月和1957年6月先后篡权,并于1956年在苏共“二十大”上发表《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开始了斯大林模式的蜕变。在赫氏的领导下实施如下新政:(1)1956年的秘密报告严重歪曲和否定斯大林的功绩,开始了所谓“平反”和“非斯大林化”,引起了国际上的反共浪潮,也迷失了人民的思想信念。(2)扩大地方、企业和农庄权限,调整农业和工业建筑业管理体制(改为“块块”管理),引入经济方法(如扩大商品货币关系和物质刺激)。(3)提出党政分工,大幅调整机构(如建立工业党委和农业党委),大幅改组和精减干部,改革干部制度(如实行干部更换制、轮换制、任期制),减少干部薪金,实行领导的内行化和知识化。(4)提出阶级消亡和国家职能转移论,提出“全面国家”、“全民党”,也在形式上加强党内监督和民主法治建设。(5)提出“三和”(和平过渡、和平共处、和平竞赛),“三无”(无军队、无武器、无战争)以及战争恐怖论,并违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赫氏的一系列新政,虽然对原有体制具有一定的改良作用,但又没有基本改变高度集权的政权体制,特别是在意识形态、政治和外交上执行了一条的修正主义路线,国家政权的性质开始严重蜕化。1964年赫氏被解除领导职务,勃烈日列夫上台。勃氏基本执行了一条赫氏路线,但又有所不同,如统一了党组织(撒销了工业党委和农业党委),恢复部门领导原则,强调干部队伍的稳定,大搞军备竞赛,谋求世界霸权。结果机构和干部队伍不断膨胀,干部腐败严重,一个官僚主义者阶级(半资产阶级,主要包括一些中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特权阶层和“走资派”群体)完全形成。1981年勃氏去逝,又经过了两个短暂的过渡性领导人。
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就任苏共中央总书记。戈氏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入的基础上重走赫氏路线,最终毁灭了苏联和列宁、斯大林开创的共产主义事业。在戈氏的领导下,1985年4月苏共中央全会提出了加速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改革主张,1987年6月中央全会还通过了《关于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确认了遵循企业自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等改革原则。但因1986年4月中央全会通过的公开性和民主化改革方针等,改革的重点迅速转向了意识形态、政治和外交方面,苏联社会的文化和结社的自由化、多元化浪潮兴起,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供机大肆实施和平演变,并导引了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和改革的转向。1987年戈氏的《改革和新思维》一书在国外出版,该书强调“全人类价值高于一切和公开性、多元化”原则等,成为一部修正主义的杰作,并加速了国内的分化。党内派别斗争激烈,非斯大林思潮盛行,民族分裂主义台头,反社会主义势力崛起,苏联社会迅速出现动荡局面。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苏联社会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国家权力中心开始由共产党转向新建的苏维埃代表大会特别是苏维埃主席个人那里,随着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的竞选和大会的召开,1989年6月终于完成了国家权力中心转移。1990年2月苏共中央通过“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决议(并为7月苏共28大确认)。1990年3月苏维埃代表大会再次召开,大会决定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行西方式多党制和总统制。与此同时,3月波罗的海的三个加盟共和国率先发表独立宣言,6月俄罗斯联邦发表主权国家宣言。1990年5月转向市场经济(并为7月苏共28大确认),同时也酝酿制定新联盟条约(主权共和国联盟条约)。1991年7月赞同私有化,8月中旬虚化苏联的新联盟条约公布,8月19日“救国派”发动政变并流产。随后,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禁共令”,8月24日戈氏辞去苏共总书记并建议苏共自动解散,12月8日俄、乌、哈三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独立国家联合体”,并宣布苏联停止存在,12月25日苏联国旗降落,苏联解体。由此可见,1991年“八一九政变”的流产标志着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最终蜕变和失败。
总结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发展和演变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出:该模式(或斯大林模式)的蜕变和失败,有国内的经济、政治(此模式本身)和国外资本主义实施的和平演变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在原有成就的基础上继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而是否定原有成就,放弃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等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马克思主义,即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活动主体建设——国家政权建设的根本,也就是“舍本”,从而产生了一个官僚主义者阶级(半资产阶级),并执行了一条修正主义路线。
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盛行于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其中一些国家如同苏联的后来发展一样,因执行一条修正主义路线而走向蜕变和失败。但也有古巴和朝鲜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继续保持着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特别是古巴的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又明显地借鉴了“巴黎公社经验”,如古巴在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高度重视代议会的地位和作用,议会代表都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群众还广泛参与讨论决策和党员干部的选任,也建立了相对廉价的官员和政府,实行司法独立,制定了《干部道德法》等等。当然,古巴和朝鲜的国家政权建设,还面临着经济转型成熟及国家与社会分离和党政分离等转型考验,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上还存有极大的误解。新中国建国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形成了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虽然它后来发生了蜕变,还被他国建设所借鉴,但在其蜕变之前的发展中却开辟了一条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新路。
三、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
前南斯拉夫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产生的历史条件、形成过程、发展演变、外部特征、内在本质、地位作用等等又是怎样的呢?
前南斯拉夫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是在1948年南苏关系公开分裂等特殊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也是南共领导人探索的结果。在此之前,南斯拉夫在苏联的帮助下,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中于1945年建国,1946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仿效苏联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权体制,即建立了由南共领导的联邦人民议会及其主席团和对其负责的部长会议(1953年后改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组成的形式上新型的民主政体,以及中央集权的联邦制。同时也实行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以及农业和手工业的集体化、合作化(但远未完成)。1948年前后,南苏关系分裂则为南共领导人铁托等摆脱高度集权的政权体制提供了契机。当时,南共领导人是根据自己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党和国家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等论述的理解,根据自己对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认识,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并以此为指导思想的。他们主要是根据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过渡性和消亡性的思想,提出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立即开始国家消亡,否则社会主义就变为“国家社会主义”或“国家官僚主义”;在国家消亡(首先从经济职能开始)的过程中,社会自治的集体的作用应当增强,群众直接民主应当建立起来;财产不应当归国家所有,实行国家所有制和苏联式的国家计划经济,而应当实行社会所有制,实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并承认商品经济的一般意义;共产党与国家一样也要消亡,但其消亡要慢一些。如作为南共主要领导的铁托认为:“在国家正在消亡的时候,共产党不能按老办法行事。如果国家不消亡,那么党在某种意义上就会成立国家的工具,成为一种超乎社会之上的力量。如果国家真正消亡,党必定随之消亡”。[18]他还说,苏联模式的一个灾乱性根源是把“党的作用归结为在仍然有阶级社会烙印的国家机关作行政工作”。[19]
前南斯拉夫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形成大体上经过了两个阶段:从1950年的工人自治开始到1963年的全社会自治是第一个阶段,1963-1974年是改革的不断深入阶段即第二阶段。1974年第四部宪法的制定标志着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基本形成。
在第一个阶段里,与实行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并代替国家所有制以及1951年后扶持个体私有经济发展等相适应,国家的经济职能开始消亡,对联邦中央的权力进行下放和限制,大幅精减机构和人员,明确“非官僚化”。1952年南共“六大”,确认权力下放,提出党政分开和党的职能“非国家化”,取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文化组织中的党组织,扩大党内民主,改南共产党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南共联盟章程规定:“南共联盟不再是政权因素,而是思想政治指导因素。[20]1953年《南联邦共和国社会和政治制度基础的宪法性法律》(称为第二部宪法)出台,它设立总统职位并取代联邦主席团为国家元首,扩大社会民主,在各级议会设立生产者院,创立地方全民公决和选民会议制度,贯彻直接民主原则,实行司法独立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如实行行政诉讼)。1958年南共“七大”进一步提出,在各个领域实行“非国家化”和扩大自治,又反对无政府主义等。1963年制定了第三部宪法,它确认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自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国家机构通过社会自治机构逐渐为社会自治所代替,联邦的基础是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它规定改组联邦议会组织结构,设立副总统职位,总统不再兼任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设立宪法法院,由此开始建立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裁判制度;它规定限制干部兼职和连任,实行干部轮换制,如每两年重新选举各联邦机关的一半成员。
在第二个阶段里,随着1965年的重大经济改革,下放扩大再生产权利,承认市场自由价格,外贸自由化,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等,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新经济体制奠定,国家的宏观经济职能进一步弱化。1967和1968年通过修宪,改造了联邦制关系,升格自治省地位,加强了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1969年南共“九大”,提出联合劳动原则,进一步加强党政分开和改造联邦制度;在南共内部则进一步下放权力,建立集体工作制度,同时决定不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大小和党员人数多少均以对等数额人选参与南共的执委会和主席团,南共出现联邦化;也改革选举制度,实行选举、招聘、协商等多种形式,实行干部“非职业化”、“非终身化”等(实际上这些都流于形式)。197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联合劳动原则,确认国家元首为联邦主席团而不再是总统,联邦主席团主席等实行轮换制,决定联邦主席团和执委会均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参与。1974年制定了第四部宪法,对国家政制进行全面规范。主要的是:(1)确认社会自治原则和联合劳动(及其基础上的社会计划),确认党政分开,认为社会自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实行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在联邦机关有均等的代表权。(2)规定联邦议会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再次改造联邦议会组织结构,它由联邦院与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组成,还规定了联邦议会某一院与联邦主席团的分歧无法解决时,该院被解散,联邦主席团任期也终止。地方议会则由三院组成,还在基层议会实行代表团制。联邦主席团为国家元首,享有广泛权力,由南共主席、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选举的代表等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它的主席和副主席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任期一年。总统虽不是国家元首,但享有最大实权,并且一直为铁托担任,铁托还一直担任南共首领,自1971年起又一直担任联邦主席团主席,当然此“特例”后来消失。联邦执行委员会则按平等原则主要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选举的代表加上部长等组成,以多数同意方式作决策。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由三类法院(宪法法院、常设法院和自治法院)组成,检查院由公共检查院和军事检查院组成,它们都由选举产生。还建立了专门的和社会的监督机构。(3)联邦与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不再是从属关系,而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共同决策和共同负责。1974年南共“十大”,对党和国家的作用、无产阶级专政、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等进行了系统总结,并继续改革了南共,如加强南共基层组织建设,改变南共中央委员会组成方式,即中央委员会委员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比例选举产生,再由南共联盟代表大会选举和确认。此后社会自治再无大的发展。由此可见,1974年的第四部宪法标志着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基本形成。
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自1974年基本形成至铁托逝世之前大体保持着相对稳定,因为其“特例”等存在。1980年铁托逝世,南斯拉夫迅速转入全面危机状态。1982年6月南共“十二大”提出,进而在1985年11月通过了《对社会主义自治政治体制运转的批判性分析》。1986年南共“十三大”还提出,对经济、政治、南共三大体制进行改革,并强调了自治的一体和统一。1988年颁布39项宪法修正,力图使决策机制更有效、更合理、更民主,如取消了联邦机关作决策的一致性原则,改为简单多数或2/3多数(但联邦议会里的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决策除外),南共主席团主席不再是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1989年下半年实施了重大经济改革,但并未突破原模式。1989年10月南共第28次中央全会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提纲》,决定实行多党制。1990年1月20日南共第十四次非常代表大会召开,5月26日续开而解散。1990年2月联邦主席团向联邦议会提出制定新宪法原则,其中要求取消南共引导作用,坚持联邦制而非邦联制。1990年7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政治结社法》,正式实行多党制。1990年下半年各共和国举行多党议会选举,联邦制分岐更加难解。1991年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走向解体。
回顾前南斯拉夫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形式和发展过程,归结起来,其外部特征大致可概括为四条:(1)社会自治(政社分离、党政分离、民族自决),国家和党的权力非集中化。表面上国家主要权力集中在联邦议会特别是联邦主席团那里,实际上国家主要权力既不稳定又分散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那里。(2)实行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即各民族享有平等代表权)的联邦制。(3)建立了新型的比较完整的民主政体或民主制度和法治制度,但又缺乏必要的集中统一和稳定机制。(4)建立了比较民主化的干部制度,但其民主既存在形式化又在实质上局限于少数人圈 ,因而并未防止官僚主义者阶级(主要是指中高级干部和知识分子及经理技术专家阶层)的形成。
根据前南斯拉夫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职能的演变我们必然得出,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内在本质是:蜕化着的半无产阶级和半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或半社会主义国家。首先,从其经济发展上看,农业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远未完成,85%的土地为农民个体所(私)有,还扶持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已成为一个小生产和小资产阶级王国。建国初期开始实行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在消灭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但后来特别是1965年的经济改革又发展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同时在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转变为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方面,其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既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即便实行了联合劳动及其社会计划,也因其缺乏总代理和内在有力手段而软弱无力,致使宏观经济常常失控;又在事实上使工人自治流于形式,工人自治的企业逐渐演变为地方政府所控制,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与职工大众明显分化的经理和技术专家等泛官僚主义者阶级(半资产阶级,因为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和联合劳动的框架还在)。其次,从国家管理者阶层上看,尽管实行了干部的非职业化、非终身化、选举制、轮换制、交流制、任期制等等,但多流于形式,且官员转化为平民劳动者的也不多,国家政权仍然为少数人所垄断,仍然形成了一个官僚主义者阶级(半资产阶级)。再次,从国家职能履行上看,不仅没有真正壮大公有制经济、工人阶级等劳动人民政权、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文化;而且放弃了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改造和无产阶级专政任务;在对外关系上也是如此。因为它尽管实行了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但又放弃了与国际资本主义的斗争,融纳国际资本主义,甚至走入了半殖民地经济。它早在1951年就与美国签定了“共同防御协定”,“军事援助协定”,1952年又签订“经济合作协定”等等。可见,前南斯拉夫1950年后的内外政策及其社会发展状况说明,它已失去了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应具有的经济基础、政治或阶级基础和应担的历史使命,它没有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它处在蜕变中的过渡时期。
总之,前南斯拉夫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证明,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虽然构建了一个新型的民主法治的国家体制,在新旧体制交织和新体制“特例”存在期间也促进了社会实业的较大发展,使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一个中等水平的工业国,并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同时也存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现是:一、并未摆脱旧社会和促建一个新社会,也没有让广大劳动群众获得解放,还形成了一个官僚(和泛官僚)主义者阶级(半资产阶级);二、缺乏国家必要的集中统一和稳定机制,随着新体制“特例”的消失,新体制本身也走向解体。可见,前南斯拉夫社会自治的政权建设模式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有效的和成功的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在指导思想上,超越国内外现实条件环境,教条式地搬用马克思的有关国家消亡的思想,超越了历史的发展阶段,犯有左倾机会主义;又放弃了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改造和无产阶级专政,犯有右倾机会主义。二、在经济上,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存在严重缺陷,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经济基础薄弱。三、在政治上,民族自治(即各民族享有平等代表权)的联邦制和南共的领导制度都存在重大缺陷。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舍本逐末”(即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活动主体阶级阶层建设,过于追求国家组织体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四、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借鉴了苏联的国家政权建设经验,但却形成了与苏联有所不同的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特别是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展开之时,正面临着国际反共浪潮和修正主义再起,随后是国内的修正主义的滋生。因而新中国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也就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第一,在集权的程度上,它并没有达到苏联政权的集中高度。主要表现在,自1953年下半年起,中央领导层就开始试行“一线二线”制度,毛泽东主席处在“ 二线”,文化大革命中虽然未提“一线二线”制度,但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一线”领导人等仍掌握很大的权力,所以中央的主要权力并非集中了毛泽东主席一人。此外,也体现在多党合作制和人民政协(统一战线)制度建立上。第二,从1940年代起,特别是从1956年发表的“两论”(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发表开始,经过“九评”(即评论“苏共中央公开信”的九篇文章),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新中国探索了一条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新路。虽然受历史的局限,它还并不完善,也未能避免后来国家政权的蜕变,但实践证明这条新路是正确的。下面将概略地论及新中国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产生的历史条件、形成过程、外部特征、内在本质、发展变化、地位作用及后续演变等等。
1949年的新中国,也是在战争中和集中统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也是由一个富有专制主义传统和落后的农业国转变而来的,同时又是在毛泽东建国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如在政权建设方面,1941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新国体概念,1945年在回答黄炎培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时提出了群众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思想,1949年6月他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还提出“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思想。由此,经过“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改造等,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制定第一部宪法和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新中国在生产资料全民(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基础上也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它的政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由全体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再由人大选举组成对它负责的政府和法院、检查署等国家机关。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此即它的政党制度和统一战线制度)。共产党的内部领导体制是:全国党代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主席)和书记处等,地方党代会及其党委会、常委会和书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共产党的外部领导体制是:党委或党组制,分口领导和双重领导,基层党委会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案件(包括政法案件)的党内审批制度,党管干部制度等。同时,到1956年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无论在机构设置和立法工作方面也逐渐趋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初步形成。
根据新中国前七年的国家政权建设实践,从国家政权组织所及的几个基本关系方面看,新中国初次建立的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它的外部特征主要是:(1)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政社不分),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共产党(党政不分),共产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上级和少数人。(2)地方和民族自治区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3)干部的委任制或集权制,选举流于形式,干部的等级待遇和终身制也存在。(4)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人民政协(即统一战线)制度。(5)建立了新型民主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其他民主制度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缺乏自主有力的党内监督和民主法治。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无权力分离制约构架。
新中国前七年的国家政权建设实践表明,中国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的内在本质是:初步巩固(消灭了旧的剥削和统治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
1956至1976年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由外在到内在的质的提升阶段。前十年里政权建设总体上相对稳定,后十年里则开辟了新路。在1956到1966年的十年里,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除1961年外)都正常召开和换届,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和法制建设继续展开,还开展了以下放权力为中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国家活动主体建设上获得了深入,如整风和反右派斗争,大反官僚主义,重视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建设(政治挂帅),反右倾斗争,重提阶级斗争和防止修正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当然,因为干部的机会主义,大跃进的挫折,中苏关系的复杂,修正主义的滋生等,前十年里没有定期召开党代会或换届,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初还一度出现过权力更加向共产党集中和轻视法制建设情况,如1960年在地方一度恢复建立党的中央局,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检查院改由地方党政领导,1959年撤销国家监察系统由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撤销司法部、司法厅和公证机构等。在1966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前三年为新的大革命时期,成立“中央文革”等领导机构,通过“红卫兵”、“造反派”等群众组织,开展大串联,大批判,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等活动,斗跨了“走资派”等反动势力,出现地方政权重组,建立了新的 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革命委员会”(它实行军、干、群三结合)。随着1969年党的“九大”召开,地方党组织等逐渐恢复,党委会领导革委会、党委会的多数成员进入革委会,革委会成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和政府机关,法院院长由革委会任命,检查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3年召开党的“十大”。1975年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等会议,制定第二章宪法,确认了现有的政权组织,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基本未变。但是,文革前夜就提出了官僚主义者阶级及其“走资派”的界定,提出了防修防复辟的任务,经过文革,斗跨了“走资派”或反革命势力,大多数受批评的干部和大量精减的干部下放“五七”干校劳动(后来他们又逐渐回到工作岗位),干部等级特权受到限制,知识分子受到改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工农再教育,“地富反坏右”受到惩治,开展了“斗私批修”活动,尤其是组成了以工农兵为主体的人大代表,吸收相当多的工农民入党并成为各级领导班子的干部,招收工农兵大学生,创新走群众路线的法制建设路子等等,它开辟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新路向——抓革命,促生产,促发展。
社会决定国家。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初建以后,国家政权建设的发展变化同样是由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外部条件所决定的。传统的全民(国家)所有制等公有制经济和国际反修防修、自己被包围的国际环境等是其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存续的基础和条件;中国更加落后的国情特别是深厚的小农观念和官僚意识,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更加艰难,官僚主义者阶级及其左翼(特权阶层或两面派)和右翼(修正主义者或走资派)也更容易滋生。例如,1961年提出了经济发展的调整方针,但伴随调整方针的贯彻却逐渐形成一条修正主义路线及其“走资派”,毛泽东主席被迫发动文化大革命。而在文化大革命中,干部队伍里机会主义泛滥,也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缺乏解散垄断管理阶层的决心,增加了反复。这样的环境当然也不利于克服政权的高度集中和民主法治的完善。
总之,新中国前27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新中国改良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是有效的、成功的,它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防)国民经济体系,它开辟了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全新世界,使一个社会主义强国稳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有力地支援了其他国家和民族的解放斗争,也打开了中国外交的大门,尤其是它真正深入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根本领域,开辟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崇本举末”的新篇章。
新中国开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崇本举末”的新篇章,它集中体现在毛泽东晚年的思想中,要点主要是:(1)群众大民主和群众参与国家社会管理的思想。这不同于列宁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发展在活动主体上要经过三个阶段的思想。(2)创造了走群众路线的法治建设道路的思想。(3)创立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提出了防修防复辟的任务,提出了限制和批判资阶级法权和等级特权的要求,提出和明确了官僚主义者阶级及其特权阶层和“走资派”的概念,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必要性。它不仅是指与旧社会(小生产等)遗留而来和因国际资产阶级存在而来的阶级斗争;更是指所有制(表面上)基本解决了而上层建筑(政治和思想)领域谁胜谁负的斗争;更是指与社会主义社会自身而来的官僚主义者阶级及其特权阶层和“走资派”的斗争;更是指意识形态和思想改造(斗私批修)方面的斗争,从而深刻地阐明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性特点。可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必然性,其革命的对象主要是官僚主义者阶级及其左翼(特权阶层或两面派)和右翼(修正主义者或走资派),是全民的思想改造;革命的形式和方法是群众大民主、群众路线的法治、特别是人民群众化的国家机器改造和群众专政,如群众监督的“戴帽子”的改造的方式。对此,学界已有广泛的论述。此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蜕变更加证明了毛泽东晚年思想的完全正确。当然,毛泽东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崇本举末”的新路还不够完整,如在国家政权建设的根本——国家活动主体阶级和阶层建设上,他还没有找到解散垄断管理者阶层(包括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根本途径;在政权体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方面,也没有把群众路线的民主法治与整个国家政权体制建设结合起来并突破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对于文革,毛泽东主席说过:“支持的人不多,反对的人不少”。这就表明了历史的局限和毛泽东主席的局限。
五、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成熟和消亡
总结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成败和得失,继承和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理论,同样必须回到攸关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关系方面。
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理论的基础。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首要的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客体(实践)关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统一理论说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上从社会中产生的,它又管理着社会。但国家与社会又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并有各自的运行规律,若国家把社会权力都据为己有并不利于社会的自主发展,也不利于国家消亡,所以国家与社会迟早要出现分离。作为最后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也必然要与社会分离,并应当完成解放社会、发展社会、回归社会的历史使命。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首先和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回顾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全民(国家)所有制及其国家计划经济方式,既没有实现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又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发展和成熟。前南斯拉夫半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并开始国家经济职能的消亡,又使政治(或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几乎退回到资本主义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时代。可见,她们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上都是不成熟、不成功的。同时社会决定国家、经济决定政治,所以只有建立起成熟的公有制经济,基本消灭国内个体、私营和资本主义经济,并科学地实现公有制经济等社会领域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分离,才能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走向成熟奠定坚实的基础。
探索成熟的公有制经济,必须完全正确地把握公有制的含义、所采取的公有制形式、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及其经济形式等等。总结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经验教训,吸收资本主义创造的人类性成果,笔者认为:科学公有制就是指资产(即生产资料)公有与自主联合劳动的结合;公有制的基础和主体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公有制的经济形式是计划主导的有限市场经济或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及其计划的本质就是:通过客体产权关系分离制约,如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分离制约,以明晰经济联系手段,通过主体劳动关系即自主联合劳动关系分离制约,如全体劳动者与其所有权代理者分离制约(表现为由全体劳动者去选举和定期改选对他们负责的非官僚化的所有权代理者),企业劳动者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分离制约(即组成自主联合劳动企业),自主联合劳动总体(总代理)与局部(企业)分离制约,以确保整个产权的公有性、按劳分配和共享剩余,组成以全民公有权代理者(当然可以是国家来分身)为中心的,以公有产权分离制约关系和自主联合劳动分离制约关系相结合为纽带的计划方式。由此,形成自主联合劳动的法人企业、有限市场、全民公有权代理(即自主联合劳动总体)等公有制经济架构。
社会决定国这。根据早期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实践的启示;根据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和《哥达纲领批判》等书中表明的: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要经过过渡时期、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等三个阶段,共产主义事业是国际性的事业及其国家消亡的思想;根据列宁关于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阶段国家发展的思想,如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法权)国家”、“非政治国家”、“半国家”等思想;根据斯大林以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界标把无产阶级专政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的思想;根据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性特点的论述,我们可以从国家与社会的客体(实践)关系也就是国家活动的客体(实践)关系上,明确界定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发展的三个阶段:即过渡时期的革命形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建立到它取得世界性优势之前的巩固形态(或成熟形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取得世界性优势之后的正式消亡形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或“非政治国家”。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客体(实践)关系,而且还包括国家与社会的主体(阶级阶层)关系。回顾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她们并没有真正“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仍具有旧国家的基本特征:“国家是社会的主人,社会仍为少数人所统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真正地解散国家的垄断管理者和知识权势阶层,建立廉价的官员和政府,实现国家活动主体或国家权力重心下移到工农劳工大众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方面,甚至是形成了一个官僚(包括泛官僚)主义者阶级(半资产阶级)及其左翼(特权阶层或“两面派“)和右翼(修正主义者或“走资派”)。这也许是早期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活动主体关系变化上的一个带规律性的现象。这种现象早已为研究社会主义事业的国际著名人士卢森堡、考茨基、托洛茨基、布鲁诺·瑞兹、吉拉斯,也包括列宁等人所关注,但深刻而完整地揭示这种现象的却是毛泽东。1958年毛泽东指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就是管理问题”(后来又补充说:所有制问题,还没有解决。形式上解决了,实际上没有解决。)[21]“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管理也是社教。如果管理人员不到到车间小组搞‘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拜老师是学一门至几门手艺,那就一辈子会同工人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斗争状态,最后必然要被工人阶级把他们当作资产阶级打倒。不学会技术,长期当外行,管理也搞不好……这些人是已经变成或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他们怎么会认识足呢?这些人是斗争的对象,革命的对象,社教运动不能依靠他们。我们能依靠的,只有哪些同工人没有仇恨,而又有革命精神的干部。”[22](文中的“这些人”改为“这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的表述并不是毛的原话)。“无产阶级专政下革命的主要对象是混入无产阶级专政机关内部的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是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23]“而一部分党员不思前进,有些人后退了,反对革命了。为什么呢?作了大官,要保护大官的利益。他们有了好房子、有汽车、薪水高、还有服务员,比资本家还要厉害。社会主义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合作化时党内就有人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搞社会主义革命,不知道资产阶级在哪里,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24]从毛主席的论述中可知,官僚主义者阶级的含义和范围非常广泛,它实际上含盖特权阶层(即两面派)和“走资派”。为此,毛主席还发动了文化大革命,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当然,其理论和实践还不够完整。所以文化大革命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最终又失败了。可见, 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活动主体建设上还必须继续创新,那就是:实行真正地官民轮换——让干部转化为过大众化生活的平民劳工,从而解除干部的职业和身份的连续化和长期化(当然可以是间断化)。只有逐渐实行官民轮换,并与民主化、廉价化等结合起来,才能使国家成为社会的公仆。至此,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主体问题上,我们还必须重新认识列宁的有关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之间关系的论述,重新看待列宁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发展三个阶段的思想,即无产阶级专政要经过“由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来实现”,到“包括整个无产阶级组织来实现”,再到“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的三个阶段的思想。应当明确: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或国家生存危胁基本解除以后,就应当及时实行官民轮换、民主化、廉价化等,尽早实现主体关系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发展由第一个阶段到向新阶段转换。
在国家活动主体建设,国家职能建设,国家的组织和体制建设的相互关系上,必须坚持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职能履行,实现国家政权建设的“崇本”(国家活动主体更新)和“举末”(国家组织体制的民主化、法治化)的同时展开和有机统一。
总结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实现国家组织体制的民主化、法治化,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党政关系、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即政体关系)、国家政权结构形式关系(即中央与地方或联邦制关系)。这是攸关国家政权体制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
正确处理国家政权结构形式关系, 就是要维护国家的统一,调动中央(或联邦中央)和地方(加盟共和国)两个积极性,解决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即地方自主或自治)的问题。这方面成功经验较多。
科学解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体和民主国家,要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回顾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建设,她们主要是依据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经验”组建了新型的民主政体,但形式化都比较明显,还没有建成民主国家,因而仍需提升其组织原则。也就是必须吸取资本主义民主的合理因素,引入新型的分权制约机制。没有分权,就不可能真正突破高度集权的政权建设模式。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撒换”。“公社不应当是社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据此,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体的组织原则可进一步概括和发展为:“人民(劳工阶级)主权分离制约原则”,亦即“实行人民(劳工阶级)主权与其日常国家主权(它由工人等劳工大众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为主体组成的代议会行使)的分离制约,实行人民主权(通常表现为日常国家主权)与其领导和行政权、司法权等分离制约”。这样既能够把人民—代表—议会等民主的三环节或三层次连通起来,把群众大民主纳入整个国家政权框架内,实施对领导和行政权、司法权的有效制约监督;又能够实现司法权对领导和行政权的平等制约,为建立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和保证;更有利于国家权力向社会和群众的回归。
实行适当的政党制度,成功理顺党政关系,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民主化、法治化的关键。总结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展和蜕变的经验教训可以得知:在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世界性优势之前,必须坚持“一党制”或“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一党”当然是真正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或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地位(即主要决策和执政地位)不变,又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方式的非国家化、非行政化;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权纳入到国家政权(政体)的框架内,即纳入到“人民(劳工阶级)主权分离制约”的框架内,而不是在这个框架之外或之上。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真正的共产党)的领导纳入“人民(劳工阶级)主权分离制约”的框架内,才能达到:“人民(劳工阶级)及其代议会能够自主有力并有序的规制和左右国家治国和治理者(共产党的领导),实现民主(劳工阶级主权至上)和集中(共产党领导)的有机统一”,从而建成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国家。
国家治理及其生存装备建设是国家政权行使的重要组织形式和手段。通观迄今的国家治理,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礼治、势治、法治。礼治,就是依托思想政伦或意识形态的教化、感化、批评、批判等的治理。势治,就是根据形势的发展依托政策权势的治理,包括其最高形式军管。法治就是依托法律和司法的治理。所谓法治国家,就是指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国家和社会活动都依法进行,一切违宪违法行为(包括势治违法)都受到独立公平的司法制裁的国家。回顾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她们大都没有把法治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并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特别是她们缺失了《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和不断革命法》这一大法律门类,因而带来了一系列失误。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当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特别是过渡时期基本结束后,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要重视宪法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和不断革命法》这个法律门类的建设,从而尽快建成法治国家,即使是在国家非常或紧急状态下也应做到有法可依和司法存在(可颁布《国家非常和紧急状态法》)。当然,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最终要回旧社会,所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在治理形式上,必须坚持以礼治为本,势治为引导,法治为后盾,实现“礼、势、法”三治统一;必须坚持“礼、势、法”三治以人民(劳工阶级)民主或群众路线为基础和方向。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至于军队、警察等国家强制机器的建设应当走人民化改造的道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指明。
国家政权建设的“崇本举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的发展,从现实和直接的意义上讲都取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职能建设。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职能,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维护和发展无产阶级和其劳动人民的利益,镇压和消灭一切新旧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全体劳动者(包括无产阶级自身),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它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对外关系等各职能。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发展区分为不同的发段,所以各阶段的国家的具体职能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过渡时期的革命形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主要职能是:夺取并稳定政权,基本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新制度,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简单地说就是:改造旧社会,建立就社会。巩固形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主要职能就是:继续消灭旧的剥削阶级残余,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防止和消灭新生的剥削阶级及其剥削阶级行为,改造全体劳动者,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全面展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当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自始至终都必须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支援其他国家和民族的解放事业,有限参与资本主义的全球化,积极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和全人类解放的新全球化。一句话:不断革命,促生产,促发展。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职能履行的总原则。
总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实践还在发展,坚持和贯彻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主要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思想,适应实践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开拓创新,这就是我们应有的立场和态度。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33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92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378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4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0-16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页。
[11]、《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第200页。
[12]、《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第857页。
[13]、《列宁选集》,第2版,第4卷,第197页。
[14]、《列宁选集》,第2版,第4卷,第203页。
[15]、《列宁全集》,第43卷,第64页。
[16]、《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4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
[18]、《铁托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榜样》,第257、258页,商务印刷馆、1963年出版。
[19]、《铁托选集》(1952-1960),第772页。
[20]、转引《社会主义改革史》,第18页,春秋出版社,1988年。
[21]、《毛选》五卷,第806页。
[22]、1965年1月15日毛主席《对陈正人关于社教蹲点情况报告的批语和批注》,1976年6月18日印发全党,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11》。
[23]、摘自1967年5月18日《人民日报》。
[24]、摘自1976年中央4号文件。
201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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