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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初级公有制经济的矛盾(20世纪50-70年代)

刘永佶 · 2011-07-28 · 来源:中国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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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初级公有制经济的矛盾  

   

公有制经济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创造。中国革命使中国劳动者有幸参与这一伟大的创造过程,并由此展开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然而,由于历史的经济矛盾的延续,以及武装夺取政权后依“苏联模式”所保留的行政集权体制,中国的初级公有制是相当粗陋的,有诸多缺陷的,在三十年的历程中,体现出其特有的矛盾。规定中国初级公有制经济矛盾,既是对其理论上的总结,也是认知现实经济矛盾的必要前导。  

由革命夺取的政权所主导的初级公有制,是“民众的大联合”继续革命的必然和必要形式。中国革命是以苏联的社会主义为导向和号召的,建立公有制是其目标之一,也是改造小农经济,实行工业化的必要制度形式。不论其有多少缺陷,也不论其出现过多大失误,初级公有制在中国工业化和构建基本工业体系框架上,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的工业化实际的展开,是与初级公有制的建立相统一的。旧中国的近代工业,主要是轻工业,重工业的比重很小,而且当时的重工业,大多是外国资本在中国设立的修理厂,以及为其供应原料和半成品的工厂,它们无力为轻工业和农业提供装备,不能成为工业独立发展的基础。新中国的工业化,只能采取国家资本的形式,这既是外国资本严密封锁的结果,也是因弱小的私有资本不足以担当中国工业化重任而采取的必要方式的结果。为了加速度实现工业化,必须由新政权动员和聚集全中国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公共价值,迅速建立起工业体系。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严格封锁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热情,展开了生气勃勃的工业化进程。  

新中国以政治集权没收官僚资本,集中全国财力形成国家资本,组建了一批主干性国有企业。初期在技术上接受了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支援,在苏联撤走专家,并对中国实行封锁以后,中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充分发挥了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建构了包括电力、煤炭、石油、钢铁、有色金属、化学、机械制造、运输和邮电等行业的工业体系,建立了包括鞍山钢铁厂、抚顺电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武汉重型机床厂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再生产和发展的资金,主要是内部的积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使用国有企业的利税,并建立新的国有企业。这种投资和生产格局,即使是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也依然保持。国家资本和其国有企业主导着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与此同时,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也逐步展开了机械化和工业化,不仅从税收和自然资源、劳动力各方面支援了国有企业的工业生产,也为工业产品提供了必要的需求。在国际上受到全面封锁的情况下,中国形成了农轻重三者统一的内部产业循环结构。虽然这个结构很初级,效率也不高,但毕竟使中国迈进了工业化,为国家独立和主权提供了必要经济基础,更重要的是为进一步工业化创造了历史的前提。  

当我们肯定初级公有制对中国历史发展的伟大功用时,并不能否认它的局限和缺陷,而它的局限和缺陷又正是其矛盾所决定的。  

概而论之,中国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初级公有制的主要矛盾,是理论和法律上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全体劳动者与掌控全部经济权利的国家机构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在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表现有所差异,并体现于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  

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革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中国革命的对象,是延续了两千余年的集权官僚制。一场大的社会变革,并不仅仅是夺取政权就成功了的,马克思早就指出了这一点,毛泽东也深切地认识到这一点。从总体上说,中国革命起码要完成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但由于民族危亡到了关键时刻,中国的先进分子并没有展开对集权官僚制及其意识形态官文化的深入批判,更没有从批判中内生出一种新的文化,而是简单地借鉴和照搬西方批判封建主义文化、资本主义文化的结论,来演绎对中国旧文化的否定,并由不同的代表人物将西方资本主义文化或苏联社会主义文化直接作为指导思想。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一派并没有成功,其代表者孙文至多只是充当了中国革命的“报幕员”。至于胡适等学者(包括今天一些“自由主义者”)所做的,只是在肤浅地传播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同时,以比较方法影射、挖苦中国一些社会现象和文化观念。对于巨大而深厚的官文化,他们不仅无力批判,甚至还认识不到它的存在,只会照抄一些十八世纪西方启蒙学者的言论评说在中国早就不存在的“封建主义”文化。  

照搬苏联社会主义的一派,同样没有深入、系统地批判官文化,陈独秀等革命先驱曾对儒家道统宣战,但尚未能展开实质的批判就转向急迫的救亡运动。在这个过程中,苏联的引导、扶持,甚至派人指挥起了很大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苏联掌控的“共产国际”的分支,其革命运动一开始就纳入“苏联模式”之中。所幸毛泽东以其对列宁、马克思辩证法真谛的理解,发展了实践辩证法,形成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深切认知,在武装斗争中形成了高超的战略战术,才领导革命武装夺取了政权。否则,按苏联人指派的中国“布尔什维克”分子的路线和策略,中国革命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就失败了。武装斗争的艰巨与危险,也不可能对官文化和集权官僚制进行深入系统批判,也没能从内在的批判中形成中国现代文化,没能对中国现代社会制度的理论规定。当解放战争在毛泽东这位辩证法天才的指挥下,只用三年多时间就推翻了蒋介石集团的统治,迅速地在庞大的中国建立新的国家机器时,恰逢美苏两强争霸世界,美国将中国共产党的政权视为天然敌人加以封锁,中国共产党也只能向苏联“一边倒”,并按“苏联模式”组建社会经济制度。这时,那些在武装斗争中几乎无所作为的“布尔什维克”分子,恰有了充分的用武之地。  

与俄国革命后在建立政权和制度上的摸索、曲折不同,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制度建设都是顺畅的。其原因,就在照搬的“苏联模式”与中国集权官僚制在政治体制上的相似,即都是行政集权体制,加之未被批判、否定的官文化的作用,在很短时间内就将“苏联模式”移植于中国,并成为支配政治、经济生活的制度和体制。  

中国革命夺取政权后保留行政集权体制,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内在原因,中国革命与首先夺取中央政权的俄国革命不同,是自下而上随武装斗争的胜利逐步建立政权的,中央政府是在绝大部分地方政权都已建立之后才成立的。历经二十余年的武装斗争,组建了几百万人的军队和由军队派生的地方政权,共产党是军队和地方政权的核心与中坚力量。  

中国共产党和西方合法的社会主义政党在组织上有很大差别。中国革命队伍的组织形式与纪律,是相当紧密严格的,并以等级制构成的。党领导军队和政权,在这过程中,党也势必军事化和行政化。军队的等级制和集权,是党从事武装革命所必须采取的办法,在武装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党军政集权体制。这样,夺取政权以后,也就必然将党军政一体的集权体制扩展于全国政权,进而体现于由这个政权所主导的经济体制中。也就是说,正是依靠共产党领导的武装革命队伍所建立的政权,才建立了初级公有制,并以行政集权体制作为经济体制的主干。从形式上看新政权的行政集权体制与旧集权官僚制的官僚集权体制有许多相似处,但有一个根本区别,就在它是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体制形式,但旧的官僚集权体制又影响着新政权的行政集权体制,二者形式上的相同点会在其运行中不断体现出来。当新政权以行政集权体制建立公有制时,势必将党政军的组织形式与行政集权的属性贯彻于公有制经济中,直接制约公有制的主体、性质、目的、原则、机制等基本环节。  

行政集权体制贯穿于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初级阶段民主法制不健全的集中体现。虽然如此,行政集权体制的保留和作用,不仅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也有现实的合理性。依然包含着革命精神的行政集权体制,曾以其在经济体制中的主导地位,没收或改造了旧官僚资本、个体小农经济、私有资本,将之变成公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集权机构及其负责人已成为公有制全部权利的行使者,在决策和行使权利中可以集中全力推行各种政策,并能直接、很少阻碍地实现其目标。但行政集权体制毕竟是与劳动社会主义原则相悖的,其合理性是短期的,而且从一开始就将其局限性贯彻于公有制的体制上,即形成了统制经济体制,而中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矛盾也就由而生。  

根据劳动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应属于劳动者个人,这在苏联教科书上也是认可的,但其具体论证却只涉及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用“全民”和“集体”表示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并不明确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及其实现方式。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则由国家政权或集权单位集合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劳动者实际上处于无权状态,虽然他们可以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而且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及少量有条件的集体经济单位,劳动者有必要的劳动、工伤、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基本福利和保障,但这些都是利益,而非权利。因此,原则上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与掌握全部经济权利的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就成为初级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在国家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又有所差异。  

国家所有制是初级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它是中国起步阶段工业化的主导和主干。“国家所有制”的明确提出和论证,是从苏联开始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认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以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体苏联人民的所有制。”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24页。这个提法,为中国政界、经济界、学界所接受,并沿用半个世纪。而且,还将“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通用。然而,这两个提法,都是不确切的。其一,国家作为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一个协调社会关系的公共机构,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所有权主体的;其二,把全民所有制中的“全民”理解为一个总体性的主体,但“全民”不可能以所有权主体的身份来行使其权利,只能由国家这个机构来代表,国家由此成为所有权的主体。这在逻辑上似乎不矛盾的推论,实际上包含着重大缺陷。这一缺陷也证明了“国家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提法的不确切。  

国有企业的第一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这是由其公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然而,有关国有企业的教科书和法律上,却都没有关于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劳动力占有权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其占有权却实际存在着。这就是所谓国有企业职工的“企业所有制”或“单位所有制”。实际上就是以半军事化的方式,将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占有权集中于国家机构,同时又不承认其所有权,这就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提法相呼应,将“企业的主人”变成“由企业做主的人”。国家及企业对职工的控制,不仅表现于劳动力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还表现于所有权,比如职工的工作调动,以及工资、福利等利益,都是由国家或企业决定,职工无权也无法提出要求。这在国家所有制初期,或许不显现为矛盾,但长此以往,就日益突出,制约职工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影响其劳动的主动性。  

这样,在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中,首先形成的矛盾,就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即职工与行使其劳动力占有权并否认其所有权的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  

国有企业的矛盾,进一步表现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上。从苏联到中国,从理论到法律都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基本的权利,它的主体既然已经是“全民”,那么,就不应再有其他的主体,国家机构只能是作为“全民”的代表,受所有权主体的委托,来行使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机构作为“全民”拥有其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占有权的行使机构,是代表所有权主体的,不是取代所有权主体的。然而,在现实中,对“全民”中每个人的所有权及其如何行使,却没有任何规定,更没有任何行使的机制,而是直接用“国家”取代“全民”。“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是同一个范畴,在理论和法律上都将二者直接同一,没有对其区别的任何规定。因此,在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与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之间,就形成矛盾。这种矛盾和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与其占有权行使机构——也是国家——的矛盾相结合,构成统一的所有权主体与占有权行使机构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国家资本及其国有企业的基本矛盾,也是主要矛盾。其矛盾的状况,取决于所有权主体的素质技能,特别是权利意识和掌握权利的能力、行使权利的义务感,以及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法律规范,该机构负责人是否能够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是否以权谋私等。  

从公有制性质和原则论,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是所有权主体,但由于民主法制的不健全,所有权主体不具备对矛盾的决定和主导的权能与机制,使得所有权主体被虚置,本应行使国有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国家机构,却在代行并掌控所有权——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包括劳动力所有权。结果是,在“全民所有”的国家资本及其企业中,出现了这样的权利体系:一、劳动力所有权以“劳动力不是商品”为由而被否认,国家机构集中并行使着劳动力的占有权,而这也就使劳动力所有权归其掌控,国家机构将劳动力的使用权分配给企业,由企业经营权的行使者安排、指挥,国有企业职工在尽其劳动的义务之后,可以领取国家(或企业)单方面规定的工资和奖金,以及享受相应的福利、劳动保护和生活保障,还可以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或批评,以供企业经营者参考。二、生产资料名义上是“全民所有”,但没有规定“全民”中个人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机制,而是由国家机构代行并掌控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占有权合而为一。三、由国家机构以行政方式任命企业的经营者,行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使用权。  

代行并掌控了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国家机构,实际上还掌控并行使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管理权。也就是说,几乎国有企业的全部权利,都集中于国家,虽然在国家机构中也有一些分工,分别行使某些权利,但归总起来,却是国家的高度集权,而且都是由党政机构在没有外部势力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按行政方式来行使。  

与国家资本几乎同时形成的,是中国农村的合作制经济,但当其由政权支配而在全国范围普及以后,却发生了大的转型,即变为“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制是畸型的合作制。其权利体系的矛盾,也导致所有权主体的虚置,并纳入国家集权控制系统,从而使合作制的优越性被抑制。合作制是由合作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制度,它以劳动为基础,基本权利是人身权所包含的劳动力所有权,这是对以生产资料的资本化所有权为基本权利的资本私有制的否定,也是对“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合作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其根据就在于生产资料是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物权源于人权,从属于人权,这是民主劳动社会制度与以前各阶段社会制度的质的差别,也是质的进步。合作制中的劳动力占有权和生产资料占有权,都集合于一个由全体参加者选择其负责人的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行使,从而直接体现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所以说,从这个权利体系来看,合作制是公有制的基本形式。  

受“苏联模式”及其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制约,特别是行政集权体制的作用,中国政治经济学界片面地将经济规模作为衡量公有制发展的标准,将合作制视为低级的,仅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准备形式,而集体所有制又是国家所有制的准备形式,要向国家所有制过渡,以形成大一统的国家所有制。不仅使合作制刚一出现就被集体所有制取代,更严重的是将国家所有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致使集体所有制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它不可能克服的缺陷,在国家的行政集权控制下,这个缺陷日益突出,以致失败。  

中国的合作制经济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典型,但它只在很小范围、很短时间存在。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就向集体制转化,人民公社则是完成了的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取代合作制,这是中国公有制演变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也正是在追求规模和局部平均主义的思想指导下,导致了忽略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由国家机构以行政方式控制的“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的全称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是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命名的。而集体所有制的实际内容,不仅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更包括劳动力所有权。虽然在有关理论和法律的规定中,并不涉及劳动力所有权,但它实际上是存在着的,而且是“合作”的本意所在。正是对劳动力所有权的忽略,才导致劳动者所有权主体地位的被虚置,合作制也就几乎没有任何困难地被变成集体所有制。  

中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体现为农业集体所有制,在手工业、商业也有少量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权利体系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因农业集体所有制要涉及土地这种特殊生产资料的权利,因此也有一些差别。关于中国农业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体系,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土地权利问题。如前所述,中国的理论和法律并不清楚土地所有权可以派生占有权,因此,从土地改革至今,一直认为对于土地只有两种权利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此造成对土地权利关系认识与规定的混乱和困难。实际上,公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体公民,这不仅是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基本观点,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现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是由国家掌控的。然而,中国通行两千余年的集权官僚制实行的土地归以皇帝名义的国家所有制,依然传统于现代中国。土地改革的展开就是国家将其掌控的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均配给农民,而集体所有制则是由国家再将土地占有权从农民手里收回,交由“集体”。不论是以公社为单位,还是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其对土地的占有权都是由掌控所有权的国家赋予的。对于耕畜、大农具(含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关系,则相对明确:生产队为大多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单位,生产大队和公社也有一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队组织社员运用其掌控的劳动力、生产资料及归其使用的土地进行生产。生产大队所掌控的生产资料有一部分要统一用于全大队范围的农田基本建设、机耕等,也有一部分由大队组织专门的社员进行工业或副业生产。公社所掌控的生产资料与大队的用途相似,其范围如用于农机修理等,并从各大队抽调社员专职进行生产。人民公社社员的权利,主要就是以自己的劳动(按大体平均化的工分)来领取报酬,同时,可按人口分得一定比例(需要支付国家统一定价的货币)的农产品。此外,在生产队范围内,有对生产经营的建议权。  

农业集体所有制实质是国家通过其掌控的土地所有权,对农村社会经济进行统一控制的权利系统,人民公社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又是最高层的集体单位。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不过是公社的内部组织形式,其负责人只能按公社所秉承的上级国家机构的意图和指令行事。“政社合一”,融政治与经济为一体。这种权利系统,无疑有益于刚开始的工业化和社会稳定,也会对初级阶段农业的机械化及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发挥促进作用。然而,劳动者的所有权主体地位的被虚置,势必严重损害其对集权经济的责任心和义务感。虽然与国家所有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矛盾,依然是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劳动者与集中掌控经济权利的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  

手工业和商业的集体所有制,在权利体系矛盾上大致与农业集体所有制相同,区别是它们并不涉及土地权利,因而更为简明。城镇中集体企业的权利关系,主要为: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不明确,但其占有权属集体企业,生产资料归集体单位所有,企业归地方政府领导,企业经营者由政府任命,并行使经营权;职工有尽其所能劳动的义务和领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等的权利,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建议权等权利。  

按照“苏联模式”及其教科书的说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作为国家所有制经济“后备军”而存在的,其生产经营都纳入国家计划,其“领导权”也操在国家机构,并按行政方式来行使。在中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中期开始,农村到八十年代初,城镇到九十年代初,大约三十年时间内,曾是占总人口四分之三的中国人的经济关系。之后虽然有重大改变,特别是城镇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基本取消,但农村因土地占有权依然归集体,只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还保持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名义。  

总之,中国初级公有制的主要矛盾,贯彻于其两种形式之中,主导着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的经济生活,并传续于现实经济矛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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