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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二十二)

何干强 · 2014-08-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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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促进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朝着“第二个飞跃”的战略方向发展,这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引导和依靠广大农民群众,从国情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开拓创新。

  本章拟根据农村出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态势的现状,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第二个飞跃”。本章阐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指用于农业生产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首先以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为指导,评析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研究的新动态;接着分析国外与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原则区别,强调借鉴外国经验不应简单照搬;然后,针对中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论述怎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引导它们向更完善、更有效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

  一、关于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学术研讨

  (一)简要回顾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理论研讨

  上一章提到,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农村在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广泛出现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趋向,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新的实践动态引起理论界的新关注。

  自从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农村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此后的几年,理论界关于家庭承包经营制这个专题的研讨,除少数人主张向土地私有化方向发展之外,主要的关注是,如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适应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规范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制建设等方面。

  2003年,中共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在新形势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成为理论界研讨的新议题,而这种研讨是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发展趋势的认识联系在一起的。

  就问题的本质而言,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本身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如果像少数人所主张那样,把承包的土地变为家庭私有,或者进一步搞私有化的雇佣劳动的土地规模经营,那就根本不是什么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了,而是把土地私有化了。但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毕竟与小块土地经营相联系的,主要生产方式还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因而只能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低级形式。生产力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本质,都要求突破这种低级形式。实践中产生的农民合作经济多种组织形式,本质上是要推动土地集体所有制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迈上新的台阶,实现“第二个飞跃”。因此,关于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如何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都属于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形式及其发展趋势的研讨

  (二)对几种观点的评析

  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目前学术界大体上有三种基本观点,下面进行简要的评析。

  1.第一种观点

  把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为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种观点肯定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基本正确的,但是,不能认为,没有搞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因而也没有搞土地股份合作制,而始终坚持统一经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就不是有效实现形式,像河南刘庄等先进乡村,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很有效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合和劳动联合两者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突破家庭经营权的分散性,适应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权,有利于协作生产和经营,从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比分散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一大进步。但是,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仍是一种向更完善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演进的过渡性经济范畴,不等于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惟一的、最终实现形式。

  根据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理论,可以把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一般含义理解为,土地所有者凭借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历史条件规定的经济关系下,通过经济活动和收入形式,实现其经济价值或获得由土地所有权带来的物质利益的途径。[①]可见,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并不是经济组织形式本身,而是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主体如何凭借这种所有权获得物质利益。从主体凭借生产条件进行经济活动,到实现其经济价值或获得应有的物质利益,这是一个经济过程。对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农民来说,从集体组织凭借占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到由此获得的物质利益分配到构成这个集体的个人,这整个过程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在所有权的实现过程中,可以从实际出发,利用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因此,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其获得物质利益来说,只是这个过程中的某种中介环节,获得物质利益才是实现过程的最终目标。

  对于集体农民来说,为了实现他们占有土地所有权获得物质利益,可以采取家庭承包制的经济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可以像华西村、南街村等先进农民集体采取主要是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价值。所以,从集体农民获得物质利益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过程的最终目标来看,股份合作制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含义上并不等于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终实现形式。

  2.第二种观点

  把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解为所有权关系中包括的多种法定权益关系的实现。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实现了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可以依赖于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来实现。[②]这种理解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的法律形式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促进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规范性是有意义的。

  但是,法律的权益关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土地所有权实现过程中的经济的权益关系决定的;如果不能在经济关系上正确把握适应一定生产力水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就无法从法律上直接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只有首先弄清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形成有效实现形式的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环节的经济权益关系,才能在法律上相应地对这些经济权益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

  3 .第三种观点

  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解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的实现过程。我们持这种观点,并且正是用这个观点评述了上述两种观点。这里需要进一步阐明,根据唯物史观,土地集体所有制采取何种具体实现形式,才能最有效地实现其所有权的经济价值,这并不是可以凭主观意志决定的,而要因地制宜,作具体分析。一个乡村,其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特别是土地的经营形式,取决于涉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多种具体因素,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物质生产条件的规模与性质(是否有利于协作劳动)、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在操作上的复杂程度(土地统一经营显然比一家一户经营复杂)、集体所有权人格化的落实程度(一定程度的统一经营,需要生产经营岗位的分工,每个岗位都需要有责权利的规定)和经营管理层的价值取向(是集体主义精神占上风,还是个人主义起作用)等,只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有关的多种经济因素所起的综合作用,才有可能促进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得到最佳的实现。[③]

  依据唯物辩证法,土地集体所有制会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它在不同地域、在同一地域的不同阶段,根据生产条件,农民素质,其实现形式的有效性会有程度不同的表现,由此会形成由低到高的不同层级。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农户自己经营土地的收入相当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给予他的“按劳分配”收入;如果集体统一经营取得收入,也可以在扣除集体基金之后,用于分配,使农户又获得一些收入。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下,统一经营的收入,在提取有关基金之后,一般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用于“按劳分配”;二是用于按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分配,两部分收入的比重,取决于合作社对“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这两块分配基金的整体划分比例。在完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由于完全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在提取有关基金之后,将主要实行多种形式的“按劳分配”,此外,农户还可以获得集体福利。因此,应当用动态的、发展的观点来理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我们相信, 如果各级干部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当地实际条件出发,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寻求适合自身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获取自身最佳物质利益,并适时总结经验,坚持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必将有助于推进农业集体经济的科学发展。

  二、科学借鉴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

  (一)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目前,农村出现了各种类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的新形势。理论界和政府管理部门都加强了国外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的研究。许多党政干部通过党校培训、出国参观等方式,对国外农业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状况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人们知道,自从19世纪初西欧出现空想社会主义发起的合作社,资本主义国家就一直存在合作经济,后来各国农业生产领域都发展起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外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就是中国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发展目标?这是在探讨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趋势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国外的先进经验是一定要虚心学习的。但是,对于国外经验,不能停留在感性认识上,还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正确的借鉴,而不至于发生误解。因此,有必要对当代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做些分析。根据一些专家学者提供的研究资料,可以把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归纳为五个方面:

  1 .农户合作的组织形式

  普遍以农户生产为基础,形成多种经济组织,主要是两类: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牧业生产合作组织、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组织、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组织、经理管理和技术咨询合作组织、信贷保险合作组织等;二是农业协会,通过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方式将分散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联合起来,组成相互依存的生产或销售方面的利益共同体。大多数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组成。但是日本的农民合作社大部分不是农民自行组织起来的,而是在政府倡导、扶持下组织起来的;日本每个村都有农协的基层组织,几乎把每个村庄的农户与农协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中央农协、县级农协和基层农协三级组织系统。[④]

  2 .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方式

  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资本集约、技术集约投入方式,如美国家庭农场的机械化生产、良种技术使用、产业化经营;以色列的节水型农业技术,形成技术集约型的农业经营特色。另一类是采用劳动集约投入方式,如荷兰注重设施农业和温室生产技术,达到土地高产出;日本则采用农业协会联合农户,一般采取劳动集约投入的土地节约型方式。

  3 .合作经济的经营形式

  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小农合作经营体系,以合作社或者农协联合农户进行合作经营。以色列的莫沙夫社区合作社颇具特色,生产由小型家庭农场完成的,而合作社的集体性活动所得收入用于社区服务的支出。[⑤]另一类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公司化农业经营体系,实行规模化的家庭农场之间的合作经营。美国的农民合作社不改变家庭农场的经营地位,主要为农场主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运等产前、产后各个环节的系列化服务;合作的专业化水平很高,一个合作社一般只围绕一二种农产品展开合作业务;从小麦、玉米、大豆、牛肉到葵花子、胡罗卜、马铃薯等等,几乎每个农产品都有一个行业协会;合作社往往跨社区经营,有些合作组织从产地到有关的州直至全国,形成了覆盖全行业的网络。[⑥]

  4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

  在内部管理方面,主要是组织成员自治,如日本农协实施“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德国农民合作社强调自愿、自助、自治、不以赢利为目的和民主管理等基本原则。在一些发达国家,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领域的拓展,也有支付薪金,聘任社会上的专家、经理到合作经济组织内从事专门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如日本的农协聘用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农协的业务经营;德国的合作社聘请训练有素的专家从事全日专职管理。在国家管理方面,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有关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运的法律、法规。美国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⑦]

  5 .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主要是财政金融政策的支持。一是对农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延期纳税、减税和免税等。如美国政府一直以补贴政策推动农业的发展。近30年来,美国农业部的年度财政预算在整体联邦预算中,一直维持在3%~6%;农业补贴涉及农产品生产、贮存、销售等多个环节,形成多角度、多样化的补贴。[⑧]二是设立有关支持基金。如印度政府建立了全国合作社发展基金、全国仓储设备发展基金,以及农业救济和保障基金。三是重视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如丹麦政府对农业科技及农业新产品的开发投入了大量资金,该国90%以上的农业研究经费源于政府的投入。[⑨]

  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状况,对于我们研究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集体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有效性,无疑是有借鉴意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工厂在内部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有较高的效率,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的扬弃”。[⑩]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化协作的意义上,是对小生产方式的积极的扬弃;实行自治管理上,也包含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扬弃,其实践经验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的。

  (二) 对国外经验应当有分析的借鉴而不能照搬

  从研究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如何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待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应当应用唯物史观的辨证方法进行有分析的借鉴,而不能简单地模仿、照搬。应当深刻认识,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目前中国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处,但是在性质上毕竟存在原则区别

  1 .所有制基础不同

  前者(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的农户小私有制或农户独立占有制为基础;[11]农户是投入产出的基本核算单位;在土地私有制的意义上,处于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独立农户之间,是不同私有者之间的外部关系。后者(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虽然农户是家庭经营范围的投入产出核算单位,但是,这并不排除土地集体所有制拥有统一经营权和仍然具有统一核算的单位性质;一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联合的程度增加,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统一核算的要求,就将加强;一般来说,在原来土地集体所有制范围内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与其成员的关系是集体所有制的内部关系,而不是不同所有制成员的外部关系。

  2 .生产中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不同

  前者以农户为基本劳动单位,除非改变小私有制或农户独立占有制,这种以家庭成员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不会改变;在资本主义经济大环境下,农户遇到自身劳动力不足,就需要通过雇佣关系增加外来劳动力。后者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以农户为基本劳动单位,但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劳动关系不会停止在一家一户相分离的水平上;生产力发展要求土地规模经营,劳动关系就会适应这种要求减少农户之间的分离程度,增强集体联合劳动的程度,直到集体所有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像华西村、南街村等先进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那样,完全排斥农户之间的分离劳动。

  3 .分配关系的本质不同

  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前者的收入主要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外部帮助下,各独立农户投入产出的结果,由农户的小私有制决定。后者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农户投入产出的结果,但是,这其中的主要生产要素——土地的投入,实质上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农民集体的投入,而不是农户私人的投入,因而农户的劳动所得,从主要方面来说,是按劳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联合比重的加大,农民的收入将越来越表现出按劳分配的本质

  4 .外部经济大环境不同

  前者处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大环境下,其发展受到资本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制约;资本主义国家对合作经济的措施,以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制度为前提,具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性质。后者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其发展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

  由此可见,尽管外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经验,诸如农户的某些社会化组织方式、内部的民主管理原则、国家关于保护农户经济权益的法规和维护农业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资本主义国家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目标在探索中国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个重大课题上,不宜简单地照搬西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而应当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当代经济实践相结合,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充分体现中国的国情,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待续:第八章三、积极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有效实现形式)

 

  [①] 参见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5、854 .

  [②] 参见蒋南平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研究[J] .经济学动态,2009(9) .

  [③] 参见何干强 .论决定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因素[J] .社会科学,2001(11期) .

  [④] 参见张开华 .德国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⑤] 参见张雅燕等 .以色列:多功能合作社“莫沙夫” [J] .中国合作经济,2011(11).

  [⑥] 参见张开华 .德国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⑦] 参见张开华 .德国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⑧] 彭成娅,谢元态 .美国:财政金融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及启示[J] .中国集体经济·下,2011(4).

  [⑨] 于细婷,谢元态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及启示[J] .海南金融,2011(2).

  [⑩] 资本论(第3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437、498 .

  [11] 这里的“农户独立占有制”,是指农户对合作社的土地没有共同的所有权。以色列 “莫沙夫”合作社的土地是国有的,农户分别从国家租赁土地(每个租赁期49年),虽然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户,但是各农户独立地占有从国家租赁的土地,合作社的农户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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