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权力制约结构的几点思考
田忠国
读了胡星斗先生“建议实行宪政社会主义与可控民主”一文,回想俞可平先生的“民主是个好东西”,倍感社会主义宪政是个好东西,社会主义宪政下的有序民主更是个好东西,因为,我国的崛起靠的不能是口号、理念,而应该靠长效的民主制度和确保民主制度正常运行的权力制约结构,但我国的权力制约结构怎么才能使民主制度跑起来呢?
一、没有制度系统和制约结构的民主制度是跑不起来的
大家知道,一台电脑的组成主要有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软件离开硬件,软件不起作用,硬件离开软件,硬件也只是摆设,无法运行。在国家或企业管理中,如果说权力制约结构是硬件的话,确保权力结构正常运行的就是制度,也可以说是权力结构运行的指令集。因此,权力结构和权力制度也和电脑一样,两者离开谁都不行。
二、系统是独立、发散与闭环结构,独立、闭环是为了更好的制约,制约是为了更高效、更规范的管理
系统由不同的子系统建构起来的独立、发散与闭环结构,其独立、闭环是为了更好的制约,制约是为了更高效、更规范的管理。
整个权力结构和权力制度如果说是一个巨系统的话,各个权力结构间又是一个子系统。系统因具有发散和闭环性,决定了子系统与子系统间的相对独立性与绝对制约关系。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绝对制约是为了更好的保持子系统的相对独立,并使之按照制度规定的线路高效运行。因此,没有子系统与子系统间的绝对制约,就没有系统的高效运行,绝对制约的过程,也是个制度纠偏的过程、使之纳入制度运行的正确轨道。
三、权力结构
我国的权力结构应该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人民政府三部分构成,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应由一人承担,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人选,用法律形式规定,自然为全国人大委员长,其他政治局常委分别担任副委长等职。在全人大内部增设“法律独立审委员会”和“独立调查委员会”,“法律独立审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委员长兼任。“独立调查委员会”主席由中纪委书记担任,取消中纪委书记一职。
凡经“违宪法律审查委员会”审查与宪法精神相冲突的法律条文一概废止,或进行修改。“独立调查委员会”受委员长领导,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可以对所有官员行使独立调查权。全国人大有至高无尚的立法权。如国家需要立法时,全国人大委员会确立立法宗旨、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立法目标,由全国人大招标或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报全国人大后,由全国人大的法律独立审委员会通过违宪审查后,全国人大负责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而后报全国政协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最终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的领导方式,由过去的行政领导关系,改为法律授权关系。法律授法的方法,应有长效和短期两部分构成。日常行政权力的使用,用长期法律授权的方式,特、重大应急事件的处理,为短期授权。未经授权的政府权力行为,视为违法行为。
党的宗旨、方针、奋斗目标,可以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由政府执行。
独立调查委员会接到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诉(包括举报和检举揭发)政府官员有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调查或不调查的裁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不调查的理由,如决定调查的,通知举报团体或个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调查结果。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方式:
社会调查。责任人询问。责任人不能举证自己无错或无罪的,当以有罪推定。
全国政协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全国人大和政府的监督权。内设独立调查委员会,负责社会团体或公民对全国人大和政府的投诉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负责向全国人大提供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对于关系到国家发展战略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重大决策问题,全国政协独立行使抗决策权,若政府不服抗决策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
全国政协对全国人大的监督,主要在宪法执行层面。
全国政协主席,由各党间自由竞选产生。
政府设立独立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法院院长、检察长由委员长任命。
四、国家管理不能靠政治思想教育,必须靠制度化管理
我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国家管理不能靠政治思想教育,必须靠制度化管理,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靠教育统一是统一不起来的,所以,我国必须走权力结构制约化、制度化的路子。也就是说,没有民主制度化管理,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对权力结构、权力制度的监督执行,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有了权力结构与权力制度的相互制约,但如果没有民众和媒体的双层制约,权力结构一可能形成利益联合体,二可能维护某个阶层或本部门的利益,所以,民众对权力结构和权力制度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才是确保权力制度在权力结构中正常运行的关键。但民众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呢?一、可控式民主。二、街头民主。街头民主最容易出现的是街头暴力,最终导致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街头民主是不应该作为选择项目的,也就是说,可控式民主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可控式民主的原则:
1、社区推荐民意代表。
2、民意代表要有具体的诉求项目、要求、目的。
3、要建立政府或企业与民意代表的互动平台。
可控式民主的制度原则:
1、民意代表上交民意诉求书时,政府或企业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正面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民意代表有责任维持社区安定。
2、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正面回应的政府官员或企业领导,民意代表有权提出罢免。如果辖区内的社区超过半数提出罢免同一个官员的,官员应引咎辞职。
3、对于民意诉求项目,通过讨论的方式达到共识,但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超过五个工作谈判未果的,在本辖区内民意代表可联合其它社区共同向法院提出诉求,社区超过半数以上的,由法院判定诉求合法,政府必须执行。
对于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联名提出某个官员的罢免。联名超过全国人大全部代表三分之一的,该官员必须引咎辞职。官员不引咎辞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罢免其职务。
200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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