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一尸两命,能否吸取教训?
宋公明
家属不签字就不手术,产妇死于医院,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对此网上议论纷纷,有人说丈夫不肯签字是罪魁祸首,有人说医院难辞其咎,争论得不可开交。
人命关天,生命的代价,总要换取一点教训吧?如果连是非责任都分不清,那么谁能保证以后不发生类似的事情?
产妇带着胎儿死了,如果谁都没有责任,那么就是她该死,这能说得过去吗?
是丈夫肖某的的责任吗?有人说肖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肖某不在手术书上签字的行为,是一种消极不作为,是不是犯罪行为?是不是故意置产妇于死地或是过失置产妇天死地?如果是,肖某构成犯罪,那么他的犯罪不仅是公开进行的,而且是在医院众医生的眼皮底下进行的,甚至是当着110警察的面进行的,那么这些人为何不加以制止?明知他在犯罪,在杀人,就眼睁睁看着?甚至还帮助他实施犯罪?即使肖某有杀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果没有医院的配合,也是不能得逞的吧?再说,如果肖某的不肯签字的不作为是犯罪行为,那么他的这个行为已然属于无效,没有法律效力。民事行为的有效三原则,是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当然是无效的。医院完全可不于理睬,可以也应当按紧急情况处理。医院没有这样做,只能认为肖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这样,医院才能免于受牵连。有人说肖某是犯罪,意在为医院开脱,其实是给医院套绳子。
肖某不签字的行为,与产妇死亡的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呢?如果医院及时采取手术措施,这个后果是有可能不发生的,否则就不要讨论了。所以肖某的不签字行为与产妇死亡的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实上,肖某事后也说,我不签字你们医院也可以手术嘛,你们为何见死不救?你可以说他是医闹,但是法律要讲因果关系。
这么说来,医院的不作为,与产妇的死亡之间倒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手术,未必能母子平安,但是不手术,是必死无疑,这是可以预见到的。所以医院的不作为,才是导至产妇死亡的必然原因。
那么医院有没有责任呢?前面说了,如果认定肖某有责任,那医院就肯定也有责任。如果肖某没有责任,其行为有效,那么医院执行相关规定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摆脱责任。根据家属不签字(前提当然是合法有效)就不能手术的规定,医院没有违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没有过错。
那么错的是那个手术签字的规定?是上级主管部门的答复?那个不签字就不准手术的答复,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是对医院具体业务的不适当干预,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因此这个答复是错误的,无效的。医院可以不予理睬。至于相关规定,在下认为并没有不签字就绝对不能手术的意思,相反,有医疗机构一切行为要以救死扶伤为原则的总规定,对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置也有相应的规定。只是不太明确而已。所以医院治病救人,是天经地仪的,不违反任何规定。
有人说,医生真的做了手术,后果是很难预料的,可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无论手术成功与否,都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吃力不讨好不说,还可能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饭碗可能要被砸掉,你负责?如果做了手术,确实会有种种可能。但是,只要你依法行医,没有出现不该有医疗事故,有凭有据,又怕什么?即使有签字,出了医疗事故,责任也还是逃不掉吧?医疗事故才是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吧?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凭什么要承担责任?医院连这点把握都没有吗?连这点风险都不能承担吗?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图。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建设和谐社会,不能只放在嘴上说说吧?医院为救人一命,难道就不能承担一点委曲和风险?何况只是假设而已。即使是在下写这个帖子,也是有风险的,免不了要招来板砖和责骂。那又有什么大不了?但愿通过此事,能够吸取血的教训,对手术签字的规定做出人性化科学化的修改,则阿弥陀佛,善莫大焉。
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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