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平正义到效益:一个深层次的社会学问题
田忠国
国有的产权制度并不直接导致社会的公平正义,或者说利益分配的合理,私有产权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丧失,或者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至于效益问题,国有产权追求效益时往往由企业效益往个人效益上偏移,比如说不重能力,买官卖官等等,私有产权虽然不存在不重视能力和买官卖官现象,但由于不重视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往往导致原材料人为的巨大浪费,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效益。由此可知,不论是国有企业也好,私有企业也罢,都存一个严重的影响公平正义、利益分配合理性和效益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是什么呢?
国有企业效益向个人转移,显然不是国家的本愿,于是有人认为,是国有产权制度必然的结果,这种说法显然缺少基本的说服力,因为,和国有产权相对应的私有产权,比如说股份制企业,比如说合伙人全都是至亲关系,但同样存在企业效益向个人转移的现象,并且比国有企业强不了多少。和国有企业所不同的是,私有企业的效益转移,是通过原材料或半成品或现金的方式,由合伙人共同的财富暗自划归到自己名下,而不是通过买官卖官、排斥人才,相反,私有企业往往以为其获取财富的能力为人才的标准,并且适尽其能。
从这种现象上可以推知,不论国有还是私有,效益转移的根本原因:
一是责任心和道德感的问题,而不是产权问题。
人们之所以从理论推知私有产权不存在利益转移问题,其根本的原因,是持私企完美论者一厢情愿的空想加虚假的逻辑推论得出的虚假结果。我之所以这样说,因为我曾经身在国企三十多年,又深入私企近两年,可以说比较通透的了解最真实的企业“内情”。
但问题是,为什么不论国企私企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效益转移的问题呢?刚才我说了,是个责任心和道德感的问题,但是,国外的企业不论公、私,出现责任心和道德感缺失现象比中国少呢?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缺少权利制约。
国有企业一把手当家,缺少权利制约情有可原,但是,私有企业,特别是股份制私有企业,其相互制约的制度程序应该说还是比较完整的,但为什么偏偏达不到制约效果呢?
根据我个人的观察,其制约的制度程序全部是内部的,也就是说,私有的股份制企业是参股者内部的制约制度程序,不论程序怎么完整,其中的任何人只要产生了占有之心,都可以通过员工,轻易的绕过制度程序,达到效益转移的目的。
但假如在制约与监督的制度程序中加入第三方,比如说确立员工的监督与制约权呢?我想情况会大不一样。据此,我在南方期间,曾经为一家私企设置了这样的制度程序:股份拥有者为一方,在内部制约与监督的程序关系,又外延到管理层,也就是说,管理层又作为制约与监督的一方,这一方,又设置了制约与监督程序,并在程序的所有接点处设置了制度,同时,在管理层一方,还设置了员工一方,形成了三方制约监督的完整体系。
员工方的制度是这样的:
一)、任何人(包括所有参股者和管理者)不得防碍员工行使监督权;
二)、员工监督获取的价值,对责任人处以同等或高于价值的罚款。罚款归监督人的同时,公司增加原价值的两倍予以奖励。
三)、对监督者打击报复,或不兑现承喏时,员工有投诉、举报或联合本公司任何员工罢工权。员工的罢工权神圣不可侵犯。
开始,那位先生坚决不同意,因为,他以为一旦员工拥有法律都不准许的罢工权,他的公司就完了。经过说服,那位先生决定试行一个月,结果,当月就杜绝了原材料转移和模具转移私卖现象,平空增加了近二十万元的利润。
我举本事例的原因,主要想说明,制约与监督之所以起作用的关键,一方面在于内部制约,但更重要的是要确立员工的监督制约权利。
责任心与道德感的提升,源自于监督制约的制度程序机制,源自于制度程序机制中蕴涵的精神倾向和价值倾向。另一个问题是,效益源于公平正义,源于员工权利的确立,源于利益分配的合理性。这就是我在南方实践个人理念的深切感受。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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