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阎崇年耳光者的律师声言要状告无锡警方,想必无锡警方要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诉讼成本和公关成本。
在耳光门出来后,无锡警方条件反射式地迅速作出处理决定并高调宣布自己作出的处罚是“顶格处罚”,展示了掌握“七十岁以上老人”之类法律细节的小聪明,却暴露了的政治大局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以及工作作风上的轻率。耳光门作为涉及名人并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事件,处理结果的司法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
这个看似简单的治安纠纷,涉及到的一些司法上难题是世界性的,不客气地说,至少不是一个派出所所长级别或者地级市公安局的所能够把握的。一是司法平等的问题,即社会强势者和司法平等的矛盾,越是涉及到名人、官员、富豪等社会强势者的案件,越是会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关注,一旦处理不当,都会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二是法律弹性的问题,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弹性,这需要执法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掌握,以更好地体现立法的精神而不是拘泥于条文,一旦处理不当也会损害法律本身的平等性。三是司法成本的问题,对于治安纠纷和民事纠纷,强制手段介入的深度和角度,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更值得注意的是违法成本与依法处理的关系。
就以上三个难题来看,“顶格处理”从说法到方式都是不恰当的。“顶格处理”很容易造成社会名人受到到司法特别关照,甚至司法是社会强势群体压迫弱势群体工具的“权贵法律”的不良社会影响,不知道无锡警方有没有按照规定为阎崇年先生做正式笔录,否则将成为司法程序上的瑕疵,很难说清楚是在调查处理中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很不利。汉文帝时的法官张释之说:“法者···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在法律弹性上用力过猛,更使日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被动,毕竟一记耳光给阎崇年造成的实际伤害是很有限的,试问如果下个人把某名人打成了熊猫眼,怎么处理?劳教?那打掉了一颗牙齿的轻微伤(不够刑罚的轻伤标准),又怎么处理?至于司法成本问题,“顶格处理”看似威猛,事实上却在展现司法对这类行为的黔驴技穷,须知,十五天和十天拘留并没有质的区别,应该在掌击者的预料之内,在片面突出司法的惩罚威慑职能的同时忽略了司法的教化职能,在治安纠纷中适当地调解沟通不唯在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是必要和必须的手段,在西方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
耳光门作为一个影响广泛的公共事件,反映了文化、历史上的深层次争论,折射了公众表达权上的冲突,也暴露了整个社会风气中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首先是务实方面有待加强。“当众耳光”和“顶格处罚”都包含着“矫枉必须过正”和“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冲动,殊不知,惊人之举本身就意味着违反常理,而常理之所以为常理是在于其普遍适用性,惊人之所以惊人是在于其应该使用概率很小或者不到不得已时尽量不采取的选择,做事情最好还优先从概率高些的手段做起,制定一些制度还是尽量减少不得已和尽量减少些不得已。
再者是大局观有待加强。做一件事情,不应局限于事情本身,要看看空间上能不能推而广之,时间上能不能长此以往,尤其是权力部门和处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群体,多考虑考虑普通群众和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怎么想。
第三是自省精神有待加强。给阎崇年一记耳光他还继续签字售书,把黄海清拘留上十五天也改变不了他的观点,采取某种选择固然要知道想做到的是什么,但是更重要的是想到做不到什么,不然只能是白费力气或者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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